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 軍 毅 ]——(2010-7-31) / 已閱17056次
論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架構
李 軍 毅
內容提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行民交織案件的審理已是人民法院審判領域一個難題,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破解這個難題的有效途徑。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有法律根據,有其重要的社會價值。本文以解決行民交織案件的審判問題為視角,論述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起訴與受理,審理與裁判,以及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執行。
關鍵詞:行民交織 行政附帶民事 訴訟范圍 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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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和經濟、社會的發展,必然會出現社會利益和社會矛盾的多元。隨著行政權力的擴大、職能的不斷轉換、活動領域的擴大,行政權力的范圍進入到社會活動的各領域,出現了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的交織,社會的糾紛也出現了行政民事的交織狀態。市場經濟引發人們權利意識的增強,出現了行民交織案件日益增多的趨勢,對行民交叉案件的處理己成為人民法院當前審判工作的一道新的課題。破解此課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重要路徑。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己有原則性的規定,完善和細化中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己是解決日益增多的行政與民事交叉案件的當務之急。本文試圖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細化做一次償試。
一、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與要件
㈠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
關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由于《行政訴訟法》對此沒有作出規定,因而其概念便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但是,自從有了行政訴訟以來,關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討論就從未間斷,學人對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概念的認識也不斷深化,大致有這么幾種觀點:
在行政訴訟法頒布與實施之初,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問題尚未被司法實踐充分加以驗證,此時一種觀點認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一方因行政機關違法或失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使自己的財產或人身遭受損害時,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附帯提出要求賠償的訴訟活動。 此觀點是將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納入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去解決,主張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是行政賠償。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因行政機關的錯誤行政行為而遭受損害或對行政機關裁決的民事賠償有爭議,受害人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的活動。 此觀點也承認行政賠償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除此以外,又將行政機關對民事賠償的行政裁決爭議納入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隨著行政訴訟這一司法審判的不斷深入,人們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認識日益深化,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日益科學準確。行政訴訟法實施十多年后,馬懷德教授認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受理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密切相關的民事爭議,將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合并處理的訴訟制度。 此種觀點突出了當事人對訴的處置權,但司法實踐中并非一定是把“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合并處理”。姜明安教授則認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的過程中,附帶解決與本案有關的民事爭議的活動。 本人贊同姜明安教授這一簡潔明晰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
㈡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要件
根據對以上關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概念的列舉和分析,筆者認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應具有如下要件:
⒈必須存在有行政訴訟案件與民事爭議。對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而言,必須同時存在行政訴訟案件和民事爭議的情形。行政訴訟案件的成立是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前提條件。行政爭議必須已經立案在審,否則附帶民事訴訟就失去了存在的條件。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可在提起行政訴訟時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在行政訴訟進行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行政訴訟起訴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所附帶的民事訴訟也應裁定不予受理。如果行政訴訟起訴被法院駁回,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其所附帶的民事訴訟部分也應被駁回。總之,行政訴訟案件不成立或不存在,也就不會存在附帶民事訴訟。同時,在行政訴訟中還須有民事爭議的存在,若行政訴訟中沒有民事爭議,便也不存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
⒉行政訴訟與所附帶的民事訴訟相關聯。所謂關聯,是指事物相互間發生的牽連與影響。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行民爭議的關聯,首先體現在兩種不同性質爭議的牽連與影響。在這種關系中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引起了兩種不同性質的爭議,即一方面引起了當事人對其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另一方面引起了新的民事爭議,或對業已存在的民事爭議發生影響,從而引起兩種性質不同但彼此關聯的爭議。其次是行政訴訟與附帶的民事訴訟的訴訟請求必須有內在的聯系。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有兩種不同性質又相互聯系的訴訟請求,一種是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或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具有行政法性質的訴訟請求;另一種是行政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對自己的民事權益產生了影響,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具有民法性質的訴訟請求。關聯性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本質特征。
