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覃達藝律師 ]——(2011-4-16) / 已閱33153次
藝法網-2010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前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有關業務問題的意見(試行)
8、關于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票據應當與就醫時間、地點、人數、次數相吻合。
藝法網-2008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二)交通費的認定:連號票據的情形下,可否依照就醫次數、人數酌情予以支持?
交通費的認定應以確有必要和實際發生為標準,連號票據只是提供證據方提供證據的形式,故應當結合就醫次數、人數等酌情確定。
藝法網-1996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37、 當事人及其親屬參加處理交通事故時采用租車、自行開車方式或者乘坐飛機、火車軟臥前往的,租車費、汽油費或者飛機、軟臥費以不超出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差旅費標準為限,超出部分不列入賠償范圍。但是,屬情況緊急需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協助處理事故的,其交通費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人民法院視具體情況酌定。
當事人為華僑、外國人、無國籍人的,其親屬從境外來華參加處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費按照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誤工費、住宿費按照《辦法》和省公安廳公布的損害賠償標準計算。
參加處理交通事故必須以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通知為準。對于當事人及其親屬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往返造成的不合理的交通、住宿費用,不列入賠償范圍。
藝法網-2009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有關賠償項目、賠償標準的指導意見
三、交通費的確定
在實踐中按以下情形確定:
(一)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交通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乘坐火車應當以硬臥為主,特殊情況需要乘坐軟臥,由受害人就此說明合理性。一般情況下,乘坐飛機,該交通費不予支持,參照火車硬臥費用處理。
(二)在經濟不發達、離市區較遠的偏僻鄉鎮,沒有公共交通,受害人因治療需要而使用其他交通工具的。盡管沒有正式票據只有司機收款收據,可結合案情參照當地乘坐出租車價格支持往返的出租車費。
(三)如果受害人無法前往醫療,而是由醫生出診,該部分支付只要合理,賠償義務人亦應給予賠償。
(六)交通費的交強險賠償問題 交通事故賠償法律指引
作者/來源:覃達藝 律師 發布時間:2011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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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法網-2008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藝法網-2006 溧陽市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九、2006年7月1日至8月10日期間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由保險公司按《交強險條款》規定的分項限額內承擔受害方無過錯的賠償責任。
《交強險條款》中確定的分項限額為:⑴死亡、傷殘(應理解為體傷和殘疾)賠償限額為5萬元,其中含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辦理喪葬支出的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以及依照法院判決或調解承擔的精神撫恤金。
⑵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8000元,其中含: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整容費、必要合理的后續治療費。
⑶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0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6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400元。
如投保車輛說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限額低于6萬元的,保險公司在實際投保的限額內賠償。車方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仍以前條規定執行。
(七)交通費的證據問題 交通事故賠償法律指引
作者/來源:覃達藝 律師 發布時間:2011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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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法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藝法網-2001 山東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60、原告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根據不同的傷害程度和結果,應當提供下列證據:
(1)證明被告確系侵害人或承擔民事責任人的證據。
(2)證明侵害行為實施過程的證據,包括起因、時間、地點、導致傷害的方式和方法等證據。
(3)證明損害結果的證據,包括醫院的診斷證明書、病歷、法醫鑒定、轉診手續、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
(4)證明因人身受到傷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證據,包括醫療費、就醫交通費、就醫住宿費、補救性殘疾用具費、喪葬費等有關費用單據。
(5)證明確需的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轉院到外地就醫期間生活補助費和依靠受害人撫養的人及所需費用等證據。
(6)證明名譽、姓名、名稱、肖像、榮譽等精神性人格權和生命權、健康權等物質性人格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損害的證據,包括侵害人的侵害方式、侵害場合、損害程度和后果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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