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覃達藝律師 ]——(2011-4-16) / 已閱33047次
目 錄
(一) 何種情形可以獲得交通費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法律指引 2
(二) 交通費的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賠償法律指引 6
(三) 交通費的賠償范圍 交通事故賠償法律指引 9
(四) 交通費賠償中的交通工具問題 交通事故賠償法律指引 10
(五) 交通費賠償中陪護人員的問題 交通事故賠償法律指引 12
(六) 交通費的交強險賠償問題 交通事故賠償法律指引 13
(七) 交通費的證據問題 交通事故賠償法律指引 14
(一)何種情形可以獲得交通費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法律指引
作者/來源:覃達藝 律師 發布時間:2011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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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法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藝法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因觸電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包括:
(一)醫療費:指醫院對因觸電造成傷害的當事人進行治療所收取的費用。醫療費根據治療醫院診斷證明、處方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確定。
醫療費還應當包括繼續治療費和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以及適當的整容費。繼續治療費既可根據案情一次性判決,也可根據治療需要確定賠償標準。
費用的計算參照公費醫療的標準。
當事人選擇的醫院應當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應治療能力的醫院、衛生院、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當事人應當根據受損害的狀況和治療需要就近選擇治療醫院。
(二)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時間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確定;依此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序和恢復狀況等確定。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根據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療期間的時間,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治療醫院的意見決定是否賠償營養費及其數額。
(四)護理費:受害人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也可以參照護工市場價格計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護理的,憑治療醫院證明,按照傷殘等級確定。殘疾用具費應一并考慮。
(五)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受害殘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配制假肢、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國產普通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機關有規定的,依該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辦理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二十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少計一年,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九)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計算。被撫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生活費計算到十八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的,生活費計算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撫養費少計一年,但計算生活費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撫養人七十周歲以上的,撫養費只計五年。
(十)交通費:是指救治觸電受害人實際必需的合理交通費用,包括必須轉院治療所必需的交通費。
(十一)住宿費:是指受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確需就地住宿的費用,其數額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
當事人的親友參加處理觸電事故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參照第一款的有關規定計算,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三人。
藝法網-2005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二、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訴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未涉及的費用,如受損交通工具修理期間另行租車費用、租用拐杖等康復工具的費用、為處理事故產生的費用(如交通費、誤工費、取證費、律師費等)等,應如何處理?
答:在相關賠償責任確立后,如何正確把握賠償范圍,是侵權賠償的司法難點之一。我們認為,可訴求賠償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根據現有法律規范、最高院司法解釋精神和司法實踐經驗,對由事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均應適用全部賠償原則,即賠償范圍依據損失范圍合理規定,考量當事人提出的損失是否已實際發生,且為必須合理。
如當事人請求受損交通工具修理期間另行租車費用的,可以從未發生交通事故前,當事人使用車輛是否必要、合理(如其是否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使用車輛的目的、車輛的用途、是否已支出租車費用等為標準)來判斷當事人是否發生另行租車的損失。若當事人確需另行租車,且有租車事實,就其租車發生的損失的賠償標準應參照租賃公司出租一般普通型車輛的費用,賠償的期間應等同或短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至車輛修復完畢應從修理廠提取之日止的期間。
當事人請求賠償為處理事故產生的費用(如交通費、誤工費、取證費、律師費等)的,若該費用已實際發生,且為必須合理,可予支持。
藝法網-1990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幾個問題的處理意見
(二)關于賠償范圍
根據《民法通則》及《意見》規定的原則,結合我市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實踐經驗,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賠償范圍一般應包括:1、醫療費;2、護理費;3、營養費;4、就醫交通費;5、就醫住宿費;6、因誤工減少的收入;7、殘廢者生活補助費;8、喪葬費;9、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10、其他費用。
藝法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藝法網-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關于《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解讀
1、關于賠償范圍,從三個方面進行界定。 (1)因治療損傷支出的費用:如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康復費、整容費等;(2)因生活上增加需要支出的費用:如配制殘疾用具、長期護理依賴支出的費用等;(3) 因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未來收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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