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邱勝奎 ]——(2011-1-20) / 已閱13895次
案例二中,丙對于甲和乙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而言,對該買賣合同并無權利義務關系,自然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因此丙是否在補充協議上簽字,并不影響甲乙雙方就買賣合同所達成的補充協議的成立及生效。
綜上所述,合同經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后,方可成立。但誰是合同的當事人,并不是以合同書的列明作為最終依據,而是以該合同的性質、合同的權利義務關聯作為依據,與合同沒有關聯、沒有任何權利義務的人,不管其是否在合同書上被列為當事人,均不是合同當事人,其對合同的簽字與否、蓋章與否,對合同是否成立不產生影響。
20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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