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新京 ]——(2003-2-12) / 已閱29602次
對以上統計表中一些情況的說明:
第一,統計表中所列數字,是青海省檢察干警的學歷結構,它包括了檢察官和法警兩個系列。但兩者要求不同:《檢察官法》要求檢察官必須達到大學本科學歷;而根據《人民警察法》第26條、第28條,法警只需達到高中學歷,其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只需達到大專學歷即可。
第二,專業證書,是指1993年最高檢察院和國家教委聯合發文針對當時檢察機關部分干警學歷較低而開展的一種培訓,歷時2年,學完規定的課程,考核合格,發給專業證書,在檢察系統內部視為相當于大專學歷。隨著檢察官法的修訂,這種專業證書形式的文化結構,已經不能適應《檢察官法》的要求。
第三,關于中央黨校系列的本?莆膽{。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直接取得中央黨校系列的本?莆膽{;另一種是在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專科文憑的基礎上,又通過“專升本”,取得中央黨校系列的本科文憑。據了解,西部地區檢察干警中持有中央黨校系列本?莆膽{的占有一定的比例,其中有不少干警已經成為檢察機關中的各級領導干部。統計表中并未將中央黨校系列本專科文憑單獨計算,但根據我們前面所述,中央黨校系列的本專科文憑不符合《檢察官法》的要求,因此,統計表中檢察干警的學歷結構數字高于實際的學歷結構數字。
(三)對青海檢察干警學歷結構的分析
1、青海檢察官隊伍中本科以上學歷的低于全國的平均水平
根據(表一),青海檢察干警中本科學歷及研究生學歷兩項合計為21.73%,由于統計是將檢察官和法警兩個系列合計在一起,如前所述,這兩個系列的學歷要求有所不同,因此,青海檢察官實際上的學歷應低于21.73%。與此同時,在全國檢察官隊伍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接近30%。[3]兩者相比,青海檢察官隊伍中符合《檢察官法》要求的比例低于全國的平均水平。
2、在青海三級檢察院中,檢察干警中符合《檢察官法》要求的學歷結構呈階梯狀排列
即:省院為35.55%,州、市、分院為24.95%;縣級院為19.04%;派出院為14%。這一情況與全國情況基本相符,反過來也說明需要提高學歷的檢察官主要是在基層院。
3、青海參加2002年首次國家司法考試的檢察人員,及格率低于全國水平
在這次調查中,我們了解到,青海參加2002年首次國家司法考試的檢察人員,報名135人,過分數線者2人,及格率為1.48%;青海全省參加2002年首次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報名1840人,過分數線者22人,及格率為1.19%;而全國31萬考生中有2.4萬人達到合格分數線,占應試總人數的7%。[4]
4、青海檢察干警學歷結構中不存在中央黨校本科學歷司法考試報名受阻的情況
青海檢察干警中有一部分是持有中央黨校本科畢業的文憑,其中一些還是領導干部。在這次調查中我們了解到,所有持黨校文憑的檢察人員都已進入了檢察官系列。今后面臨的只是檢察官的晉級問題,無須再參加司法考試。可以說,中央黨校本科學歷司法考試報名受阻的問題被繞了過去。
5、青海為多民族地區,絕大多數檢察院在5年之內可以將擔任檢察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飘厴I。
青海有6個民族自治州、7個民族自治縣、若干國定貧困縣,屬于《檢察官法》中“適用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上述民族自治州所轄的縣及縣級市院、民族自治縣院、國定貧困縣院,在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間,可以將擔任檢察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飘厴I。[5]這樣算下來,除了青海省院、6個民族自治州院、西寧市院、西寧市所轄區院、海東地區分院、以及海東地區所轄的縣院(不含民族自治縣和國定貧困縣)外,青海絕大多數檢察院都屬于可以放寬的情況。
三、青海檢察官培訓中存在的問題和解決的建言
2001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官法》的有關規定,印發了《關于落實〈檢察官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具體辦法》的通知。通知要求:現任檢察官中不具有修改后檢察官法規定的學歷條件、且不屬于學歷放寬地區的,應當接受培訓。培訓分兩種:從2002年1月1日《檢察官法》實施算起,凡不具備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學歷條件的現任檢察官,40周歲以下人員,應參加續本學歷教育;41周歲以上人員,參加續職資格培訓。
目前,青海省各級檢察機關根據高檢院的通知正在積極組織培訓。我們在這次調研中,與部分檢察機關的干警進行了座談,聽取和了解到一些問題。
(一)目前檢察官培訓中存在的問題
1、部分檢察機關缺少教育經費,實施培訓困難較大
