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志 ]——(2002-11-30) / 已閱21833次
健康權的保護涉及多個法律部門。首先,國家政府在公民健康保護方面負有責任,我國憲法對此有多項規定。如第二十一條關于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開展群眾性的衛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的規定;第四十五條關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的規定;第二十六條關于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規定,以及第四十二條關于國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等等。憲法的規定必須通過各有關部門法使之具體化。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健康權作為公民人身權利的重要權利之一,在《民法通則》中有比較詳細的規定。民法的本質是為一定社會商品經濟關系服務的[4],民法調整人身關系,是因為人生關系可能成為取得財產權利的前提。因此,民事法律在保護公民健康權方面有以下特點:①規范民事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健康權保護,有較強的針對性。②以糾正侵權行為為重點。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不得對另一方主體的健康權構成侵害。③當事人雙方意思自治,契約自由。雙方可以在不違背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甚至包括健康保障方面的約定。④民不告,官不究,被侵害者如果不起訴(由于缺乏知識、信息不對等或其他原因),就難以得到民法的保護;⑤采用經濟賠償的方式使被侵害人得到補償。⑥損害賠償一般是事后的,即只有在侵權的健康損害后果發生的情況下,才能得到民事賠償。
刑法對公民健康權的保護力度最大。通過刑事懲罰措施,使侵害人受到法律應有的嚴厲制裁。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構成犯罪的刑事責任和刑事處罰是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與保護健康權有直接關系的規定有:刑法第六章第五節關于危害公共衛生的罪刑規定,包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傳播危險、非法組織他人賣血、非法采供血和制作血液制品、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以及非醫務人員非法行醫造成對人體健康的嚴重損害及其死亡等方面的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章第一節關于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規定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或有關健康標準的藥品、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產品造成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嚴重疾患等方面的刑事責任。刑法對于健康權的保護力度雖然大,但是只有那些嚴重侵害健康權行為才能構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法律的懲罰。而且,這類情況一般都已產生健康損害后果,因此對侵害者的刑事處罰和對被侵害者的保護都是事后的救濟措施。
公民健康權的保護在大多數情況下,還要依靠行政法律制度。這是因為行政法律制度有以下特點:首先,行政法律規范的實施由政府行政各主管部門推動,這是行政法律規范實施的有力保障。第二,政府的行政執法是事前的,也就是說行政法對于社會的規范是預防性的。行政法的預防性規范作用主要通過政府的行政執法來實現。如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行事前衛生許可制度,對于不符合生產經營食品衛生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發放衛生許可,禁止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從而從源頭上杜絕了有害食品對公眾健康的損害隱患。第三,行政法對健康權的保護具有主動性和糾正違法行為的及時性特點。法律規定政府有關執法部門根據法律賦予的監督職權,依法主動對管理對象進行監督,及時發現侵害公眾健康的隱患,并對違法行為予以糾正,預防健康損害后果的發生。行政部門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就是行政不作為,將承擔監管不力的行政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說,行政法對公民健康權的保護比通過司法救濟的保護效率更高。第四,行政執法具有專業性強的特點,行政部門對主管職責范圍內的業務精通,因此可以實施有針對性的監督管理措施,對健康權益的保護到位。第五,行政法向社會提供了更為廣泛的保護網絡。政府執法部門對社會的經常性監督和對違法行為的糾正,不是僅僅針對特定侵權主體和被侵害對象的個案處理,而是立足于對整個社會公眾的健康保護。對于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即使民不告,官也究。這就是政府公共衛生管理要達到的目的。民法和刑法則主要是針對特定當事人的侵權與被侵權、傷害與被傷害,及其相應法律責任的追究。
與保護公民健康權益有關的行政法律規范主要是衛生行政法律規范。根據調整對象的不同分為:一是規范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和人員從業(執業)行為和衛生服務活動,調整政府衛生行政機關與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之間的衛生行政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如《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二是規范藥品和其他醫療衛生產(用)品的產、供、銷活動,調整政府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醫藥產(用)品生產經營者之間形成的行政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如《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三是調整政府衛生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從事經濟與社會活動中(包括公民在工作、生活、學習或其他活動)發生的與保護公眾健康、維護市場經濟公共衛生秩序有關的權利義務關系,通稱為公共衛生法律規范。如《傳染病防治法》、《食品衛生法》、《職業病防治法》、《國境衛生檢疫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等。目前我國已發布9部衛生行政法律,20余部衛生行政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將逐步改變我國公民健康權的保護狀況,提高全體國民的健康水平。
注:
1、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2、63頁。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
3、中國人大新聞:《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實施》,人民日報網絡版,2001年5月10日
4、應松年:《國家公務員法學讀本》,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71頁。
200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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