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世勛 ]——(2010-6-15) / 已閱12797次
實施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4】在我國古代一句話是這樣說的:清官難斷家務事,很多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不好管也管不好,特別是在一些經濟欠發達、文化水平相對落后的地區。甚至有人認為丈夫打老婆、家長打孩子是天經地義的事。而在家庭暴力婦女通常是主要的受害者,然而事實家庭暴力很多時候發生在家庭內部,比較隱蔽,不易被發覺。在中國,受家丑不可外揚觀念的影響,家庭暴力通常不能得到很好的及時解決,久而久之,極易導致婚姻關系破裂。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則往往構成虐待。
并且在地方司法和治安管理中也會時常將家庭暴力視為小夫妻打打鬧鬧和但是人的個人私生活,而交由當事人自己處理,這就導致家庭暴力的證據收集難,法院處理難,等諸多問題。
筆者建議,地方政府和國家司法部門在邊緣地方開展婚姻普法教育,并提高治安管理和司法對家庭暴力案件的受案率和積極作為。可以嘗試由我國巨大的正在接受法學教育的本科或研究生支援邊緣地區,以社會實踐的形式開展婚姻普法。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經常故意地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60條可知,我國關于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規定較為完善。
五. 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的情形有限和訴訟時效的完善
(一) 離婚損害賠償的賠償情形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的四種違法行為是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但在現實生活中,僅僅這四種行為很難涵蓋一方因過錯行為嚴重傷害另一方導致婚姻破裂離婚的情形。如一方經常實施賭博重大、長期與別人通奸、吸毒、賣淫、嫖娼等嚴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也會嚴重影響夫妻之間的感情,造成另一方物質和精神上的嚴重傷害,從而導致離婚。有學者認為,通奸、賣淫、嫖娼等行為通常是秘密進行的,通奸屬于不道德的行為,不宜由法律來規范;而賣淫、嫖娼行為主要是危害社會公共秩序,我國刑法和有關行政處罰條例對其已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5】筆者認為,賭博重大、長期與別人通奸、吸毒、賣淫、嫖娼等這些行為足夠破壞夫妻之間的感情,而這些行為已經成為一個帶有普遍性的社會問題,成為許多家庭破裂的導火線。況且,離婚的法定事由還包括吸毒惡習屢教不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嫖娼、賭博等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試想,如果一對夫妻,丈夫偶然有一天發現自己辛辛苦苦養育的孩子是妻子與別人生的,而自己也已年邁不可能再從新生育,他受到的是何等的傷害。如果這樣導致離婚,丈夫不能請求損害賠償,又怎么能體現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呢?
(二) 訴訟時效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無過錯方只能在離婚訴訟同時或離婚一年內另行起訴。
筆者認為若離婚時無過錯方根本不知道這項權利特別是在一些經濟相對落后和文化不發達的地區,特別是在農村地區,隨著離婚案件的逐年上漲,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在離婚后或作為被告在離婚后一年才知道有這項權利。或許,這時候才有足夠的證據能夠提起損害賠償,但卻因為過了時效而不能行使。比如,一對夫妻,一方因遭受另一方的家庭暴力而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在離婚后或者是作為被告在離婚一年后才發現自己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了嚴重的傷害。如果不允許其提出賠償請求顯然有失公平,背離了我國婚姻法立法的目的。因此,筆者認為:過錯方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在離婚時或離婚后一年內提出;如果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不知道權利被侵害可以在離婚后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時起一年內提出。
筆者相信,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將會在不斷的發展中完善,并在婚姻雙方當事人權益保障方面比較先進。期待我國司法和立法的完善。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
【2】 王利明、楊立新.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夏吟蘭,蔣月,《婚姻家庭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
【4】夏吟蘭,蔣月,《婚姻家庭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
【5】何志.婚姻法判解研究與適用.來源于網絡
201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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