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章建國 ]——(2010-6-2) / 已閱27674次
(二)不同歸責原則的適用范圍及其免責事由
1、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
除法律規定適用無過錯原則或公平原則外,侵權責任都適用過錯原則。但是,其中的過錯推定卻有嚴格的適用范圍。其主要適用于下列范圍:
(1)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過錯。
(2)在醫療損害糾紛中,在醫療機構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診療規范或者隱匿、拒絕提供病歷或者偽造、篡改、銷毀病歷的情況下,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推定機構有過錯。
(4)動物園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有過錯。
(5)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推定堆放人有過錯。
(6)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推定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
(7)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8)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的。
(9)高度危險物被非法占有,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有過錯。
(10)受害人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遭受損害的,推定管理人有過錯。
(11)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無過錯原則的適用范圍及其免責事由
(1)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其抗辯事由是:①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行為;②受害人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③公民自己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有罪證據被羈押、判刑的;④依照刑法第17條、18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⑥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⑦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失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免責事由是:①未將產品投入流通;②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③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
(3)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免責事由是:①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免責事由是戰爭和受害人故意;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免責事由是受害人故意;③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質造成他人損害的,免責事由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④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免責事由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⑤遺棄、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⑥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擔責任;⑦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其免責事由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或者盜竊電能或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或者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⑧在《海洋環境保護法》中,第三人責任可以作為行為人的免責事由。
(4)因環境污染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免責事由是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責任以及完全由第三人導致。
(5)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有學者認為該責任屬于推定過錯原則范圍,其實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應當屬于免責事由。除此之外,其免責事由還有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以及第三人過錯。
(6)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免責事由是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但是,如果飼養人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或者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則應承擔絕對責任,即不能因受害人的過錯進行過失相抵。
(7)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8)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其免責事由是不可抗力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故意。
(9)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10)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11)為他人提供無償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或者自身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其免責事由是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人的幫工。
(12)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受害人的重大過失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
(13)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14)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
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是有限的,是作為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補充,其適用的前提是①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②不屬于法律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③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④只適用賠償損失的責任形式。
其主要適用于:①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自己自己受到損害,侵權人逃逸或無力承擔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②危險是有自然原因引起且緊急避險人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③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且沒有過錯的,行為人應當對受害人適當補償;④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安徽景旺律師事務所 章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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