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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世后我國的原產地名稱(地理標志)保護初探

    [ 郭寶明 ]——(2003-2-19) / 已閱31710次

    入世后我國的原產地名稱(地理標志)保護初探

    郭寶明*
    ( 上海大學 知識產權學院 ,上海,201800)


    [內容摘要] 由于對原產地名稱及其相關概念之間關系的模糊認識和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入世前的我國在原產地名稱保護方面幾乎一直是空白,所以我國在原產地名稱上屢遭假冒、搶注等侵權行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對中國而言,既是一個機遇,同時又是一個挑戰。TRIPS協議明確將原產地名稱(地理標志)納入了法律的保護。因此,中國在原產地名稱保護方面勢必要加強力度。通過對我國入世前的原產地名稱保護上存在的問題及保護狀況的分析,并結合當今世界原產地名稱保護的國際保護經驗,在立法模式、具體操作等問題上提出了入世后我國在原產地名稱保護方面應采取的一些必要措施。
    [關鍵詞] 原產地名稱(地理標志) ; 產地名稱 ; 商標

    為了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要求,并與TRIPS協議接軌,修改后的《商標法》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將原產地名稱(地理標志)納入了法律保護的軌道,它成為我國新商標法的一個亮點。因為這既是我國加入WTO遵守義務、履行承諾的要求,也是我國加大對原產地產品的保護力度,爭取在WTO的下一輪談判中謀取主動的必然。(關于原產地名稱的問題,已經成為WTO下一輪談判的重要議題之一)
    將原產地名稱(地理標志)明確納入法律保護的范圍。這既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遵守義務、履行承諾的應然之舉,更是我國參與全球經濟一體化,充分利用自身巨大歷史文化遺產,發揮其巨大經濟效益的戰略之舉。原產地產品大多數表現為在特定地域所出產、制造的具有特定品質(包括特定的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的農產品,或者一些輕工類產品。在我國,絕大多數原產地產品經過漫長的市場“洗禮”,都已經成為了家喻戶曉、享譽中外的名優特產,如:貴州茅臺酒、景德鎮瓷器等。
    加強原產地名稱保護,既可以充分利用我國已經形成的眾多的名優特產,像法國香檳一樣,創建本國自己的世界品牌。又可以突破當今世界經濟強國以技術標準、專利技術、環保標準、反傾銷等一系列措施所構筑的貿易壁壘,從而起到提高中國原產地產品特別是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最大限度地實現我國的經濟利益。因為加入WTO,無論我國在原產地名稱保護方面是否愿意,是否采取了充分必要的措施,都要充分遵守TRIPS協議第三節中關于“地理標志”的相關規定,并給予WTO各成員國以地理標志方面的保護。與其被動的適應規則,不如主動地去利用規則。即:按照WTO的多邊貿易規則,如果產品在本國未獲得原產地保護,則不能要求在其他成員國內獲得此項保護,反之則可行。此外,由于中國長期忽略了對原產地名稱(地理標志)的保護,不僅造成了巨大無形資產的浪費,而且還在國際經濟貿易交往中遭受了.巨大的損失。例如:意大利生產的許多石料和石制品,在國際市場上就堂而皇之地以“大理石”或“大理石制品”推銷,而中國的有關企業對此卻無可奈何。(1(在國際上,還有很多假冒我國原產地名稱,牟取高額利潤的現象。而這一切毫無顧忌地假冒原產地名稱的行為,不但嚴重損害了我國原產地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利益,而且還使我國一些在世界上膾炙人口的名優特產的聲譽受到了近乎毀滅地影響。比如:歐洲國家將生產的檔次很低的瓷器或劣質瓷器以“景德鎮瓷器”標注等等。還有一部分國內企業假冒原產地名稱,以次充好、粗制濫造,也使我國原產地產品由于缺乏了穩定的特定品質,從而使外國消費者再不敢問津,漸漸地失去了國際市場,失去了我國將原產地產品全面推向世界的機會。因此,在我國加強原產地名稱保護,給予其強有力的保護,具有非常明顯的緊迫性和現實的重要性。
    在國際上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的增強和不同國家地區間經貿往來的頻繁,原產地名稱作為巨大的無形資產,其商業價值不斷上升。如何加強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充分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日益成為整個國際社會關注和重視的問題。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原產地名稱保護的相關問題成為了WTO各成員國下一輪談判的重要議題。此外加強原產地名稱保護“有利于我國的貿易、投資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一些國家在缺乏國際規則約束的情況下,任意利用原產地規則作為保護的手段和貿易壁壘,從而對貿易和投資造成扭曲和障礙,損害我國的正當經濟利益。”(2(加強原產地名稱保護,同時也可充分保護我國在國際上知名的原產地產品不受非法的侵權。