⒊由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審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應當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之時或在行政訴訟的過程中沒有提出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地對相關聯的民事爭議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民事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這是民事訴訟當事人訴訟的選擇權。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訴訟起訴后,發現有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情形而當事人并未提出,可以告知當事人有權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放棄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當事人還可以選擇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⒋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具有雙重性。行政訴訟的原告可能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也可能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行政爭議之外的第三人有時可能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而行政訴訟的原告可能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有時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是非行政管理的相對人,而在某一行政訴訟的案件中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但不論是哪種情況,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告只能是民事爭議的對方當事人,而行政訴訟的被告卻不能成為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原告。
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只能由一個合議庭審結。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并不完全是“將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合并處理”,而是將有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由行政審判庭的一個合議庭去審理。合議庭審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對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合并審理;也可以對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分別審理,先審理行政爭議,后審理民事爭議。但不論如何審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始終由一個合議庭有始有終的完成。
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及其價值
㈠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
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相互交織是基于我國很多法律中規定了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的裁決權。例如《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同時該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實際上是政府對民事爭議作出的行政裁決,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行政裁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另外,我國《專利法》第57條和《商標法》第53條也有類似規定。這些法律對于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是否可以附帶解決民事爭議,并沒有作出規定。由于我國《行政訴訟法》制定時間較早,也沒有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明確規定。我國目前關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直接法律依據就是最高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的規定:“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從該司法解釋第61條規定來看,人民法院在處理行政爭議的時附帶解決民事爭議需要具備以下三個面條件:⒈存在兩個相互關聯的爭議,即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行政爭議主要基于行政機關的行政裁決行為引發的;⒉由同一法院審理;⒊基于當事人的請求。因此,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該司法解釋是人民法院當審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唯一依據。但筆者認為,該司法解釋就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規定太窄,已不適應當前民眾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訴求,應該探索和創新。
㈡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價值
在我國,對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交織一起的案件,實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制度來解決,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主要是:
⒈實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按照通常做法,法院對于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交織的案件,可以“先行后民”,即先解決行政爭議,然后再解決民事爭議。此種審理方式優點是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由不同業務庭進行審理,能夠體現不同訴訟的特點,實現不同訴訟制度的價值。其缺點是容易影響訴訟效率,浪費司法資源,但是,如果法院將民事爭議附帶于行政訴訟之后進行審理,不僅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也有利于減輕法院負擔。由于行政行為與民事爭議相互關聯,查清民事法律事實就成為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有效的前提,因此,將民事訴訟附帶于行政訴訟就能使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實上節約一半成本。
⒉實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雖然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在性質上完全不同,處理方式上差異也很大,如果行、民分開審理,行政庭審理行政爭議時有可能忽略作為本案重要情節的民事爭議事實情況,民庭審理民事爭議時也有可能忽略作為民事爭議裁決前提的行政爭議處理結果,從而導致法院判決出現偏差、失誤,以致有失公正,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者損害社會公益。 但是法院對于此類相互關聯的案件采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方式統一審理,通盤考慮,不僅有利于克服案件處理的片面性弊端,維護法院裁判的統一,避免法院就同一案件作出兩個相互矛盾的判決,保障了案件處理的準確和公正。同時,對于解決與行政爭議相關聯的民事爭議,如果單純進行民事審判,不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那么違法的行政行為應該撤銷但是沒有經司法審查并判決予以撤銷的情況下,民事判決作出一個與行政行為相沖突的判決必然會引起一定的法律沖突,影響法治在人們心目中的形象。再次,兩種相關聯的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如果由行政庭和民庭分開審理,也往往造成訴訟期間上的拖延,形成遲來的公正仍是不公正。
⒊有利于真正落實司法為民要求。對于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交織一起的案件,如果采取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辦法來處理,不僅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簡化訴訟程序,也便利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減輕當事人在時間、精力和資金上的耗損,減少當事人的訟累,節約司法成本。如果對于這些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交織一起的案件,分別審理并作出判決,雖然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但不便利于當事人的訴訟。法院如果對于此類案件,通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方式解決,不僅有利于節約法院司法成本,也有利于節約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三、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㈠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意義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即人民法院行政庭審理行政案件可附帶審理的民事爭議的范圍,是指哪些民事爭議可在行政訴訟的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一并審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歷來是學界和實務界爭議較多的問題,在當前法律對此尚無規定的情況下,認真地研究并確定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具有重要意義。
