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0-10-13) / 已閱24501次
目前法院審理婚姻等家事案件的現狀是“民行分立”:(1)由民一庭審理一般離婚、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撫養、贍養、收養、繼承等案件。(2)由行政審判庭審理婚姻行政案件。這些婚姻行政案件,有一部分與民庭直接受理的婚姻無效或可撤銷婚姻的性質是一致的,但更多則是當事人認為婚姻登記機關違反婚姻登記程序,當事人對婚姻登記機關不撤銷或撤銷婚姻登記不服,或者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當事人要求撤銷婚姻登記的請求,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
2、家事審判“民行分立”的弊端
對婚姻案件的審判,在法院內部實行“民行分立”,至少有如下弊端:
一是家事案件的復雜性、專業性,不適合簡單地按照訴訟程序分散審理;橐龅燃沂掳讣䴓O其復雜,它涉及的知識范圍廣、內容多,非專門機構的專業人員是難以勝任的。而按照訴訟程序劃分婚姻案件的不同審判機構,勢必會造成法官對婚姻案件的處理不精、不專。
二是分散審理浪費資源 !懊裥蟹至ⅰ,讓兩個審判庭的每個法官,都掌握婚姻審判知識,本身則難以做到。即使兩個審判庭的法官都精通婚姻案件的基本原理,熟悉婚姻審判的基本技能技巧,但由于案件分散,牽涉法官多,而每個法官審判婚姻案件的數量又極為有限,實際應用的價值不高,勢必造成司法浪費!懊裥蟹至ⅰ,還容易造成當事人訴訟不便。如有些離婚案件,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提出婚姻不成立,法院審查認為婚姻不成立,但由于涉及婚姻登記程序,則告知原告撤訴,再打行政官司,或者駁回原告起訴,造成不必要的司法浪費,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三是“民行分立”容易造成相互對立或矛盾判決。分散審理,由于各庭審判人員對法律的理解有差異,容易造成相同案件而有不同的判決。
四是按照行政訴訟處理婚姻糾紛,缺乏科學性。 對此,本人另有論述,[8] 限于篇幅,不再贅述。
3、“民行分立”應當撤并歸一
根據上述分析,在法院內部肢解婚姻案件的審判,確實不科學,也沒有必要。對“民行分立”應當進行改革,撤銷行政庭審判庭審判婚姻案件的職能,各類婚姻案件統一歸口一個審判機構審理。
。ㄈ┰O立專門家事審判庭
從家事案件的性質、專業特性和數量來看,應當在人民法院內部設立與其他審判庭并行的專門家事庭審判庭,才能適應家事審判的需要。這樣,不僅理順了家事案件審判程序,也有利于優化資源,減少浪費,可以集中力量、集中人員,專門研究婚姻案件的審判,有利于提高家事審判的質量。
1、家事案件性質上的特殊性,應當設立專門的家事審判庭
如前所述,家事案件有其獨立的特點,具有高度的身份性、公益性 、專業性特點,不僅需要有與之相對稱的訴訟程序,也需要有相應配套的專門機構和專業人員,才能適應此類案件的審判需要。這在理論上無須多加贅述。下面主要以實踐為例證,作一些補充說明。
由于沒有設立專門的家事審判庭,目前許多婚姻家庭違法犯罪和侵權案件,都沒有納入國家干預的法制軌道。如家庭暴力、非法干涉婚姻自由、非婚同居關系的解除等,主要都依靠私力手段解決。由于私力手段有限,往往力不從心,當事人的權利或者不能得到有效保護,或者被迫采取一些過激手段或違法犯罪手段解決。如某女大學生與教授發生一段奇特的婚外戀后,女大學生欲與教授斷絕關系,與他人結婚。但教授一直糾纏,并干涉女大學生與他人結婚。女大學生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于2006年3月1日,從北京到江蘇,在江蘇某師范大學食堂門口張貼了一張駭人聽聞的“大字報”,自曝自己與該校老師之間的性關系。[9] 女大學生希望通過采取自我毀譽的辦法,揭露該校老師的卑劣行徑,以達到擺脫教授干涉糾纏的目的。如果設立專門的家事審判庭,明確家事審判庭的受案范圍,這類案件,當事人就知道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不必采取自我毀譽的辦法解決。又如,非婚同居關系,除了子女和財產外,目前法院對同居關系是完全不管的。事實上,非婚同居,并不僅僅涉及到子女和財產,人身關系實際上是其中最為重要的內容。有的非婚同居,沒有子女和財產糾紛,就是人身關系糾紛,即同居關系解除與不解除的糾紛。比如,有的同居多年(甚至10年、20年),形成了不被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關系。如果一方突然提出分手,解除同居關系,或者一方又突然與他人同居。這種關系的解除,事實上并不那么簡單。因為感情的糾葛不可能立刻了斷。說走就走,說散就散,往往是不可能的。當一方要求解除,一方堅決不同意解除時,有的則可能拒不離開原住地;有的則可能繼續糾纏,甚至撬門扭鎖;矛盾激化者,還可能發生殺人、爆炸等惡性事件。如2006年7月,夷陵區就發生了一起因解除同居關系而引起的兇殺致人死亡案。[10]
