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邱勝奎 ]——(2011-1-20) / 已閱13894次
關于合同當事人認定及合同成立的幾個案例分析
邱勝奎
摘要:采用合同書形式的合同,自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成立。這里所說的“合同當事人”,并非是指合同書上列明的當事人,而是指實際合同關系當中的當事人。在合同書列明當事人與實際合同關系當事人存在差別時,就存在合同當事人認定問題。
案例一:
甲、乙、丙、丁四方簽定合同,由甲將所享有的某公司30%的股權分別轉讓給乙、丙、丁各10%,乙丙丁分別與甲發生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乙丙丁之間并無權利義務關系。合同列明四方當事人為甲、乙、丙、丁。現甲、乙、丙均簽字,丁不愿意在合同上簽字,該合同是否成立?
兩種意見:
合同不成立:合同列明當事人是四方,根據合同法,只有在各方簽字后方成立,否則不成立。
合同成立:合同所列明當事人是四方,但實際是三個相互獨立的買賣合同關系,乙丙丁之間無任何權利義務關系。所以乙丙丁任何一方不簽字,均不影響其他各方合同的成立。
案例二:
三方合同,甲向乙購買電腦20臺,由丙代替甲負責貨物的驗收和保管,丙收取保管費5元/臺。現甲乙雙方簽定補充協議,約定電腦從20臺變更未5臺,補充協議僅有甲乙的簽字,在補充協議中,未列明丙為當事人。補充協議是否成立?
兩種意見:
合同不成立:主合同列明當事人為三方,補充協議之所以叫做“補充協議”,列明當事人應當與主合同相一致,否則合同不成立。
合同成立:主合同雖是三方合同,但實際上是兩個法律關系,甲乙的買賣關系和甲丙的委托關系。
補充協議是對買賣標的物的變更,屬于買賣合同范疇,與委托合同無關,因此買賣合同當事人甲乙簽字后,合同即成立。
本人同意合同成立的觀點
評析:
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形式,分為書面合同和口頭合同,而書面合同又分合同書形式的書面合同及其他書面形式的書面合同。
以其他書面形式所形成的書面合同,比如雙方通過傳真、信件、電子郵件、承諾書等方式,完成了要約和承諾過程,此類合同自承諾生效之日成立。
在相對重要的經濟往來中,比較多的是合同書形式的書面合同,體現為“XXXXXX合同”、“XXXXXX協議”等,此類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后成立,對合同的簽字蓋章行為本身也就是承諾行為。
對合同當事人的認定問題,首先從合同的基本概念入手。
《合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言下之意,合同的成立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如果彼此之間不存在可以設立、變更、終止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然就無法成立合同關系,自然不是合同當事人。
或者也可以這樣推論:合同當事人以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合同的存在以權利義務的存在為前提,沒有權利義務關系,雙方不可能產生合同關系,不產生合同關系自然不是合同當事人。非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是否簽字,絲毫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案例一中,乙丙丁分別與甲發生股權轉讓的法律關系,但乙丙丁之間并沒有可以設立、變更、終止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無法成立合同關系,對于另兩方的股權轉讓合同,自然也不是合同當事人,因此乙丙丁任何一方不簽字,只會導致自己與甲的股權轉讓合同不成立,對其他二方與甲的合同關系是否成立不產生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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