⒈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確定標志著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判民事案件的可得性。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設立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至今,法律是沒有規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理民事案件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設定,表明了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具有附帶審理民事爭議的權力,也表明人民法院是作為一個整體行使審判權的。
⒉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確定了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行使審判民事糾紛案件范圍的大小。構建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制度,自然應確認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大小,范圍的大小也影響著人民法院公正與效率目標的實現,同時也消除了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把應該附帶的民事爭議拒之門外或將不應附帶的民事爭議強行受理。
⒊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確定意味著對當事人訴權的尊重和當事人人格的確定。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在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訴權,不能認為行政訴訟已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訴權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也忽視,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確定意味著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人格的確定,而能否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關鍵在于民事爭議能否通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只有民事爭議與行政訴訟的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關聯,其民事爭議的當事人便具有了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從審判實踐看,在確定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時,既要考慮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又要便于當事人訴訟、便于人民法院審判,同時還要注意行政訴訟與附帶民事訴訟之間的關聯性。據此,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應當是:
1、行政裁決。行政裁決,是指“依法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行政行為”。包括權屬糾紛的裁決,侵權糾紛的裁決和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三種類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61條只規定行政裁決可以行政附帶民事訴訟。
⑴ 權屬糾紛的裁決。是指行政主體對平等主體之間的、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某一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的爭議作出的確定性的決斷。行政主體裁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權屬糾紛,主要有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權屬爭議,商標、專權等知識產權爭議,其他財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權屬爭議,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在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裁決的同時,附帶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爭議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對其民事權益爭議作出裁定。如《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權屬糾紛裁決中,雙方當事人既可以就權屬糾紛人民政府的裁決結果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就權屬糾紛本身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從而出現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交織。此附帶民事的訴訟中原告可能是行政訴訟的原告,也可以是民事爭議的對方當事人。
⑵侵權糾紛的裁決。是指平等主體一方當事人的涉及行政管理的合法權益受到另一方侵害時,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機關制止,行政主體就此爭議作出制止侵權行為裁決。例如,根據《商標法》第53條規定:“有本法第52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工商管理部門在認定侵權成立,并作出商標侵權處理后,行政行為認定的侵權人因不服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行為認定的被侵權人可以就民事侵權行為而提起民事訴訟,則出現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情形。
⑶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是指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另一方的侵害,請求行政機關裁決侵害者給予賠償的的活動。這種裁決主要存在于治安管理、食品衛生、環境保護、醫療衛生、產品質量、社會福利等方面。如《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該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受害人或侵害人可以就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造成環境污染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致害人就賠償經濟損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從而出現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交織,發生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情形。
⑷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糾紛的裁決。 在房屋拆遷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6]12號《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規定:“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根據上述規定,同一起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等在不同的條件下,分別成為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從而出現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交織。