可見,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不僅需要專門機構進行處理,而且需要將更多的家事案件納入法律軌道調控。設立專門的家事審判機構,則能適應家事案件的特點和現實生活的需要,讓更多的家事案件可以得到有效處理。
2、從家事案件的數量上看,完全需要設立專門的家事審判庭
2003年---2007年五年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結一審民事案件2214.5萬件,其中審結婚姻家庭等案件593萬件 ,[11]占民事案件的26.77%。2007年婚姻家庭等案件又有所回升。不考慮繼續回升的因素,家事案件在整個民事案件中占接近三分之一。設立專門的家事審判庭后,還可以適當擴大一些案件的審判范圍。目前,對于家庭暴力,除非發展到刑事案件或者引起離婚,司法機關一般很少問津。設立家事審判庭后,對一般家庭暴力,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發出停止侵權令,責令悔過或批評教育,預防家庭暴力升級為刑事案件。家事審判庭可以擴大到包括涉及婚姻家庭的刑事犯罪和違法在內的一切婚姻家庭案件,實行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如,重婚、虐待、遺棄等犯罪案件;家庭暴力違法與犯罪,干涉婚姻自由違法與犯罪案件等;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同居、非婚同居關系的解除等案件,都可以納入家事法庭審理。至于對非訴婚姻案件的法律服務或調解,其工作量就更大了。
總之,無論是從現有婚姻案件的數量來看,還是從婚姻案件的實際案源來看,其數量之多,范圍之廣,完全需要設立一個專門審判機構進行處理。
3、從世界各地處理家事案件的經驗看,需要設立專門的家事審判庭
為了適應婚姻家庭案件的特點需要,加強婚姻家庭案件審判,一些國家和地區不僅制定了專門的家事審判程序,還設立“家事法庭”或“家事法院”、家庭裁判所等專門機構。如澳大利亞設有家事法院。[12] 日本設有“家庭裁判所”。[13] 德國 民事訴訟法第六編專門設立了“家事事件程序”,第606條中規定離婚等專屬“家事法院”管轄。[14] 法國民法典第六編離婚中設立離婚程序為專章(第二章),并在該法第247條規定:家事案件“家事法官唯一有管轄權”。法國沒有專門的家事法院,家事案件由大審法院管轄。但法國配備了專門的家事法官進行家事司法活動。韓國、我國臺灣等也設有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在英美法系中,也有專門審理家事案件的機構。[15]這些我國完全可以借鑒。
4、設立家事審判庭具有現實基礎
設立家事審判的機構,有大、中、小三種模式,即家事法院、家事審判庭、家事審判合議庭。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設立專門的家事法院的可能性或條件尚不成熟。但目前不少地方法院在民一庭內部設立的婚姻家庭合議庭,只是一個權宜之計。因為婚姻家庭合議庭人員配備數量不足,條件不高,加之流動性大,不能滿足家事案件審判的實際需要。從家事案件的特點和數量來看,考慮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設立與其他業務審判庭并行的家事審判庭比較適宜。
設立家事審判庭具有現實基礎,人員可以從現有的民事和行政審判機構中選調,實際上就是增設一個機構,將現有“民行分立”并合歸一,集中人員,統一審判。當然,如果擴大婚姻審判的范圍,也可以適當增加一些人員編制。
三、強化法官素質——配備專業家事法官
(一)當前家事審判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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