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5-30) / 已閱13015次
案比 數量 占結
案比
2007 4110.07 3082.96 75% 1233.18 40% 554.93 18% 647.42 21% 246.63 8% 277.46 9% 123.34 4%
2008 3677.26 2757.94 75% 1048.01 38% 606.74 22% 634.32 23% 248.21 9% — — 220.63 8%
2009 2908.81 1890.72 65% 680.66 36% 453.77 24% 359.23 19% 207.97 11% — — 189.07 10%
一、執行率偏低的成因
通過調查發現造成執行率偏低的原因既有社會大環境的客觀原因也有法院自身的內部原因,其表現為
一是審判與執行脫節。由于目前實行審判與執行分立,一些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沒有兼顧判完后的執行問題,只是為了結案而結案,沒有向申請執行人釋明不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將為被執行人轉移財產提供可乘之機,將造成判決執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三年來,北安法院受理執行案件1666件,在訴訟階段采取財產保全的只有283件,占整個執行案件的17%,占整個民事訴訟案件的比例更少。另外,部分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審判法官沒有耐心地向當事人釋明判決勝敗的法定理由,讓其服判息訴,造成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對判決結果產生抵觸,為執行設置重重障礙。
二是強制執行與執行信訪關系處理不當。通過調查發現,近兩年來法院通過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執結案件比例下降,強制的力度不斷降低。原因是社會要求和諧、穩定,法院要求執行工作要以人為本。無形中助長了被執行人抗拒執行的心理。只要法院采取強制措施,擬處分被執行人財產或對其拘留罰款時,被執行人以對判決不服等理由到有關部門上訪。執行法官按照法院的要求反過頭來做被執行人的穩控息訪工作,法官不得不放棄采取強制措施,做雙方當事人的和解工作,使案件一拖再拖,少數案件因為強制措施不到位、不及時而錯失執行時機。執行程序中追求和諧與穩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院強制執行的公信力。
三是涉及特殊主體案件的執行難度大,執行期限長。三年來北安法院共受理涉及鄉鎮政府及政府職能部門、村委會等特殊主體案件42件,執行標的203.75萬元。但在法定期間實際執結率為27%,執行到位率為22%。這類案件執行率偏低的原因,首先是地方經濟欠發達,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一些特殊主體案件的被執行人確無執行能力。其次是法院在區分這些特殊主體的被執行人究竟是無財產可供執行還是無可供執行財產難度大,無法律根據。再者是執行法院的人、權、物都受制于地方,對涉及這類特殊主體的案件,難免產生畏難心理,動真格時就往后縮。
四是執行聯動機制沒有真正發揮作用。案件執行率偏低主要原因是執行法官找不到被執行人,找不到可供執行的財產,要求協助時要經常面對協助義務人冷言冷語。雖然2006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一系列新的改革舉措,各地方相繼建立了執行聯動機制,成立了由政法委牽頭,多個職能部門協助的執行聯席會制度。但在執行實踐中,執行聯席成員單位沒有真正地發揮協助作用。法院執行工作仍然是孤軍奮戰。
五是無履行能力案件的比例不斷增大。經統計,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和下落不明的案件逐年上升,中止執行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大多屬于此種情形。2008北安法院這類案件占到結案數的21 %,標的額的23 %。客觀上造成執行率低下。此類案件一部分是企業資不抵債,且標的大,執行到位率低。另一部分是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等案件占執行案件的10%左右,被執行人的自身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有的被執行人服刑改造,無履行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能力。再者基層法院受理涉農案件比例大,許多被執行人進城打工,由于受到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得到的報酬只能維持生活,無力還債,有的被執行人多年不同地方聯系,造成人難找,財產難尋。
六是執行時機不成熟也是執行率偏低的原因之一。基層法院受理涉農案件比例大,履行債務季節性強。一些農民在春天將資金投入到春耕春種中,有的甚至幾家聯保借款投入,此時法院不宜強制執行。因此這類案件在2-10月份執行率低在情理之中。另外,到了年末為了提高執行結案率,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在新的一年重新立案執行。這類案件被執行人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有履行能力。
二、解決執行率偏低的對策和建議
一是多方協作進行互動執行。從執行率偏低的原因可以看出建立多方協作互動的執行工作體制是提高執行率的首選之策。筆者認為執行互動包括執行與社會職能部門互動,執行與其他部門的互動以及法院系統內部之間的互動。
1、法院執行與黨委、政府等職能部門互動。通過2009年全國法院開展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筆者真正體會到人民法院開展執行工作必須依靠黨委依靠政府做堅強的后盾。活動中涉及特殊主體案件政府帶頭履行,積極督促,堅持救助。從而解決了一些群眾反映強烈的積案,體現了政府參與執行工作所取得的效果。因此要提高執行率特別是基層法院案件執行率,必須依托黨的領導和支持,要堅信黨的領導是國家機關權威資源的直接來源。一方面要依靠黨委的統一領導,把協助法院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將協助法院執行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另一方面依靠黨委從自身抓起,加大對黨員干部干預、阻礙協助執行的監督查處力度。依靠政府出資對涉及特困群體案件的司法救助。
2、堅持與其他部門的互動。法院尋找被執行人財產難的原因不是法院的責任,因為社會監管不力,不規范,不透明,假賬多,個人收入不公開等。另外由于我國未建立完備的社會征信體系,導致一些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降低其社會信譽度難,而法院無法準確掌握被執行人的去向和財產狀況。因此,法院必須同公安、工商、房地產、金融等職能部門的工作聯合起來,建立信息互動平臺,實行資源共享,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法律義務。
3、法院系統內部之間的互動。
(1)加大同審判環節互動力度,認真做好財產保全工作。在立案和審理階段及時提醒申請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保全,告知不進行保全將承擔將來執行不能的風險,以促使權利人積極尋找保全財產。審判法官要做好當事人認輸服判的釋明工作,減少對抗執行情緒,為主動執行創造有利條件。
實行執行備案制,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時,立案人員要嚴格審查,發現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立案庭登記備案,不進入執行程序,以減少執行案件的底數。
(2)加大同上級法院、兄弟法院之間互動。對地方保護、行政干預案件及時報請提級執行、指定執行、交叉執行等。認真做好兄弟法院之間委托執行工作堅持全國法院一盤棋。
二是樹立正確執行理念,努力提高執行隊伍的素質。法院執行工作既有行政工作的色彩又兼顧審查裁判的內容,這就要求執行隊伍必須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質、政治素質和道德修養同時具有豐富的社會實踐經驗,能夠善于化解矛盾糾紛。要求執行法官要樹立依法執行理念、文明執行理念、效率至上的執行理念,更好適應新時期的執行工作。
三是大膽地進行執行方式方法改進。在充分用好用足法律賦予各種執行措施的同時要積極進行執行方式方法改革,開展好曝光執行、公告懸賞執行、陽光執行、限制出境等執行方法。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
四是加大對特困群體救助力度,做好信訪穩控工作。對于被執行人無執行能力而申請執行人又屬于特困群體的案件不執結,直接涉及信訪穩定問題。法院應積極爭取資金成立司法救助基金,及時進行救助,以化解矛盾,提高執行率。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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