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 軍 毅 ]——(2010-7-31) / 已閱17059次
⒈起訴。筆者認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民事合法權益,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保護其民事合法權益的訴訟行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可以是行政管理的相對人,也可以是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或是與行政爭議有關聯的民事爭議當事人。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時間可以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起,也可以在行政訴訟提起后審判結束前單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要求,應以書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其起訴的內容應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要求。
⒉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于屬自已管轄的案件進行審查并予以處理的訴訟程序。 人民法院接受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訴請書后應該進行審查,審查其是否與某一具體的行政訴訟有關聯,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是否具備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等。對于符合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書面作出受理決定,對于認為不符合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書面裁定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訴。
㈡ 審理與裁判
⒈審判組織。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請后應該確定審判組織。由于行政訴訟實行的是合議制,行政附帶民事的訴訟只能在一個審判組織內進行,那么所附帶的民事訴訟又論繁簡難易也只能在所依附的行政訴訟案件所在的合議庭內審理,適用普通程序。
⒉審判方式。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理一般采用三種方式:
⑴ 行、民同步審理的方式。這種方式的操作是,合議庭對行政爭議和附帶的民事爭議一并審查,一并開庭審理,一起進行合議,一并制作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裁判文書,一次性地解決當事人的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
⑵ 行、民分段審理的方式。此種方式的操作是,合議庭依據案情,對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同時閱卷、調查取證,但開庭審理是分段進行,先審理行政爭議,再審理附帶的民事爭議,一并合議,制作一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裁判文書,一同對兩種爭議進行宣判。
⑶ 行、民分離的審理方式。此種審理方式是合議庭根據案情,認為存在不宜同步或分段審理的情況。此種審理方式是先行后民的審理方式,即合議庭先審理行政爭議,作出裁判并宣告,然后由同一合議庭再審理附帶的民事爭議,另行對民事爭議作出裁判并宣告。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選擇一種方式的依據主要是行政訴訟與附帶民事訴訟之間的關系關聯程度,案情是否清楚等因素作出選擇。如果附帶的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之間因果關系清楚、案件的事實簡明,人民法院可以將兩種爭議同時審理,快速裁決,短時間解決糾紛,更符合建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目的和意義。對于那些民事訴訟案情復雜,與行政訴訟的關聯性含糊不清,案件事實一時難以查清的,則適合于第三種審理方式。總之,方式的選擇應實事求是,不可強求一種方式。
⒊判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一并審理的,按照“兩案一判”的原則處理,法院對行政訴訟部分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當一并做出判決,并制作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判決書的事實部分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事實和民事爭議的事實應當予以敘述;判決書的理由部分應當分別闡述行政訴訟部分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判決理由和適用各自的實體法和程序法;判決主文部分應當將行政訴訟部分與附帶民事訴訟的主文分開撰寫。如果由于客觀原因行政訴訟部分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不能一并判決的,可以分別制作行政判決書和附帶民事判決書,但是應使用同一行政案號,兩份判決書對各自未處理的民事或行政部分應當有所交代。如果附帶民事部分是調解結案的,應當分別制作行政訴訟判決書和附帶民事訴訟調解書。
⒋案件審理中應注意的問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是一個復雜的訴訟過程,其間既要適用行政訴訟法又要適用民事訴訟法,而兩種訴訟又各有其特點,因而審理中應特別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⑴必須貫穿全面審查的原則。在審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過程,也是對具體行政行為處理民事爭議是否正確的審查過程。對民事爭議部分的處理又會影響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司法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和民事爭議間存在著相互關聯的內在的互動的邏輯關系,這種關系決定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必須堅持全面審查的原則。處理好主從關系,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對民事爭議部分的處理,必須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為前提,這種主從關系也決定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必須遵循全面審查的原則。
⑵注意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舉證責任。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已的主張,負有提出證據、以證明其真實的責任,稱為舉證責任”。 行政附帶的民事訴訟雖本質上是一種民事訴訟,在審理過程中卻是兩種訴訟并存,因此,在審理行政部分和民事部分應分別適用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應承擔應負的舉證責任。但是,根據行政訴訟的理論和實踐,“原告對被訴行政行為違法不負舉證責任,但并不意味著原告不負任何舉證責任”。 為了使自已的訴求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原告應該也會主動地提供對自已有利的證據。
⑶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的民事爭議適用調解。法院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民事爭議也適用調解。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民事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合解解決民事爭議,從而撤銷附帶的民事爭議。法院也可以在訴訟中對雙方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再由法院制作調解書對民事部分結案。法院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應注意適用調解。
㈢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執行
⒈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執行組織。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案件的執行機關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依法享有執行權力的行政機關。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裁決一律由人民法院執行。為了保證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嚴肅性此類案件原則上應由人民法院執行。這樣,既保證了判決的嚴肅性,又可以協調執行上的分岐,保障執行的一致性。
⒉在執行的時間順序上,如果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行政和民事部分的判決同時生效,則行政和民事部分的判決應同時執行;如果當事人對行政判決部分上訴,對民事判決沒有上訴,則不宜對民事判決先執行,而應在二審法院對行政部分作出終審判決后再決定是否執行和如何執行;當事人對民事判決上訴、對行政判決不上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行政判決先行執行;人民法院采取分離式的審判方式對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分別判決并發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先執行行政判決后再執行民事判決。
⒊被執行人是行政機關的。如果不履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裁判的是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5條規定采取強制措施。法院對被執行的行政機關財產采取強制措施時不宜對有些財產(如辦公房屋、辦公設備、設施、公務車輛等)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的措施,因為,這可能造成行政機關不能正常地執行公務,從而對國家和社會帶來損害。但對于行政機關非直接用于公務的財產,如療養院、招待所、培訓中心、非公務車輛等,應可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等,否則,對行政機關執行難的問題難以真正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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