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玉春 ]——(2010-10-18) / 已閱12625次
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若干問題
張玉春
注:本文載《知識產權報》2009年5月13日,作者張玉春。在本文中,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關于商業秘密的主要觀點如下:(1)一些企業籠統地以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全部是商業秘密,實際上司法機關會因為該類信息不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條件而駁回。(2)地方基層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發案率不高,有時一個基層法院幾年都遇不到一個侵犯商業秘密案,加之商業秘密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很多專業性極強的問題,基層法院缺乏辦案經驗。建議將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刑事案件審理權上收至省會城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編者按 隨著我國企業保護知識產權意識的增強,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日趨增多,呈快速上升趨勢。人們開始廣泛關注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例及有關法律法規。有些企業想保護商業秘密卻不懂相關法律規定而未能采取適當的保密措施;有些企業誤以為企業的“保密信息”也屬于“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案件大多專業性很強,司法機關往往借助司法鑒定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做出鑒定。由于目前我國關于司法鑒定相關規定不甚完善,導致一個案件有多個鑒定結論,且多個鑒定結論互相沖突的現象頻頻發生,嚴重影響了司法鑒定的權威性。
日前,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于“知識產權宣傳周”期間在北京舉行了“涉及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研討會”。研討會圍繞商業秘密法律理論,以發生在武漢X公司和天津X公司之間的一起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刑事案件為研究素材,既從理論的高度探討了商業秘密的法律理論問題,又探討了實踐中多發的普遍性問題。
案情簡介
據介紹,發生在武漢X公司和天津X公司之間的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的基本案情是:該案系武漢X公司告天津X公司侵權,涉案事實為17套圖紙,涉案圖紙承載的技術信息是冷軋硅鋼成套設備中的5種單體工業槽。
湖北某鑒定中心及湖北某會計事務所為該案作出了數份司法鑒定。
第一份鑒定意見書的鑒定結論為:冷軋硅鋼成套設備工程設計技術資料是武漢X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二份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委托書未作更改,其鑒定結論更改為:被鑒定對象屬于武漢X公司的專有技術。該技術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第三份司法鑒定意見書系重新委托鑒定,其鑒定結論為:委托人提供的武漢X公司冷軋硅鋼成套設備工程技術資料不為公眾所知悉。
證明武漢X公司的損失的是湖北某會計事務所作出的四份司法評估《鑒定意見書》。關于損失數額第一份鑒定意見為:損失額為2964萬元。第二份鑒定意見為:損失額為702萬元至864萬元。第三份鑒定意見為:損失額為109萬元至132萬元。第四份鑒定意見為:損失額為48萬元至58萬元。起訴中,控方采用了上述第3、4份鑒定評估意見。
針對指控,被告人認為涉案設備簡單,是幾個簡單的普通鋼結構和不銹鋼結構的工業槽,不存在商業秘密。從設備實物外觀看,涉案圖紙所反映的技術和制造的設備僅涉及外觀尺寸,其涉案圖紙所承載的技術信息是公知信息,主要依據為:一是冶金工業信息標準研究院《科技檢索報告》檢出同類文獻資料108篇。二是北京國威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涉案圖紙AP-1、AT-3的技術信息已為公眾知悉。三是國內公開出版的教科書對涉案設備技術信息有大量的記載。《冷軋薄鋼板酸洗工藝與設備》、《冷軋薄鋼板生產》、《彩色涂層鋼板生產工藝與裝備技術》等教科書均介紹了涉案圖紙技術。四是早在1974年的中日設備技術引進合同《1700毫米連續熱軋帶鋼廠和硅鋼廠的成套設備合同》就未將本案涉及的部分列為技術秘密。本案涉及的全部技術屬于國家早期引進、在全國范圍內公開學習使用的整套生產線中的一部分。五是涉案圖紙在各個單位之間互相借閱、早已公開。特別指出:控方所依據的“鑒定意見書”記載的鑒定對象并非涉案圖紙,而是武漢X公司“冷軋硅鋼成套設備工程設計技術資料”。
