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國 ]——(2010-8-29) / 已閱26642次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0〕豫法民字第118號《關于“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就逾期所欠租金結算后,債務方出具的“欠款結算單”能否按“債務糾紛”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數額,并未改變其與債權人之間的租賃關系。因此,租賃合同當事人之間就該欠款結算單所發生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
1999/02/11 法釋(1999)7號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經一請字第38號《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是否受法律保護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此復
文/武志國 woo_eye@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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