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玉春 ]——(2010-10-18) / 已閱12626次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鑒定管理處處長王桂芳指出,司法鑒定的功能是還原案件事實,鑒定結論不能得出法律上的結論。例如在商業秘密案件的司法鑒定中,鑒定機關可以對某技術信息是否具有公知性作出鑒定,但某項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應由司法機關根據司法鑒定意見作出判斷。
關于司法鑒定結論沖突及采信
在探討鑒定意見沖突的問題時,司法界資深專家指出,現實中,司法鑒定社會化帶來一定的混亂,只要有鑒定資格,至于有沒有相應的專業能力,根本未考慮。而知識產權的鑒定,有沒有相應的專業水平和專業能力,對鑒定結論的影響非常大。討論案例中,一個事項要重復進行三次鑒定,鑒定機構從法律上、從程序上都沒有充分地把握好。控方做了三次鑒定,辯方又做了鑒定,這就是“鑒定大戰”了,最終法院采信誰的鑒定?這是一個巨大的浪費。袁德老師提出的“湖北某中心的鑒定沒有對涉案圖紙與權利人主張的具有商業秘密內容的冷軋硅鋼成套設備生產線的同一性進行認定”,這項內容是要做認定的,要認定出涉案圖紙與冷軋硅鋼成套設備具有同一性,而不是涉案圖紙與冷軋硅鋼成套設備中的某一部分具有同一性,涉案圖紙對應哪一部分就只能鑒定哪一部分中是否有未公知技術,不對此作出認定,鑒定結論必然錯誤。
談到司法鑒定意見的采納問題,王桂芳指出,決定鑒定結論是否可以采信,首先考慮的應該是鑒定事項正確與否,其次考慮鑒定人的資格水平。就本案而言,如果鑒定人不是具備鋼鐵行業的知識和經驗,就不能對其不熟悉的領域的問題作出鑒定。她指出,決定鑒定結論是否可以采信所應當考慮的第二個因素是鑒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司法鑒定不能被采信。研討的這個案例中控方委托的鑒定機構出具的三份鑒定意見,屬于重新鑒定而不是補充鑒定。而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定,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人同意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但應由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而本案中沒有重新指定鑒定機構、沒有更換鑒定人。因此,在這三份鑒定報告中確實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問題。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證實體公正。我們對違反程序規則出具的鑒定報告會作出行政處罰,但是鑒定意見書能否采信還在辦案的司法機關。但是我們一旦作出行政處罰,辦案司法機關一般也會慎重考慮這份鑒定意見書還能不能作為辦案依據來使用。
“企業保密信息”與“商業秘密”的關系
司法界資深專家指出,企業保密信息并不一定是商業秘密。從目前掌握的情況來看,大多數的案件因為企業把它作為商業秘密,但是因為不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條件而被駁回。真正能夠得到法律支持的是少數。比如,受害單位要求保護的商業秘密是什么,權利人自己不清楚,鑒定結論也沒有弄清楚。權利人要求保護的對象是什么,必須明確。否則,就無從談起商業秘密。
袁德也認為,企業保密技術不一定是商業秘密。例如討論案例中,報案單位認為涉案設備“冷軋板帶處理線上的酸洗槽、清洗槽、刷洗槽、熱水噴淋槽”是保密技術,但是冶金工業信息標準研究院出具的《科技檢索報告》檢索出與涉案設備有關的國內108項有關的公開資料,充分說明涉案圖紙屬于公知技術信息,既便它被武漢X公司采取了技術保密措施,也不符合商業秘密法定要件,因此不是商業秘密。
張玉瑞指出,實踐當中大量存在企業單方面認定的商業秘密范圍當中包含公知信息的情況。司法機關進行審查時,應當依法把這些企業認為屬于商業秘密而實際上不構成商業秘密的信息剔除出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
侵犯商業秘密案件民事救濟和刑事救濟途徑選擇
討論到侵犯商業秘密案件民事救濟和刑事救濟途徑選擇時,司法界資深專家指出,近幾年企業通過刑事途徑保護商業秘密非常積極,因為有公安機關的介入,通過采取一些強制措施,在取證方面可能比較方便快捷,但是這帶來一些風險。通過刑事途徑保護商業秘密的風險在于,可能因為在事實和證據方面的不扎實,最終不一定能達到預期的效果。近幾年一直在討論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審判的“三合一”,其原因就在于,在一個商業秘密案件中,刑事認定構成商業秘密罪,到民事保護的時候連商業秘密都不構成,因此產生了刑事和民事的沖突。所以,刑事方式和民事方式保護商業秘密的協調,是今后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前些年也討論過在知識產權案件中能否先民后刑。刑事保護和民事保護應該要有一個平衡,尤其是像商業秘密這樣本來就不太好把握的東西,應當先到法院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先把民事侵權確認了,然后再通過刑事途徑保護。這樣對辦案機關就不會有風險,應從司法政策上對這個問題進行明確。