關于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原秘書長袁德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一項信息被認定為商業秘密,必須同時符合三個要件:(1)不為公眾所知悉;(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3)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否則,就不構成商業秘密。
司法界資深專家指出,商業秘密的構成,實踐中最難把握的就是“不為公眾所知悉”,所以司法解釋已經對此做了比較具體的規定,規定了六種情況下,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一是該信息為其所屬技術或者經濟領域的人的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二是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進入市場后相關公眾通過觀察產品即可直接獲得;三是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四是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五是該信息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六是該信息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通常這六種情形也是被告進行抗辯的理由。如果被告以其作為抗辯理由,那么法院就應當考慮該項信息是否因為“為公眾所知悉”而不構成商業秘密。
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現狀
關于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現狀,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張玉瑞指出,我國企業商業秘密管理存在著粗放、濫用的現象。例如企業片面強調自身利益,故意擴大商業秘密范圍;利用勞動合同訂立保密方面的霸王條款,對什么是技術秘密、經營秘密不做準確的定義,要求職工對所有技術內容都要保密;訂立不合理的競業限制合同,限制職工合理流動;對于跳槽職工,到競爭對手處就職后輕易采取追究刑事責任的行動。以商業秘密為名,行濫用權力之實。
司法界資深專家介紹了商業秘密在法律上面臨的問題,比如在實際情況中,很多企業和權利人并不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商業秘密;在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中,如何取得刑事保護和民事保護之間的平衡等。張玉瑞還強調,知識產權案件一般都是民事案件,只有在侵權行為極為嚴重、受害方損失重大的情況下才具備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一旦發生了極個別的重大侵權刑事案件,在審理中要十分慎重。
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律師唐青林辦理過多起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對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的現狀深有感觸,“一些企業籠統地以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全部是商業秘密,實際上司法機關會因為該類信息不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條件而駁回。”
商業秘密如何鑒定
袁德指出,在討論的案件中,湖北某鑒定中心的鑒定主要存在如下幾個值得商榷的地方:(1)對涉案客體沒有認定,在鑒定材料中沒有涉案設備的圖紙資料;(2)認定權利人所稱的具有商業秘密性質的客體是“冷軋硅鋼成套設備工程設計技術”,即是冷軋硅鋼成套生產線,而涉案圖紙是酸洗槽、清洗槽、熱水噴淋槽等單體設備;(3)對涉案設備(酸洗槽、清洗槽、熱水噴淋槽等單體設備)與權利人認定的可能具有商業秘密性質的冷軋硅鋼成套設備整條生產線的同一性沒有認定;(4)鑒定人漏檢大量公知技術,特別是漏檢大量公開的圖紙、教科書、論文這些非專利文獻。
針對上述問題,袁德認為涉及商業秘密的司法鑒定應當遵循如下程序:(1)涉案客體的認定;(2)權利人所稱的具有商業秘密性質的客體的認定;(3)涉案客體與認定的商業秘密性質的客體的同一性的認定;(4)權利人所稱的商業秘密是否有效的認定;(5)被控侵權人的認定;(6)被控侵權人所掌握涉案信息的來源的認定;(7)被控侵權人是否采取不正當手段的認定;(8)作出鑒定結論。
司法界資深專家在談到此問題時指出,司法鑒定鑒定的是涉及專業技術的問題,不能鑒定法律問題。該案中一開始鑒定“是否屬于商業秘密”,后來又鑒定“是否公知,是否具有實用性,是否可以帶來經濟利益,是否采取保密措施”,最后鑒定“是否為公眾所知悉”,其實是對商業秘密應該如何鑒定沒有把握好,對于鑒定的內容沒有弄清楚。并指出:商業秘密是專利技術的補充,必須有一定的創造性;更不能是零零碎碎的公知信息,必須有其經濟價值。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