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國 ]——(2010-8-29) / 已閱26616次
重新達成還款協議能否視為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其訴訟時效又如何計算
武志國
一、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不適用普通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不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復函》(法研〔2000〕122號)(2000年12月25日)中明確規定:“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數額,并未改變其與債權人之間的租賃關系。因此,租賃合同當事人之間就該欠款結算單所發生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
二、合同(包括租賃合同)當事人達成新的還款協議,是不是就會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與原合同性質不同的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不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復函》中提及的“結算單”只表明當事人各方對租金數額、實付數額和未付數額等達成一致,僅是對賬行為,甚至都沒有催收的意思,雙方并無行使實際處分權利,未影響到原租賃合同,仍然原合同項下的附隨義務的履行行為(對賬義務),故不能改變租賃合同之性質。
如果“還款協議書”和上述“欠款結算單”相同的,那么自然就不能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
那么“還款協議書”如包含著雙方對權利的處置,如主張權利、放棄權利、增加權利等權利處置、實質性內容變更條款。那么“還款協議”就不是批復中稱的“對帳結算單”,甚至可能形成一個單獨的、全新的合同關系(比如以物抵債、以工抵債、三角債抵消、債的轉讓等),該批復也就不能在本案中適用,但是,也不能說“有催收意思、有新的還款時間的還款協議書就可以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
自合同當事人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形成后,沒有發生法律上債消滅的事由,則原債權債務關系仍然是存在的,不存在舊債權債務關系的消滅;如果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沒有發生變化(債的內容發生改變,債務履行就有了新的依據,但未必就構成原債權債務關系的消滅,要區分情況,見注【1】),因此也不存在舊債權債務關系的變更。既然沒有舊債的消滅,又沒有舊債的變更,故稱還款協議是在當事人間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另外,因訴訟時效而消滅的,不是權利本身,而是請求權。原告與被告間的債權本身是存在的,只不過是經過法定的時效后,債權的請求權歸于消滅,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還也不是一個新的債權債務關系。
注【1】
債的內容的變更有以下情形:
1、標的物變更。如標的物的種類更換、數量增減、質量要求變化、規格變更等。
2、債的履行條件變更。如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結算方式變更等。
3、債的性質變更。如買賣變為租賃、原合同之債變為損害賠償之債等。
4、所附條件或者期限的變更。如所附條件除去或者增加,所附期限延長或者提前等。
5、債的擔保變更。如設定擔保,或者使已經設定的擔保消滅等。
6、其他內容變更。如違約金條款的變更、選擇處理爭議的機構的變更等。
參考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
(1997年4月16日法復[1997]4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6號《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限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受法律保護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此復。
1997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事項超過申請執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的部分給付內容達成新的協議的應否立案的批復
(2002年1月30日[2001]民立他字第34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川高法〔2001〕144號《關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事項超過申請執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的部分給付內容達成新的協議的應否立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人意見。當事人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給付事項超過執行期限后又重新達成協議的,應當視為當事人之間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就該新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立案受理的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此復
199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因欠交承包金而達成還款協議或者承包方向發包方出具欠條的,一般應當按照債務糾紛案件處理。但是,還款協議或者欠條中對承包金數額約定不明或者當事人對所欠承包金數額有爭議的,應當按照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即法釋[2006]6號第三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第十七條第二款“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不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復函 法研〔2000〕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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