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英杰 ]——(2010-7-2) / 已閱22515次
(4)托管條件和對象
山西省政府文件對托管條件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只是要求整合重組有困難的合法煤礦可以進行“托管式”管理;河南省政府在《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特別規定》(討論稿)中,同樣要求未參加兼并重組的中小煤礦必須進行托管。由此可見,參與煤礦企業托管的前提條件是:參與整合重組困難或未按要求參與兼并重組的中小煤礦。不過,也有地方政府作出煤礦企業托管作出其他限制條件,例如,安徽省地方煤與瓦斯突出煤礦安全管理若干規定》(2009試行)規定:地方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經安徽省煤礦安監部門審查不具備瓦斯治理能力的,必須由有瓦斯治理技術和實踐經驗的單位托管。
在礦產資源及煤炭資源整合的操作實踐中,托管對象及可以是煤礦企業,也可以是生產礦井或改造礦井或新建礦井。對于托管對象,各地方政府通常會做出明確規定。
根據《晉城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全市地方小煤礦托管工作的指導意見》(晉市政發【2007】47號),托管對象為:
a全市地方煤礦30萬噸/年以下的煤礦企業,重點是礦井安全管理人員配置等方面達不到《關于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規定條件的小煤礦;
b生產礦井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c改造礦井除具備合法有效的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外,還必須取得準予改造的核準批件;
d新建礦井必須取得采礦許可證及準予建設的核準批件。
根據《運城市國有煤炭企業托管地方煤礦的指導意見》可以看出,運城市對托管對象的選擇采取了同晉城市相同的態度。不過,運城市對地方國有煤炭骨干企業托管地方煤礦時,要求由其專門管理機構進行托管,并對托管煤礦的數量作出限制,即可全面托管1-3個,其它形式的2-3個。
(5)托管主體
根據山西省政府《加快培育和發展大型煤炭集團公司的實施方案》(晉政辦發【2007】35號),在煤炭企業托管過程中,托管主體既可以為國有大型煤炭企業,也可以是煤炭大集團公司。由此可見,山西省政府對于托管主體的企業性質并未局限于國有企業,大型民營煤炭企業同樣可以成為托管主體。但是有的地方政府對托管主體作出了更為嚴格的限制,例如安徽省則要求托管單位必須是具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能力的國有大型煤礦企業或煤礦瓦斯治理國家工程研究中心驗證基地。
即便在山西,各地市政府對于托管主體同樣作出了更為詳致嚴格的限制。根據《晉城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全市地方小煤礦托管工作的指導意見》(晉市政發【2007】47號),托管主體必須是晉煤集團、地方重點煤炭企業及其組建的專業化煤礦管理公司,而專業化煤礦管理公司則必須經工商企業登記、注冊,具備法人資格,具備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煤礦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能夠擔負起被托管煤礦在生產和建設中涉及的組織、技術、管理及其它配套工作。此外,專業化煤礦管理公司的組建還需要堅持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以煤礦企業集團和重點煤炭企業為依托,以股份制為主要形式;根據臨汾市《關于深化煤礦體制改革、推進煤炭資源整合、提高產業集中度和產業水平的實施意見》(臨發【2008】4號),托管主體既可以是國有大型煤炭企業及其專業公司,也可以是地方國有煤礦和政府組建的煤礦專業管理公司;根據《運城市國有煤炭企業托管地方煤礦的指導意見》,托管主體為山西省內的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地方國有骨干煤炭企業及其組建的專業化煤礦管理公司。其中,煤礦管理公司必須經工商企業登記、注冊,具備法人資格,具備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煤礦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能夠擔負起被托管煤礦生產建設中涉及到的組織、技術、管理及其配套工作。
綜上所述,煤礦企業的托管主體通常大型煤炭企業或骨干煤炭企業及其組建的專業化煤礦管理公司。此外,很多地方政府均要求不具備煤炭專業安全生產能力和一定產能規模及相應資質、經濟實力的企業不能成為托管主體。
(6)責任分配
眾所周知,煤礦企業的生產經營風險巨大。經營者稍有不慎,就會產生巨大損失。因此,在煤礦企業托管過程中,如果分配托管當事人以及被托管煤礦企業之間的責任,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根究臨汾市的地方規定,從事托管的煤炭專業公司經國有大型煤炭企業母公司簽章委托認可后方承擔安全生產相應責任,安全考核指標單列,同時接受屬地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根據運城市的地方政府規定,由國有重點煤炭企業托管的煤礦,安全考核指標單列。由地方國有骨干煤炭企業托管的煤礦,安全指標仍納入屬地管理。被全面托管的煤礦在國有煤炭企業進行安全管理過程中,仍按照監管主體不變的原則接受屬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監察監管;根據安徽省的地方規定,被全面托管煤礦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仍由被托管煤礦承擔,托管單位對被托管煤礦承擔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實行部分托管的,托管主體承擔托管范圍內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根據河南省的相關規定,被托管煤礦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仍由其自身承擔,而安全管理責任則由托管主體承擔。
不過,也有很多地方對于被托管煤礦企業的生產及經營管理責任分配問題并未作出明確規定,這樣只能由托管當事人以及被托管煤礦企業在托管協議中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中對此進行明確。
(7)托管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費用
對于托管當事人的權益費用,可以綜合依據資源類型以及資產評估結果等諸多因素,在平等協商原則下由雙方協商確定,或由當地政府協調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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