    一 、原產地名稱的概述及其相關概念
    在我國對“原產地”這一術語有兩種解釋:其一:是海關管理及其他對外貿易管制中的進口物原產地即世界組織貨物規則項下的原產地(the Origin of goods)。這種產地僅僅是指貨物的來源地,并且這里指的來源地,并非一定是貨物真正的出產地,它也可能是貨物的轉讓地即第二次加工地。根據各國的原產地規則和國際慣例,原產地是指某一貨物的完全生產地,當一個以上的國家參與了某一貨物的生產時,那個對產品進行了最后的實質性加工的地區,即為原產地。而且確定原產地的目地是為了征收關稅或者采取其他貿易管制措施。在這種意義上講,原產地與產地標記、貨源標記同義。比如:美國制造、中國制造等。它被形象地稱為“經濟國籍”;其二:是從它含有的無形財產權的意義上講的,乃WTO下TRIPS協議提出給予法律保護的一種商業標記,即相當于TRIPS協議等國際公約中所使用的地理標志意義上的原產地。本文所指的原產地名稱,即地理標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而非國際貨物貿易中的原產地。如我國新修改的商標法中就使用了地理標志一詞。(3(
    (一)原產地名稱 (Applications of Origin)的概述
    原產地名稱又稱地理標志,對于其內涵世界各國尚未有統一的界定。最早指出原產地名稱這一術語的是:1883年通過的《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其首次將原產地名稱(地理標志)作為了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而1958年通過的《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第2條第1款則首次界定了原產地名稱的內涵。即“原產地名稱是用于標示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地理名稱,該商品來源于這些地方,其質量特征取決于該地區的地理環境。”1993年GATT各成員國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協議)其第22條第1款就規定:“本協議的地理標志,系指下列標志:其標示出某種商品來源于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于該地域中的某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依據以上關于原產地名稱的多種含義,可以推知構成原產地名稱至少應包括以下條件:首先,從語義學角度分析,原產地名稱是一種由地理名稱所構成的區別標志。(4(而且它必須是實際客觀存在的。“原產地名稱所代表的地域范圍雖沒有限制,可以是一個場所、地方、地區或國家的名稱,也可以是歷史名稱。但必須是確實存在的地名。”(5(由此,可見原產地名稱不能是隨意虛構而實際沒有存在或從來都不曾存在過的地名。通常,大多數原產地名稱是由兩部分組成的。即:地理名稱和商品名稱。如:“金華火腿”,這一原產地名稱中,金華是浙江省的一個市名,火腿則是一種食品。其次,構成原產地名稱的地理名稱,與產于該地的特定商品間存在著某種特定的聯系。這種特定的聯系具體表現在:具有特定品質的某種特定商品是由其產出地的地理環境所決定的,而這種地理環境,或者包括諸如水質、土壤、氣候等在內的自然因素或者包括當地的傳統技術、特殊工藝和制造方法等在內的人文因素。而該特定商品所具有的特定品質,是除原產地以外的其他地域所無法達到的。因為原產地以外的其他地域缺乏獨特的自然因素,或者沒有諸如:傳統工藝、獨特技術等在內的人文因素。最后從基本功用角度言,原產地名稱往往象商標一樣,在國際經濟貿易中成為了一種標示商品或服務基本來源的重要標志。從這個角度言,原產地名稱與產地名稱的含義等同。
    綜上所述,原產地名稱是一種標示商品來源和質量的商業標記。不同于產地標記,它不僅僅是一般的標識品來源地的標志,而且還對其所標指的商品或服務具有證明、擔保其品質、產地、制造工藝、精確度以及具備其所表明的出處(原產地)直接相關的特定品質的作用。因此,原產地名稱在長期的經濟交往中,成為了某種特定產品(具有特定品質)的代稱。它的存在使消費者一見到標有原產地名稱的商品,就會聯想到該商品所具有的優良質量、信譽或者其他不同于同類商品的獨特品質。而這對消費者的購物選擇,往往起著決定性作用。因此,漸漸地原產地名稱就象商品的其他標志諸如商標一樣,成為了消費者所重視,有時甚至成為了消費者購物時的唯一選擇,即認牌購物。而這樣就意味著標有原產地名稱的產品,具有巨大的潛在的市場購買力,從而使原產地名稱具有了財產權的性質,和商標一樣。作為能夠給企業帶來巨大經濟效益的原產地名稱,同時又成為了企業的一種無形資產。因此就性質言,原產地名稱是一種財產權。
