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國 ]——(2010-7-31) / 已閱9476次
目前通過簽訂合同約定取得屋頂和外墻面的廣告權益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不得已的安排,為完善相關約定,并輔助相關抗辯理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約定取得屋頂和外墻面廣告權益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須與所有購房人均作相同的特別約定。
2、盡量不要約定為無條件保留屋頂和外墻面的使用收益權,最好附有一定的對價、期限(如截止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等)和相應的隨附義務。
3、房地產開發企業或物業服務企業在與廣告位承租方、廣告發布方簽署相關協議時,應當披露廣告位的取得方式,約定減免因業主主張無效或阻撓等致使履約不能的責任。
4、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充分考慮到享有屋頂和外墻面權益后可能需由房地產開發或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潛在責任與義務以及風險問題,如管理、維修、保養、房屋致害的民事責任等。
三、其他可供借鑒的模式
如為了業主更容易接受房地產開發企業或物業服務企業享有屋頂和外墻面的廣告收益權條款,而且避免相關條款被認定存在效力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適當考慮讓業主分享廣告位收益,探索收益分成或委托經營的運作模式,或者與業主約定用相關收益抵消部分物業費用。
綜上,只有建立在各方都能夠接受的利益安排的基礎上處理屋頂和外墻面廣告權益問題,實現共贏,才是最為穩妥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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