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鄺憲平 ]——(2010-5-2) / 已閱33724次
論中國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
鄺憲平
【內容提要】馳名商標法律保護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知識產權制度已經經歷了一個產生、發展、成熟、完善的階段。隨著馳名商標具有越來越重要的經濟意義,對其進行特殊保護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強,對此國際上和國內都進行了相關的立法來保護馳名商標。我國雖已加大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但與馳名商標有密切聯系的經濟正在飛速發展,新的問題不斷出現,須進一步加強對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筆者首先從馳名商標概念的界定,馳名商標的認定分析;其次針對我國對馳名商標特殊保護所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完善我國馳名商標特殊保護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馳名商標;認定;淡化;域名;完善建議
一、馳名商標的概念及認定
(一)馳名商標概念
馳名商標是WELL-KNOWNMARK的譯名,又稱“周知商標“,“知名商標“。它大體上具有兩層含義,即作為商標本身的含義與作為制度的含義。
1.作為商標,馳名商標是指經過長期使用,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它有以下幾層含義:
(1)馳名商標所標識的商品的質量恒定、優良。馳名商標之所以信譽卓著,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在于其商品的質量水平能夠保持連續性、穩定性。
(2)馳名商標應在市場上享有較高的聲譽。所謂“在市場上“是指馳名商標處于商業使用中的商標。“較高聲譽“,是指馳名商標必須獲得良好評價。
(3)馳名商標應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相關公眾“,即指馳名商標指定商品的消費者或其相關行業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馳名商標為婦孺皆知。所謂“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曉且認知較久,即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
2.作為制度,馳名商標是指馳名商標本身可能獲得一種特別保護,是對一般商標保護原則的一種補充。即當一商標在市場已經具有一種特殊影響,以至于相關領域的普通消費者見到該商標時,一般不再對商標本身給予特別的關注就可能做出購買的選擇,從而使這種商標的標識作用已經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當其他的商品生產者使用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商標生產商品時,同樣可能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及其它方面與生產者的關系產生誤認或者混淆的,法律即應對這種使用加以制止,并賦予商標權人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
(二)馳名商標的認定
馳名商標的認定與特殊保護密切相關,認定是實施保護的前提。下面就馳名商標具體的認定主體,標準以及方式等作如下討論:
1.認定主體的限制
我國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五條規定,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機構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可以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而根據國際通行的做法,法院在個案中可對馳名商標作出認定。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解釋》)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200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解釋》)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可以對涉及的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所以我國有權認定馳名商標的應是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組織(含仲裁機關)不得認定或采取其他變相方式認定馳名商標。
2.認定標準的限制
根據《商標法》第14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考慮以下因素: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這是構成馳名商標最基本的條件。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要求,應注意以下幾點:
①這里的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相關公眾“的范圍不同,一個商標的“知名度“也就不同。例如,“微軟“(Microsoft)、“英特爾“(Intel)、“IBM“(國際商用機器公司)以及“聯想“、“方正“等商標在我國廣大電腦用戶中幾乎無人不知,不能不謂之馳名;但是,相對于我國13億多人口而言,電腦用戶畢竟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在許多工礦企業的職工和絕大多數農民中,知道這些商標的人恐怕并不多。因此,確定哪些范圍的“公眾“是“相關公眾“是認定馳名商標的關鍵問題之一。⑴
②本規定中的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在外國馳名的商標如果不為中國的相關公眾知曉,不能認定為馳名商標。
③馳名商標要享有較高聲譽。一個商標的知名度越高,其信譽越高,該商標會對消費者產生強大的吸引力,市場占有率也就越高。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總共4頁 1 [2] [3] [4]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