[ 鄺憲平 ]——(2010-5-2) / 已閱12257次
我國首例“請客刮彩”案法理評析
鄺憲平
核心提示:江西省遂川縣巾石鄉郵政所郵遞員劉華明為慶祝自己中獎請同事刮彩票,并口頭約定中得獎金一人一半。可一名同事在其女兒中得10萬元獎金后,卻稱自己是賒賬刮獎。到底是請客刮獎,還是賒賬刮獎?協商無果的情況下,雙方對簿公堂。
一、案情介紹
江西省吉安市遂川縣巾石鄉郵政所郵遞員劉華明,在營業大廳負責代銷中國體育彩票。2008年7月5日上午,劉華明買了一些中國體育彩票,沒想到中了500元。當天中午,劉華明在單位食堂吃飯時,迫不及待地將這一喜訊告訴了同在一桌吃飯的人(妻子肖燕、同事劉倩、王英、劉梅蓮和她女兒李芳芳)“祝賀你,你一定要請客!”一位同事說。“沒問題!”劉華明爽快地答應了。他還隨口說:“要不這樣,我出錢請你們刮彩票。誰刮到了獎,所得獎金就和我對半分。”當日15時左右,劉華明兌現請客承諾,請王英、劉倩刮彩票,兩人中了一些小獎。過了一會兒,劉梅蓮和女兒李芳芳(14歲)也來刮獎。剛好在這時,有人來找劉華明有事,他就出去了一下。這時,李芳芳所刮的這張彩票竟然中了10萬元大獎。當天19時左右,王英、劉梅蓮和李芳芳一起來到營業大廳。劉華明滿以為劉梅蓮是來和他商量分配獎金一事。沒想到,劉梅蓮是來將購買彩票的20元錢交給他的。“我是請你們刮,不會收你的錢。”劉華明一邊解釋,一邊把錢還給劉梅蓮。但她把錢丟到桌子上,走了。結果,這20元誰都不肯收下,一直扔在營業大廳的柜臺上。次日,劉華明把20元還給劉梅蓮,劉梅蓮仍不愿收下。“沒想到她說,彩票是她個人買的。”劉華明要求按當初的約定兌現中獎承諾(即五五分成),但劉梅蓮一再表示是自己女兒刮中的獎。2008年7月7日,劉梅蓮憑著手上的彩票領取了稅后獎金8萬元。劉華明要求分得獎金4萬元,被劉梅蓮拒絕。此后,劉華明多次找到劉梅蓮協商,均無功而返。為討一個說法,2008年10月30日,劉華明將劉梅蓮母女告上了法庭。(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二、爭議焦點
本案在審理中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請客刮彩”還是“賒賬刮彩”。在法庭上,劉華明陳述了自己請客刮獎的事實,并當庭向法官遞交了兩份證人證言來證明自己是請客刮獎。劉梅蓮則堅稱“以前一直是先刮獎再付錢。我與劉華明之間存在賒賬刮獎的交易慣例”。
三、法院審判
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劉華明中獎500元后,要請客刮獎,并約定如果有人中獎,獎金一人一半。當時劉梅蓮也在場,應視為劉華明發出要約。當日下午,劉梅蓮聽說王英被請去刮獎,在未帶錢的情況下,與她女兒李芳芳一起前往郵政營業大廳刮獎,應視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其辯稱“是在劉華明處賒賬刮獎”,但其事先并未與劉華明約定賒賬刮獎,因此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所得獎金應按約定進行分配。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劉梅蓮母女給付原告劉華明彩票中獎款4萬元。
一審宣判后,劉梅蓮母女不服判決,上訴至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年4月1日,經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劉梅蓮母女給付劉華明彩票中獎款3萬元。
四、法理評析
本案中,劉梅蓮母女與劉華明之間的“中得獎金一人一半”的口頭約定有效嗎?他們之間形成合同法律關系嗎?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理論,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分為:要約和承諾。
(一)要約
1.要約的概念。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要約是一種訂約行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或相對人。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符合下列規定:(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該條規定揭示了要約的性質及其構成要件。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首先,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要約既不是事實行為,也不是法律行為,只是一種意思表示。其次,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的目的,是希望與相對人訂立合同;若無此目的,即不構成要約。
2.要約的要件。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除了必須具備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還有其特定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3.要約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第16條第1款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要約的效力期間由要約人確定。如未預先確定,則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1)口頭要約,如受要約人未立即作出承諾,即失去效力;(2)書面要約,如要約中未規定有效期間,應確定一個合理期間作為要約存續期限,該期限的確定應考慮以下因素:要約到達所需時間;作出承諾所需時間;承諾到達要約人所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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