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英杰 ]——(2010-10-13) / 已閱17093次
中外雙方通常不成立合資或合作企業,而是簽訂PSC合同。PSC合同通常約定由外方單獨投資負責勘探,負責勘探作業,承擔勘探風險;發現有商業開采價值的油(氣)田后,由外國合同者與中方石油公司共同投資合作開發,并約定權益比例;外國合同者并應承擔開發作業和生產作業,直至中方石油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接替生產作業為止。
2、海上石油天然氣:
中外雙方通常不成立合資或合作企業,而是簽訂PSC合同。PSC合同通常約定由外方單獨投資負責勘探,負責勘探作業,承擔勘探風險;發現有商業開采價值的油(氣)田后,由外國合同者與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共同投資合作開發,并約定權益比例;外國合同者并應承擔開發作業和生產作業,直至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接替生產作業為止。
3、煤層氣:
中外雙方通常不成立合資或合作企業,而是簽訂PSC合同。PSC合同通常約定由外方單獨提供勘探資金,負責勘探作業,承擔勘探風險;發現有商業開采價值的煤層氣資源后,由外國合同者與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資合作開發,并約定權益比例。勘探、開發的施工作業可由合作雙方共同承擔或各自單獨承擔,或以工程承包方式由第三方施工。
根據《關于進一步擴大煤層氣開采對外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商資函【2007】第94號),對于已取得煤炭采礦許可證的區塊,在煤炭開采過程中伴隨的煤層氣地面抽采和井下回收,煤炭采礦權人可以和外方合作。
四、主管機關
上述提及的合同由商務部負責審批。除商務部之外,在石油天然氣或煤層氣對外合作過程中,涉及的審批和監管部門主要包括國土資源部、發展與改革委、環保部、安監總局、國務院等。
附:商務部網站關于外商投資陸上、海洋石油資源勘探、開發審批的辦事指南
行政事項名稱:外商投資陸上、海洋石油資源勘探、開發審批
行政事項類別:行政許可(備案)
法律依據:
一、《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令第24號[2004])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國務院令第317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國務院令第318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申請條件:
一、合同審批:
(一)申請批準的合同為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或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方石油公司)與外國企業(以下簡稱外國合同者)為合作開采我國境內陸上石油資源簽訂;或為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采取簽訂石油合同方式,與外國合同者簽訂的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合同;
(二)合同所涉及的勘探、開采區域為國務院批準的對外合作開采陸上、海洋石油資源的區域。
二、共同設立合作企業、外國合同者或向石油作業提供服務的外國承包者需設立分公司、子公司的:
投資總額屬于商務部審批權限內的,按照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或分支機構的一般條件申請。
三、中方石油公司也可以在國務院批準的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區域內,與外國企業簽訂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合作合同。該合同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
申請材料:
一、合同審批(備案)須報送的材料:
(一)合作合同或石油合同;
(二)商務部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二、共同設立合作企業、外國合同者或向石油作業提供服務的外國承包者需設立分公司、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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