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闞鳳軍 ]——(2010-12-24) / 已閱24065次
(二)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三)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四)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解讀:正如第二條所做的解讀提示,稅務機關在采用何種方式確定企業合理的價格問題上,并沒有采取一局終裁的方式,而是規定“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此規定似乎合理,但稅務機關巧妙地將確定企業合理價值的責任轉移到企業或轉讓人,也就是說,稅務局可以單方確定某一核定方式,但轉讓人可以提供證明加以否定。我們知道,自然人提供上述證明或有關說明并不是很容易。客觀上增加了轉讓人的負擔。
四、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
各級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動態稅源管理,通過建立電子臺賬,跟蹤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格和稅費情況,保證股權交易鏈條中各環節轉讓收入和成本的真實性。
解讀:明確了機關轉讓所得的基礎,即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稅務的合計。
五、本公告所稱股權轉讓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轉讓。
解讀:明確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但仍沒有解決第一條解讀的疑惑。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解讀:根據本條規定,自2010年12月14日后30日執行,而公眾了解上述信息的時間是12月24日。因此,如果交易主體因各種考慮,希望在本公告正式實施前操作轉讓事宜的剩余時間為20天。根據法不溯及的原則,一般可以理解為只要在此后的20日內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無論是否實際交割或完成工商登記程序,都不需要適用本公告。
闞鳳軍 廣州安華理達律師事務所 四川大學法學學士 中山大學民商法碩士 13924073030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