袁德指出,討論的案例確實給我們帶來很多啟示。不少企業因為知識產權越來越重要,加之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往往以“保護商業秘密”為借口,借司法機關的力量打擊競爭對手,這應當引起立法部門、司法部門、知識產權界的重視。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李春雷認為,應從立法上對這個問題作出回答。在商業秘密犯罪的保護范圍上,宜收縮為主、擴張為輔。過失行為不宜列入打擊對象;違約行為應交由民商法律規束。起訴方式上,宜自訴為主,公訴為輔。在刑事執法層面,保護商業秘密應當慎用偵、控、訴的“牛刀”;拘捕措施的使用上,宜慎重為之。
張玉瑞指出,應充分注意刑法制裁的門坎。根據我國刑法,目前已經出現了對“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保密條款”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建議出臺司法解釋,詳細規范商業秘密的刑事犯罪構成和從輕、減輕、免于刑事處罰的情節,尤其是應明確規定,能夠追究他人刑事責任的商業秘密必須有比較高的創造性;不能是零零碎碎的信息,必須有獨立的經濟價值。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咨詢部部長高鳳鳴認為司法機關在拘捕措施的使用上宜“慎重”。他認為,在討論的案例中,對嫌疑人的拘捕顯得有些倉促,有時候往往造成騎虎難下,只要一抓人,就不好收場。于是只有將錯就錯,將案件往前推動。多數公安執法人員在拘捕人員的時候是出于正義,但是客觀上有時候就真的出錯了。執法機構應當采取一些措施,防止錯誤的行為發生。
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
唐青林認為,地方基層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發案率不高,有時一個基層法院幾年都遇不到一個侵犯商業秘密案,加之商業秘密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很多專業性極強的問題,基層法院缺乏辦案經驗。建議參考目前有關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案件的管轄規定,將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刑事案件審理權上收至省會城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亟需調整侵犯商業秘密法律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就侵犯商業秘密司法解釋工作已經立項。從2008年就開始調研,目前正在調研階段,經過調研后即將開始正式進行司法解釋的制定工作,屆時將召開各種研討會、征求各方面的意見,也會與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有關問題進行研究和溝通,尤其是一些涉及程序上的問題,例如商業秘密的鑒定、商業秘密的認定、刑事救濟與民事救濟的銜接等重要問題。此外,建議在適當的時候推動商業秘密保護的立法工作。
李春雷也認為商業秘密保護的刑事立法需要“大手術”:未來的商業秘密保護的刑事立法應強調“分權”而非“集權”;強調“故意”而非“過失”;強調“明晰”而非“混沌”;強調“嚴密”而非“嚴厲”。建議對于侵犯商業秘密罪中“重大損失”的計算和認定予以明確,目前《追訴標準》第六十五條規定了“直接損失”,但是該“直接損失”是指涉案信息本身價值還是侵權所造成的損失,僅非法持有但無重大損失,該如何處理等。同時,建議將來調整為情節犯或行為犯。
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的立法目的及其制度設計,一直被寄予崇高的目標,它激勵知識創新、維護公正競爭、促進科技進步,推動經濟發展等。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知識產權的地位日益突出,市場競爭也變得愈加激烈,企業應該對真正的商業秘密進行廓清,有保護商業秘密的意識,但是不能夠以“侵犯知識產權”為借口,借助司法機關的力量來打擊競爭對手,濫用知識產權。期望有關方面能夠盡快制定《商業秘密保護法》。(知識產權報 張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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