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0-5-6) / 已閱147570次
(三)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未履行約定的;
(四)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不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經營者出租柜臺或銷售場地不標明位置和范圍的;
(五)對存在嚴重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立即停止銷售或服務,對已經售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不采取召回等補救措施的;
(六)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強制消費者提供與消費無關的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將消費者個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的;
(七)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
(八)商品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
(九)公共服務行業和其他具有獨占地位行業的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
(十)洗染業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
(十一)裝飾裝修業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十二)汽車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十三)教育培訓服務機構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
(十四)旅游服務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
(十五)食品經營者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的;
(十六)餐飲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
(十七)中介服務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十八)修理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
(十九)美容美發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
160、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
處罰種類:罰款 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2)第三十一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決定。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食品安全監管
161、食品經營者未向初次交易的供貨人查驗、索取相關證件、憑證的;沒有加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或銷售散裝食品未向消費者明示食品名稱、產地、生產企業、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未建立健全進、銷貨臺賬的;銷售無生產廠廠名、無廠址、無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包裝食品的;拒不配合監督檢查的;應當召回并銷毀不符合食品質量標準的食品而拒不召回并銷毀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62、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物品、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163、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的制品;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物品、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的制品;(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八)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164、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物品、罰款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一)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三)食品生產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品。”
165、未建立并遵守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一)未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三)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四)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五)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六)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66、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許可證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種子、種畜禽市場監管
167、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生產、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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