    (二) 原產地名稱(地理標志)和產地標記(產地名稱)的關系
    原產地名稱與產地名稱,雖然兩者只有一字之差。但內涵卻大不相同。第一:兩者的含義不同。原產地名稱是“指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地理名稱,用于標識來源于此,并完全和主要因其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產生的品質和特征。”而產地名稱,又稱產地標記,是“指用來向公眾表明某種商品或服務,來源于特定的國家地區或地方的一種文字。”例如:常見的商品或其包裝上所標識的制造國,制造地落款,如美國制造等。即:是一種產地名稱。然而也并非說,凡是國名就統統只可能是制造國落款(產地名稱)的組成部分。即原產地名稱有時可以涵蓋制造國標記,但反過來用制造地標記,涵蓋原產地名稱卻不行。第二,兩者的側重點不同。前者側重表明商品的特定質量與信譽,表明該商品與在異地生產的或用異地原料所生產的商品,具有不同的品質和特點。第三:兩者的保護方式不同。前者在許多國家都可以作為商標的一種進行注冊,受法律保護。而后者按照國際慣例,一般都禁止將其作為商標注冊,因為其是一種純粹的地理標志,缺乏明確的顯著性,如上海制造、中國制造等。因此,絕大多數國家都禁止將其作為商標注冊。如我國新商標法第10條、第16條都有相應的規定。第四:保護水平和范圍不同。在國際上一般原產地名稱要比產地名稱所受的保護范圍更廣、水平更高、措施更強。
    除了以上不同外,兩者之間仍然具有很多的相似之處。例如:兩者都標識商品或服務的特定來源;在國際上都受法律保護;都是一種集體性權利,一個國家或地區內的任何一個企業都有權利在自己的商品上標明商品的來源地。在某些情況下,產地名稱也可隨其知名度的提升,當其具備了原產地名稱的構成要素后,便可以發展成為原產地名稱,從而理所當然地受原產地名稱的法律保護。例如:波斯地毯、法國香檳,當初就是隨著聲譽的不斷上升,穩定而又長期地存在,從而使其由當初的產地名稱上升為原產地名稱,發生質的轉變。這種變化中的兩者關系,類似于普通商品和知名商品間的關系。“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普通商品的包裝、裝潢,若未申請專利是得不到法律保護的,其他人均可使用。而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卻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商品的知名度是逐步提高的,當普通商品的知名度不斷上升,符合知名商品的構成要件時,其特有的包裝、裝潢便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了。”(6(
    (三) 原產地名稱和商標的關系
    原產地名稱與商標一樣,作為商業標識,都可以起到指示、區分不同商品生產者的作用和使消費者選擇商品或服務的作用。同時,兩者作為一種財產權,又都是企業的無形資產,運用得當都可以給企業帶來豐厚的利潤。并且兩者作為工業產權都受法律的保護。然而,兩者除了具備以上相似之處外。還有下列不同:第一:權利主體不同。前者作為一種地方性、集體性權利,其權利主體是特定地區內符合特定生產條件的多個生產、經營者。而后者。則為申請注冊它的一個企業所獨有。具有排它性。是一種專用權。第二:標識功能不同。前者只具有標識具有特定品質的商品來源和質量的功用,而生產該商品的企業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多個。而后者則可以具體區分特定商品或服務的生產者或提供者。第三:轉讓許可的條件不同。前者只能由特定地域內的經營制造者使用,不得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而后者在特定條件下則可以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第四:保護的方式不同。前者只能在法律上從禁的角度出發,禁止對其的不正當使用,從而保護正當經營者的合法權利。而后者可以從禁與行兩方面,對權利人給予保護。即商標權利人既可以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又可以禁止他人的不正當使用。如:假冒等侵犯權利人的現象。(7(盡管原產地名稱與商標存在著以上四點的不同,然而兩者在本質上仍是相同的,都是一種私權,只不過專有范圍有大有小而已。如:原產地名稱作為一種地方性、集體性權利,只要在原產地地域范圍內符合特定條件的企業,都有權使用該原產地名稱,而商標范圍則是由某一特定企業所享有,而其他企業則既不能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注冊商標,也不能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該注冊商標想近似的商標。(對馳名商標保護則更加嚴格)然而對原產地名稱言,其仍然是一種范圍較大的專有權,即由在原產地地域范圍內的,并且必須是符合特定條件(能夠生產高質量原產地產品)的企業所擁有。在本質上仍是一種私權。
