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0-9-15) / 已閱10146次
基于上述的原因,筆者認為在處理上提出如下意見:
一、判決駁回原告黃某要求與被告梁某離婚的訴訟請求。在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的夫妻關系,由于沒有相應的結婚證明予以證明,又不具備事實婚姻的條件,認定原、被告的夫妻關系不成立;離婚訴訟的主體不適格,法院可以訴訟主體的名稱不符而判決駁回離婚的訴訟請求。
二、建議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因弄虛作假騙取的結婚登記。由于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不嚴,才騙取了結婚證,最終導致辦理的結婚登記錯誤。法院應向婚姻登記機關建議撤銷該結婚證書,該登記行為應予以撤銷。當然,因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不嚴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本案作出上述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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