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鐘建林 ]——(2010-5-24) / 已閱50206次
二、一審民事判決書的構成
一審民事判決書由首部、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和尾部組成。
首部應依次寫明標題(法院名稱和文書種類)、案號、訴訟參加人及基本情況,以及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事實首先要寫明各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爭議的事實和理由,然后再另起一行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理由主要是根據法院認定的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闡明法院對糾紛的性質、當事人的責任以及如何解決糾紛的看法,這一部分還要寫明法院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判決結果是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事實依照民事實體法的規定就民事訴訟爭議如何解決所作出的具體處理決定。它用肯定、明確、具體的文字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內容,從而解決糾紛。
尾部應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名稱以及審判人員、書記員的姓名和判決日期等。
三、民事判決書的制作過程
一份民事判決書的形成,要經過以下這樣的程序:擬稿→核稿→簽發→打印→校對→蓋印。
擬稿即撰寫判決書,是承辦案件的法官的工作。
核稿和簽發根據法院關于審判權限管理的具體情況決定,這一階段書記員的工作就是文書流轉,即審判員將判決書撰寫好后,由書記員分別將草稿交由核稿人核稿,簽發人簽發。經簽發人簽發的稿本,是判決書的定稿,是判決書的標準稿本,亦稱為判決書的原本,是進行打印復制正本的標準依據。
打印是將原本轉化為正本的過程,現在法院的辦公自動化已經很普及,漢字錄入、文書的排版、編輯都是書記員的工作。
四、民事判決書打印要求
(一)文書字體 法院名稱用2號宋體加粗字,文書名稱用1號宋體加粗字,案號和正文用3號仿宋體字(法院管理系統自動生成的格式要按此要求重新編輯)。
(二)數字的用法
1、下列情況,應使用漢字:
①引用的法律條、款、項;
②裁判主文的序號;
③裁判文書尾部的時間;
④數字作為詞素構成定型的詞、詞組、成語、慣用語、縮略詞或具有修辭色彩的詞語,如一律、星期二、一分為二;
⑤相鄰兩個數字并列連用表示概數的詞語,如二三米、三四天(連用的兩個數字之間不用頓號隔開);
⑥帶有“幾”字的數字表示約數的詞語,如十幾天、一百幾十次。
2、下列情況,應使用阿拉伯數字:
①案號,如(2009)芙民初字第198號;
②地址、門牌號碼、如五一中路175號;
③除裁判文書尾部時間外的公歷年代、年、月、日和時刻,如2003年11月1日、下午3時20分;
④統計表中的數值(包括正負整數、分數、小數、百分比、比例)和量值,如48、-125、63%、1/4、3︰2、500克、6千米、30元、11個月、27歲;
⑤引用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條文時,原條文用阿拉伯數字的。
3、使用阿拉伯數字應注意的問題:
①一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的多位數不能斷開移行,如100000不能一行末寫100,又在下一行開頭寫000;
②年份不能簡寫,如:“1999年”不能簡寫成“99年”;
③五位以上數字,尾數有多個“0”的,可以“萬”、“億”為單位縮寫,如50000可寫成5萬,345000000可這與成34500萬或3.45億。
4、除上述規定外,其他數字的使用,依照我國1996年6月1日起實施的《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執行。
(三)標點符號的用法
1、訴訟參與人稱謂與訴訟參與人姓名或名稱連在一起,成為一個分句,中間不用標點符號,也不用空格,句后用逗號,如,原告劉某,。
2、訴訟參加人基本情況的表述,同一層意思的,各項之間用逗號隔開,句號結束;數層意思的,各層之間句號隔開。如被告蔣某,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漢族,XX縣XX單位職工,住XX縣XX鎮XX路X號X室。
3、“判決如下”、“裁定如下”等提示裁判結果的詞語后,應使用冒號,裁判結果的各項漢字數字之后用頓號。
4、“原告XXX訴稱”、“被告XXX辯稱”、“經審理查明”、“本院認為”等詞語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方只有一層意思的用逗號;有數層意思的用冒號。
5、除上述規定外,其他標點符號的用法,依照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1990年3月修訂發布的《標點符號用法》的規定執行。
(四)法定計量單位的用法
1、長度計量單位名稱采用“毫米”、“厘米”、“米”、“海里”、“千米”,不使用“丈”、“尺”、“寸”。
2、質量計量單位名稱采用“毫克”、“克”、“千克”、“噸”、不使用“斤”、“兩”。
3、時間計量單位名稱采用“秒”、“分”、“時”、“日”、“周”、“月”、“年”,不使用“點”、“刻”。
4、體(容)積計量單位名稱采用“升”、“毫升”、“立方米”。
5、計量單位書寫單位名稱,不書寫單位符號。
6、除上述規定外,其他有關計量單位的使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的規定執行。
(五)印制的標準
1、文書用紙:一般應用國際標準A4紙型(297毫米×210毫米)70克書寫紙雙面印刷。
2、文書版式:一般為每頁23-25行(固定值26磅),每行27個字;天頭大于地角,裝訂一側大于翻頁一側;頁碼居中排列;案號最末一個字應與正文最后一個字對齊,案號上下各空一行(以案號的字號)。
3、文書裝訂:多頁的裁判文書應采用粘貼或訂書機騎馬裝訂。采用粘貼方式裝訂的,不蓋騎縫章;采用訂書機裝訂的,要蓋騎縫章。裁判文書不得有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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