    二 入世前我國原產地名稱保護的發展歷程及其現存的問題
    (一)入世前我國原產地名稱保護的發展歷程
    1 、入世前我國原產地名稱的相關法律保護
    在國外很多國家,對原產地名稱的法律保護已經有上百年的歷史,并且目前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有力的原產地保護制度,與此相比入世前我國對原產地名稱方面的法律保護幾乎是一片空白。
    就基本法律規定而言,迄今為止,由于我國尚未建立起一套比較完整的原產地保護制度,再加之我國的原產地名稱保護起步晚、水平低,所以入世前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對原產地名稱給予保護。而是多集中在行政機關的一些行政決定和管理辦法中。如我國現行法規中最早涉及原產地名稱的是1986年11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就“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商標等問題的復函”(復安徽省工商局),其中明確規定:“行政區劃名稱作商標與保護原產地名稱產生矛盾。”1987年10月29日國家工商局商標局又發布了一個關于《保護原產地名稱的函》對原產地名稱權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8(然而,上面這些規定,只是提及了原產地名稱,并在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層面上給原產地名稱了以適當的法律保護。這些規定無論從影響范圍,還是從保護力度上,對原產地名稱的法律保護都是很不夠的。
    隨著國內一些企業假冒法國原產地名稱“香檳”的現象日益泛濫,在相關權利人的強烈要求下,我國工商局在1989年10月26日發布了《關于停止在酒類商品上使用“香檳”或Champagne字樣的通知》明確指出,香檳不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稱,而是屬于法國的原產地名稱。原產地名稱是工業產權保護的對象之一,我國作為巴黎公約的成員國之一,有保護他國原產地名稱(如法國香檳或Champagne字樣)的義務。這一行政規定,只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原產地名稱保護中,大量侵權現象的發生,同時也使人們對原產地名稱有了一定的認識。然而這種認識畢竟是很狹窄的。隨后我國1993年頒布的《商標法實施細則》第6條增加了有關集體證明商標的內容,1994年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對集體、證明商標有作了明確的規定。這些關于原產地名稱的規定,使原產地名稱可以作為商標進行注冊,從而使其獲得了較為完善的法律保護,并且這一規定,一直調整著我國原產地名稱保護的實踐活動。此外還有1999年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后并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同樣也對原產地名稱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法律保護。
    對于我國其它一些法律、法規中關于原產地名稱的間接規定。比如產《品質量法》第4條規定的:“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規定的:“禁止經營者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虛假的表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的:“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異地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劃作字號。”等等。從嚴格意義上講,上述法律規定中的原產地或地名,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原產地名稱,而是包含原產地名稱和原產地標記這兩者,即它包括、大于本文所講的原產地名稱。因此,依據上述法律規定,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給予原產地名稱以法律上的保護,但這種未明確的法律保護,顯得有些牽強附會。
    通過以上的分析,不難看出,入世前的中國,就基本法律規定而言,對原產地名稱的法律保護,只是初步的、不明確的給予其一定程度的保護。并且這種法律保護,多是從禁止非法使用的角度講的,而對于原產地名稱的概念及相關概念的辨析、如何加強原產地名稱保護等方面,則沒有任何規定。很顯然上述法律規定,對于保護我國的原產地名稱,是遠遠不夠的,并且在實踐中大量假冒原產地名稱.的侵權現象屢禁不止的事實,也正好佐證了這一點。
    2, 入世前,我國原產地名稱保護的實踐探索
