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英杰 ]——(2010-10-13) / 已閱17062次
中外合作石油天然氣項目法律簡析
蔡英杰
眾所周知,石油天然氣都是國家戰(zhàn)略性資源,民間資本進入尚難,遑論外資。近年來,煤層氣(煤礦瓦斯)的地位亦越來越重要,國家多次出臺文件發(fā)布鼓勵政策。但是在對外開放方面,放開的尺度一直有限。結合筆者實際操作過幾個項目,擬作拙文簡要介紹一下目前我國對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fā)項目(包括海上和陸上石油天然氣項目)和煤層氣勘探開發(fā)項目(包括煤礦瓦斯抽采項目)的對外合作體制。
根據我國2007年最新修訂的《外商投資產業(yè)指導目錄》以及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對外合作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產業(yè)政策規(guī)定,外方是不能在中國大陸獨資從事石油、天然氣和煤層氣勘探開采等經營活動的。國外投資者要想在中國大陸從事上述業(yè)務,必須同國家指定的具有對外合作專營權的公司進行合作,即所謂陸上石油、天然氣對外合作專營或海上石油天然氣對外合作專營或煤層氣對外合作專營體制。這個體制已經實行了多年,而且在這些年來變化不太大。
一、享有對外合作專營權的中方公司
1、陸上石油天然氣項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國務院令第317號),享有陸上石油天然氣對外合作專營權的中國公司為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2、海上石油天然氣項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國務院令2001年第318號),享有海上石油天然氣對外合作專營權的中國公司為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3、煤層氣項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國務院令第317號)以及《關于進一步擴大煤層氣開采對外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商資函【2007】第94號)享有煤層氣對外合作專營權的中國公司為中聯(lián)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2009年,在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從中聯(lián)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分出來之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同時享有了部分煤層氣對外合作區(qū)塊。不過對于新的煤層氣區(qū)塊,中石油是否享有對外合作專營權,尚無明確的法律和政策依據。不過可能實踐中影響并不大,畢竟國內的煤層氣區(qū)塊基本上已經登記完了。
此外,根據2007年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國務院令第317號)規(guī)定,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公司也可以享有專營權,但是目前國務院尚未出臺文件指定其他公司。商務部、發(fā)展改革委會在2007年的商資函【2007】第94號文中提出要發(fā)展若干試點企業(yè)使其具有煤層氣對外合作專營權,但是該試點企業(yè)名單一直未出。據說已經很多企業(yè)上報了材料,但是由于各種原因一直未批。
二、外國投資者的資質要求
1、陸上石油天然氣項目:
相關法律文件尚無明確要求,但不排除實踐中商務部等監(jiān)管部門會要求,從現有項目來看,外方通常是有石油或相關能源開發(fā)經驗的公司,如英荷殼牌石油公司。
2、海上石油天然氣項目:
相關法律文件尚無明確要求,但不排除實踐中商務部等監(jiān)管部門會要求,從現有項目來看,外方通常是有石油或相關能源開發(fā)經驗的公司,如美國阿帕奇(中國)公司。
3、煤層氣項目:
根據《關于進一步擴大煤層氣開采對外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商資函【2007】第94號),作為合作對象的外國企業(yè)應一定的資質和條件,并由商務部進行審核:
(1)至少有5年以上煤層氣勘探開發(fā)的從業(yè)經驗;
(2)國際先進的煤層氣勘探開發(fā)技術及相應的技術隊伍;
(3)組織煤層氣勘探開發(fā)作業(yè)的管理能力;
(4)良好的資信和充足的資金。
上述資質要求是第一次正式體現在法律文件中,以前并沒有這樣的要求,這一點對外國投資者來說至關重要。如果嚴格執(zhí)行該政策的話,那么不符合上述資質和條件的外國投資者以后便不能同中聯(lián)煤或中石油合作勘探開發(fā)煤層氣了,而且已經正在與中聯(lián)煤或中石油合作的外方也很難將其合同權益轉讓給不符合上述資質和條件的外國投資者。不過根據《關于進一步擴大煤層氣開采對外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商資函【2007】第94號),外國投資者同擁有采礦許可證的煤礦企業(yè)合作的話,應該不需要滿足上述資質和條件。
三、合作模式
1、陸上石油天然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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