青海屬于經濟不發達地區,財政收入低,許多檢察機關辦案經費都不足,更難以支付檢察官的培訓費用。例如,省院舉辦的續職培訓班,4個月的培訓時間,每人只收取200多元的培訓費(包含住宿),連支付課時費都不足。但又不能多收,否則基層院的檢察官支付不起。形成一方面被培訓者無錢支付培訓費,另一方面培訓者無錢實施培訓的惡性循環。
2、工學矛盾突出
參加培訓的檢察官在各級檢察機關大多都是骨干力量,在脫產培訓期間,正在辦理的案件只能放下。一些檢察官說,既要實現培訓任務,又要完成辦案任務,兩者無法兼顧。
3、培訓課程內容陳舊,許多檢察官不感興趣
如前所述,許多檢察官在單位都是骨干,雖然學歷達不到《檢察官法》的要求,但并不表明他們對所學課程一無所知或一知半解,特別是刑法、刑事訴訟法這些他們每日都在操作的法律。但是現在培訓安排的課程都是高等院校本科階段的課程,對這些已掌握課程基本理論的檢察官來說,實在是缺乏新意。
4、一些檢察機關在實施“專升本”過程中,把握方向存在問題
在這次調研中,我們了解到一些基層院提出在3年之內使40歲以下的檢察官全部完成“專升本”的目標。我們詢問準備采取何種途徑實現這一目標時,答復是:繼續通過中央黨校的學習獲得本科文憑。我們認為,這一途徑欠妥,理由已如前所述。
5、檢察機關在進人上,依然要受地方黨委和政府制約
以上所說的都是針對已經在檢察機關工作但尚未達到《檢察官法》規定學歷的檢察官的培訓,那么很明顯,如果檢察機關再進新人時,一定要選擇那些符合《檢察官法》要求的學生或干部。否則,又要重蹈邊工作邊學習的覆轍,使檢察機關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受到損失。但是,和我們座談的基層院檢察長都認為這個問題很難解決。因為檢察機關在人事和財政上都要受到地方黨委和政府的制約,造成一方面符合《檢察官法》條件的新人進不來,另一方面不符合條件的人卻又被塞進來的狀況。
(二)對解決以上問題的建言
1、各級檢察機關一定要保證教育經費
檢察官的續職培訓,是一件千秋大業,各級檢察機關無論多么困難,一定要保證學習經費。“可以按照個人和單位合理分擔的原則,妥善解決學費問題。高檢院要加大對西部貧困地區特別是基層院的扶持力度,積極爭取教育經費,重點扶持貧困地區基層檢察官的學歷學習!盵6]
2、各級檢察機關要做好計劃,解決工學矛盾突出問題
由于續職培訓的人員多、時間長,各級檢察機關在組織安排培訓時,一定要有計劃、分層次、突出重點。對培訓人員的文化結構、年齡層次、擬任職務進行排隊,首先應當選擇擬連任檢察長、或擬提名下屆檢察長人選,或擬升任副檢察長或檢委會委員、或擬晉升檢察員的人員。
3、在培訓課程的內容上,應當將新法律、新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揉進所授課程
授課教師一定要認真備課,雖然課程是固定的,但內容一定要將新法律、新立法解釋、新司法解釋揉進所授課程。在授課時,要分清對象,因材施教,按需施教;教學方法上要多采用啟發式、討論式教學,使學員學有所獲。
4、在“專升本”的方向上,應當堅持正規高等院校學歷學習
修訂后的《檢察官法》已經明確規定,檢察官任職的學歷條件必須是高等院校本科畢業,這是我們堅持續本學歷的根本方向。實踐早已證明,任何找捷徑、圖省事的方法最終都是得不償失。
5、各級檢察機關一定要嚴把“進人”關,杜絕不符合檢察官條件的人員進入檢察機關
檢察機關既要接受黨的一元化領導和依靠地方財政,又要杜絕地方保護主義,在這個問題的解決上,確實有一些難度。一些基層院的檢察長也提出了一些好的解決辦法,如:以沒有編制或者上級院不同意為理由,杜絕了一些試圖將不符合檢察官條件的人員塞入檢察機關的情況。我們認為這是一個不錯的辦法,建議增設基層院進人,應經過省級院政治部批準的程序。
結論:青海檢察干警的學歷結構低于全國平均水平,距《檢察官法》的規定有一定的距離,對現有檢察官的培訓也存在一些困難,但青海絕大多數檢察院關位于多民族地區和經濟不發達地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將這類地區實施《檢察官法》的期限放寬到2006年年底。我們相信,在5年的時間內,青海的各級檢察機關和檢察干警通過努力,一定能夠接近實現《檢察官法》所規定的學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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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黨校學歷不能報考司法考試?”,中國新聞網,2002年3月8日。
[2] “司法統考報名受阻黨校文憑未被認可,玉門審結一全國司法統考報名行政案”,《人民法院報》,2002年6月19日。
[3] “在全國檢察機關貫徹《檢察官法》開展續職資格培訓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王振川,2001年12月10日。
[4] “240分:首次司法考試分數線劃定”,檢察日報,2002年5月27日。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部分貧困地區放寬擔任法官、檢察官學歷條件的通知”,(法發)20022號文。
[6] “在全國檢察機關貫徹《檢察官法》開展續職資格培訓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王振川,20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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