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懷德 ]——(2000-9-1) / 已閱54983次
通過以上討論,我認為,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基本特征有四個:第一,第三人是與本訴所爭議的訴訟標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系。這也是第三人參加到訴訟中來的法律根據。第二,第三人是在訴訟已經開始、判決作出以前參加到他人本訴中來的個人或組織(當然應當包括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行政主體)。第三,第三人在訴訟中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四,第三人通過個人申請或者由法院通知的方式參加訴訟。
二、關于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種類
我國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雖然借鑒了民事訴訟第三人制度的原理,但是并未作有獨立請求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劃分。這是由行政訴訟自己的特點決定的。有的學者認為,在行政訴訟中不存在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這是因為第三人與原告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而不能把本訴中的原告和被告都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把本訴中的原告作為被告時,則不成其為行政訴訟)。實踐中,后參加訴訟的人既不同意原告的訴訟主張,也不同意被告的訴訟主張,而提出自己的訴訟主張是可能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后參加訴訟的人具備起訴條件,可以列為共同原告。⒁依筆者之見,這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因為該觀點以民事訴訟法中關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理論為依據,自然不會得出正確的結論。
事實上,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和民事訴訟第三人制度是兩種不同的訴訟制度,當然會有同的運作方式。行政訴訟第三人既不同于民事訴訟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不同于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民事訴訟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依據,是"自己認為"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不論全部或部分,享有獨立的實體權利人的資格。他以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張,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張,把原被告都當作被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依據是他與爭議的一方有利害關系,但他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實體權利,他站在原告或被告的立場上,間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要他支持的一方敗訴,就有可能承擔某種法律義務。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依據,則是他與他人爭議的標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系,他提出的主張有兩種可能性:1、既不同意原告主張,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張;2、同意原告或被告的主張。當然,他也有可能不提出任何主張。當他支持的一方當事人敗訴以后,也有可能被判決承擔某種義務。可見,機械套用民事訴訟第三人制度的"兩分法"來劃分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種類是不合適的。
當前,很多學者在學理上對行政訴訟第三人主要采取列舉式的分類方式,難免掛一漏萬,而且極易引起爭論。我們認為,通過對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科學分析,進行概括式的分類是十分必要的。在這方面,有人已經做了有益的嘗試,如以"利害關系"為標準,有的學者將行政訴訟第三人分為直接利害關系第三人和間接利害關系第三人。⒂也有的學者將行政訴訟第三人分為三種類型:必然性利害關系第三人、或然性利害關系第三人和預決性利害關系第三人。⒃這種分類方法,存在不夠直觀、語意不確定、可操作性不強等缺點。還應探索更科學的分類方法。
根據行政訴訟的基本原理,結合行政訴訟實際特點,以第三人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為標準,可以對行政訴訟第三人作如下分類:
(一)權利關系第三人;(二)義務關系第三人;(三)事實關系第三人;
(一)權利關系第三人
權利關系第三人是指由于其權利受到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不利益處分的消極影響,參加到行政訴訟中來,提出自己獨立訴訟主張的個人、組織。
之所以把這種第三人定義務"權利關系第三人",是因為當行政主體所做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時,該第三人可能會因此而獲得、恢復或增加某種實體性權利。從這個角度看,行政主體因為行政職權爭議參加訴訟,不可能成為權利關系第三人。只有當他以"個人、組織"的身份參加訴訟時,才有可能成為權利關系第三人。
依照行政法學原理,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利益處分包含兩種情況:一是指行政主體通過具體行政行為使相對一方的個人、組織被剝奪已有某種權利的行為;二是行政主體通過具體行政行為使相對一方的個人、組織承擔一定義務的行為。這兩種具體行政行為使相對方受到了不利益處分的消極影響,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1、治安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受害人、被行政主體處罰的一方。如果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起訴,則受害人為權利關系第三人。如果受害人不服行政處罰作為原告起訴,則被處罰人為權利關系第三人。
2、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共同被處罰人。如果只有一部分被處罰人作為原告起訴,另一部分被處罰人屬權利關系第三人。
3、行政確權案件的權屬爭議人。如果一部分權屬爭議人不服行政確權決定而向法院起訴的,沒有被確定為權利主體的權屬爭議人都屬于權利關系第三人。而被確定為權利主體的一方,屬于義務關系第三人。
4、行政裁決案件中強制性補償案件、賠償裁決案件的一方不服 裁決而向法院起訴的,另一方屬于權利關系第三人。
5、行政處罰案件被處罰的利益波及人,即被處罰人租憑他人房屋、租借(租用)他人交通運輸工具、播放工具等實施某種行為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措施的,其利益波及的人,在被處罰人不服處罰行為而向法院起訴時,屬于權利關系第三人。
6、行政許可(一般為排他性行政許可)案件中的未起訴的許可爭議人。如果一部分許可爭議人不服行政許可行為而向法院起訴的,另一部分許可爭議人為權利關系第三人,被許可人為義務關系第三人。
7、行政合同被行政主體單方解除或變更的,如果相對方向法院起訴的,因行政合同解除或變更受到不利影響的利益波及人,為權利關系第三人。
8、行政征收、行政征用案件中,被征收或征用的人之外對征收、征用行為主張權利的他人。如果被征收、征用的個人、組織不服而向法院起訴的,該他人屬于權利關系第三人。
9、其他受到不利益處分消極影響的其他人。
(二)義務關系第三人
義務關系第三人是指由于其權利受到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授益處分的積極影響,或者參與了不利益具體行政行為,而未被列為被告或不具備被告資格,參加到行政訴訟中來,提出自己獨立訴訟主張的個人、組織。
之所以把這種第三人定義為"義務關系第三人",是因為當行政主體所做具體行政行為被判決違法時,該第三人可能會因此而被判決承擔某種實體性義務,即被剝奪、喪失或減少某種實體性權利。
從概念可以看出,義務關系第三人包括兩類:第一類是由于受到了授益處分的積極影響,而參加到訴訟中來;第二類是由于參與了對原告的不利益具體行政行為,而未被列為被告或根本不具備被告資格,而參加到訴訟中來。
依照行政法學原理,具體行政行為的授益處分包含兩種情況:一是指行政主體通過具體行政行為使相對一方的個人、組織獲得以前所沒有的某種權利或某種行為資格的行為;二是行政主體通過具體行政行為使相對一方的個人、組織免除一定義務的行為。這種因授益處分的積極影響成為第三人的,就是第一類義務關系第三人,具體表現為以下情形:
1、行政確權案件中被確定享有權利的權屬爭議人(即被確定為權利主體的一方)。如果一部分權屬爭議人不服行政確權決定而向法院起訴的,被確定為權利主體的一方,屬于義務關系第三人。沒有被確定為權利主體的權屬爭議人都屬于權利關系第三人。
2、行政許可(一般為排他性行政許可)案件中的被許可人(許可權利人)。如果一部分許可爭議人不服行政許可行為而向法院起訴的,另一部分許可爭議人為權利關系第三人,被許可人為義務關系第三人。
3、行政主體征收、征用土地后,又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他人建設或使用的,被征收、征用土地的人不服而向法院起訴的,則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使用單位屬于義務關系第三人。
第二類是由于參與了不利益具體行政行為,而未被列為被告或根本不具備被告資格,而參加到訴中來。具休包括以下情形:
4、行政處罰案件中,與被訴行政主體有法律上認可的、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聯合執法或協作關系的其他單位或者組織,如政黨組織、行業協會等,被處罰人不服行政處罰而向法院起訴的,與行政主體協作的政黨組織、行業協會屬于義務關系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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