    中華五千年的悠久歷史,孕育了我國許多原產地名稱意義上的原產地產品——名優特產。如:紹興黃酒、蘇州刺繡等。這些名優特產都屬原產地產品,可以而且應該得到原產地名稱法律保護。由于我國的商標制度起步晚、水平低,并且入世前一直未對原產地名稱給予明確的法律保護,所以我國眾多名優特產的存在、發展不是通過商標宣傳起來的,而是靠長期的經營,連續的使用,(包括幾代甚至十幾代)正是這些獨具特色的名優特產,長期而又穩定地維持自身特定品質,使得它們贏得了良好的市場信譽,從而成為生產這些名優特產的企業的一項最重要的無形資產。原產地名稱所蘊藏的巨大的市場潛力,使得假冒原產地名稱“搭便車”的現象大量發生。加之,由于缺乏法律中的強有力的支持,即: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致使我國在原產地名稱保護上出現了無法可依的現象。例如:在“金華火腿”商標侵權糾紛案中。據報道,從1984年至1985年這一生產年度,浙江省食品公司的“金華火腿”商標專用權,就曾十八次受到了其他企業的侵犯。(9(短短的一年,侵權就多達十八次。雖然正如前面所述,工商行政管理局前后曾發布了幾個關于原產地名稱的決定,但殘酷的社會現狀,又從另一個側面反映出我國入世前原產地名稱保護的嚴峻現實。
    入世前,我國在原產地名稱保護上存在這兩種途徑。一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進行的原產地證明商標保護,另一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進行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由于中國行政機關管轄的條塊分割,結果造成了很多本可以避免發生的權利沖突。此外兩者之間的權力還存在著交叉,從而浪費了不少國家的行政資源,使中國在原產地名稱保護上原本應該統一的體制,被不同的行政主管機關因各自的部門利益所分解。法律是嚴肅的,不應當用跑馬圈地的方式,劃分政府對某一問題管轄的統一性。為此,我國在加強原產地名稱保護的同時,還應加強原產地名稱企業的商標意識,從而使它們的產品不但可以受到原產地名稱的保護,還可以受自身商標的雙重保護。
    隨著近些年來的經濟發展,互聯網技術的出現,域名日益成為一個企業對外交往的重要標志。惡意搶注域名的現象也從商標刮到了原產地名稱,外國投機商人除了惡意搶注中國的知名品牌外,還將魔爪伸向了在中國仍未得到有效法律保護的原產地名稱。幾乎所有的中國原產地名稱在進軍國際市場、走向世界時,都曾受過惡意搶注的厄運,領教過無可奈何退出市場的苦澀滋味。在日益增多的惡意搶注的趨勢前,加強原產地名稱保護已經成為了緊迫之舉。
    與惡意搶注相比,假冒原產地名稱的冒牌貨現象,則是危脅原產地名稱的又一大毒瘤。鑒于原產地名稱巨大的市場潛力,使許多不法之徒為了賺取高額利潤而假冒他人的原產地名稱。這一方面,嚴重地損害了合法權利人的權益。另一方面,更嚴重的是,使我國為數眾多的原產地名稱的信譽,受到了極大的影響,甚至最后在國際市場歸于消失。
    綜上所述,入世前的中國原產地名稱保護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確依據,再加之中國在原產地名稱保護方面的獨特的兩條保護途徑,使得假冒、搶注等侵犯原產地名稱的現象大量存在。針對原產地名稱保護的現狀,我國迫切需要在立法和實踐中加強對原產地名稱的法律保護。
    (二)入世前,我國原產地名稱保護中存在的其他問題
    除了上述,我國原產地名稱在現實生活中遭遇的種種侵權現象外,入世前的中國原產地名稱保護還存在著其4他問題。如下:
    1,由于長期以來,我國缺乏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意識,加之我國法律中一直沒有對原產地名稱給予明確的法律規定,導致現實生活中,很多原產地名稱被國內外企業隨意濫用,從而使不少原產地名稱逐漸地演化為同類商品的通用名稱或代名詞。例如:中國的中醫藥,可謂源遠流長,加之中國地大物博、氣候多樣,使中國成為了世界上少有的中草藥最全的國家之一。一段時間里,中國的中草藥制成品在國際市場上的銷路很好,而中國的鄰國日本同樣看到了中草藥制成品的良好銷路。他們積極從中國購買了大量中草藥原料,制成了與中國在國際市場上所賣的中草藥制成品一樣的產品,并創建了自己的世界品牌。據報道,僅日本在中國“六神丸”的基礎上,研制的“救心丸”年銷售額就達上億美元。如今外國公司已經搶占了國際中成藥市場70%以上的份額,有的甚至還向中國出口“洋中成藥”。
    2,國內的一些在原產地域范圍內的企業“鼠目寸光”、“殺雞取卵”的作法。即由于看到了原產地名稱巨大的市場潛力和良好的銷路,很多國內的在原產地域范圍內的企業為了賺取高額利潤,粗制濫造、以次充好,生產的產品或者缺乏其獨特的品質,或者由于缺乏一定獨特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訣竅,導致其生產的所謂“原產地產品”質量的不穩定,甚至是劣質的產品,從而致使很多消費者在購買到所謂的“原產地產品”后,便對同一原產地名稱的產品不再問津,從而漸漸地使真正的原產地產品失去了市場,這一做法嚴重損害了產品質量過硬、企業信譽良好的原產地名稱合法權利人的利益,給他們造成了不可彌補的損失。例如:去年發生在國內的一起因商號相同,而發生的一連串反應的“冠生園”事件。首先是南京冠生園廠用陳餡制作月餅的事實被揭露,接著導致上海、杭州等地使用同一商號“冠生園”而彼此并無任何聯系的廠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在上海,不僅冠生園生產的月餅在中秋節中出現了滯銷的現象,而且該廠所生產的糖果等其他系列商品的銷路也都出現了問題。“冠生園”事件,深刻地反映出當今世界市場間的連動性。由此看必須完善我國的原產地名稱保護制度,使在同一原產地名稱下的眾多企業“能上能下”,即:質量不合格的企業將隨時被取消原產地名稱保護。