⒉行政確認。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關于行政確認行為的性質,有的學者認為行政確認是準行政行為, 有的學者認為行政確認是要式行政行為,而且是羈束行政行為,是嚴肅的法律行為。 行政確認是否可訴是能否附帶民事訴訟的基礎,有人認為行政確認行為不可訴, 有的學者認為行政確認行為是可訴的。 筆者認為,行政確認行為具有完全的可訴性,其理由﹕⑴行政確認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是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行政確認行為是行政主體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需要確認的對象依據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作出的;⑵行政確認行為直接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權利義務帶來影響。作為一種可能影響相對人權利與義務的行政行為,必須有監督存在。⑶行政確認權是國家行政權的組成部分,行政確認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它不同于公民作證和純技術人員的技術性鑒定,技術性的鑒定不具有強制力,而行政確認具有公定力和強制力。而《行政訴訟法》第2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據此,行政確認的可訴性是明顯的。對行政確認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時可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筆者認為可包括如下方面:
⑴行政主體在經濟管理活動中的確認。如行政主體對自然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確認;對合同效力的確認﹔對產品標準化的行政認證和計量器具的檢定、產品質量的認證;對商標權和專利權的審定;對著作權屬的確認;對動植物檢疫的確認等。凡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益關系的人,認為行政主體在經濟管理活動中的確認行為侵害了其民事權益,可以在行政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⑵對公安管理活動中的確認。公安管理活動中的確認主要有:對交通事故等級的確認;對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認定;對交通事故車輛、物品、尸體、路況、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態和鑒定;精神病司法鑒定等。在行政訴訟中,利益關系人認為公安管理中的確認行為侵害其民事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⑶勞動管理中的確認。勞動管理中的行政確認主要有:對有關人員傷亡事故原因和責任的確認;對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原因和責任的確認;對重大事故的技術鑒定等。在行政訴訟中,與行政爭議有交織的勞動管理確認,當事人認為其侵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⑷司法行政管理中的確認。司法行政管理中的確認主要有對合同、委托、遺囑、繼承、財產權關系、親屬關系、收養關系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公證;對出生、死亡、學歷、經歷、婚姻狀況等事實的證明;對有關證件真偽、法律效力的確認。當事人對司法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確認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認為確認行為侵犯其民事權益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這樣便有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基礎。
⒊行政登記。行政登記,是指行政主體應申請人的申請,在政府有關登記簿冊中記載相對人的某種情況和事實,并依法予以正式確認的行為。 行政登記可分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工商企業登記、戶口登記、婚姻登記等。而在不動產物權登記中,只有房屋產權登記、預售商品房抵押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轉移登記等。不論是那一種行政登記行為,都有可能引起行政登記爭議與民事爭議的關聯,引起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交叉,兩種爭議交叉的訴訟可以采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加以解決。例如,張某和陳某原系夫妻,2001年6月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將登記于陳某名下的房屋一棟歸張某所有,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2002年5月,李某經某一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介紹與陳某簽訂了買賣該房屋的合同,并辦理了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取得了該房屋所有權證書。張某得知后,以行政登記機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又以陳某、李某為被告向同一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此二爭議就可以采取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方式來解決。
⒋對行政許可行為起訴時附帶民事訴訟。所謂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規范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形式,依法做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案件大致可以分為三類:其一,吊銷許可證案件;其二,是拒絕許可或不予答復案件﹔其三,批準許可案件。 并非所有行政許可的案件都可以適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適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行政許可僅限于行政許可相對人實施某種行政許可行為時,第三方認為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權益而發生民事爭議,行政許可相對人以其行為己經過行政機關許可為抗辯的情形,此時第三方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審查行政許可行為合法性時可以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例如,某鄉人民政府批準村民甲在一塊宅基地上建房,頒發了《宅基地批準通知書》,建設部門頒布了《房屋建設許可證》,村民甲施工時其相鄰村民乙以甲侵犯了其宅基使用權為由阻擋,村民甲以有政府的許可為抗辯,村民乙以行政許可不合法提起行政訴訟,并要求法院判令村民甲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該案便是典型的行政許可爭議附帶民事訴訟。
5、行政處罰行為。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為達到對違法者予以懲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目的,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為。 在行政處罰案件中,被處罰人違反了行政法律法規,又實施了民事侵權行為,在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同時又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因而,行政處罰爭議引發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就成為其必然。并且,行政能附帶民事訴訟的行政處罰案件主要存在于如下幾類案件之中:⑴被處罰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受害人在行政主體沒有就損害賠償作出裁決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解決損害賠償問題。 ⑵受害者認為行政機關對被處罰人處罰太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同時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處罰人給其民事賠償。⑶被處罰人不服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受害人不服行政機關就損害賠償問題作出的調解決定或仲裁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總之,在行政處罰的訴訟案件中,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問題未作裁決,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此種情況均適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解決爭議。
四、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架構
㈠起訴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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