    3,近些年來,在原產地名稱保護上又出現了另一個問題。即:在同一原產地名稱下存在眾多無各自商標的企業。在現實生活中,眾多名優特產的具體經營者,不僅沒有意識到原產地名稱和商標的重要性,而且他們中的大多數仍長期使用著同一原產地名稱。這種長期共用的結果,形成了一種同一原產地名稱下,有眾多企業卻無各自商標品牌的現象,就像同一商號下有眾多企業容易引起紛爭一樣,(例如“張小泉”剪刀案,杭州、南京等多家剪刀店因使用同一商號“張小泉”而引發的訴訟。)同一原產地名稱下的眾多企業也很容易引起紛爭。
    三 原產地名稱的國際保護
    (一) 原產地名稱的國際保護模式:
    國外很多國家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歷史已經有上百年了。無論在保護水平,還是在保護方式上,都日臻完善。研究原產地名稱的國際保護模式,有利于借鑒他國經驗,建立我國完善的原產地名稱保護制度。各國在原產地名稱的保護模式上主要可分為以下四種類型:第一類:是以商標的方式給予原產地名稱以法律上的保護。具體又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一是:以集體商標的方式對原產地名稱注冊保護。如:德國《商標法》第99條規定:“在商業中,可以標明商品或服務地理來源的標志或標記,可以構成集體商標。”二是:以證明商標的方式對原產地名稱注冊保護。如英國《商標法》第3條規定:“一個含有在商業中表明商品或服務的地理標志的標志象征的證明商標可以被注冊。”三是:規定由當事人在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選擇其一注冊使用。如美國《商標法》(1054)第4條規定:“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包括原產地標記應根據本法由對申請注冊的商標的合法權利人選擇。”第二類:是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模式對原產地名稱給予法律保護。例如:瑞典它們將侵犯原產地名稱權的行為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種予以禁止。(10(第三類:是以《原產地名稱保護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為基礎的專門立法模式保護。以法國為代表,法國于1991年5月6日通過了專門的《原產地名稱保護法》。第四類:是以西班牙為代表的混合立法保護。即當事人可以選擇以商標保護原產地名稱,也可以選擇原產地名稱的專門保護。
    四種模式,涵蓋了幾乎全世界關于原產地名稱的保護方式,可謂“各有利弊”。正值入世,我國應借此“春風”,在充分借鑒各國關于原產地名稱保護經驗的基礎上,建立完善的我國原產地名稱保護制度。
    (二) 主要的原產地名稱的國際保護公約
    1、起始階段:對于原產地名稱的國際保護,最早是由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將其最先納入了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其第十條之三規定了對虛假標記的補救措施,但只是集中在進口環節上,對原產地名稱予以法律保護。此外,巴黎公約的子公約《制止產品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也對原產地名稱給予了較為全面的法律保護。
    2、發展階段: 在巴黎公約及其子公約《馬德里協定》的基礎上,1958年產生的《原產地名稱保護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首次界定了原產地名稱的內涵,并在國際公約中規定了原產地名稱的國際注冊制度。而且其保護水平遠遠超過了前兩個文件。另外一個重要公約,就是發展中國家《原產地名稱和產地標記示范法》其詳細的規定了對原產地名稱保護的條件、違法使用的責任和保護措施。
    3、現存階段: WTO法律文件系列中的TRIPS協議,是目前對原產地名稱進行保護的最新國際公約,是當今世界對原產地名稱保護水平最高、保護范圍最廣的國際公約。TRIPS協議第22條提供了關于原產地名稱國際保護的最新動態。具體體現在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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