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懷德 ]——(2000-9-1) / 已閱54981次
⑤參見應松年主編:《行政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7月第1版,第130-131頁。
⑥一些行政法學著作將行政法律關系的相對方概括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屬于借用民法學的概念,并不是實質意義上的行政法學的概念,較為準確的表述應該為"個人、組織"。我國憲法也使用了這種表述方式。如《憲法》第40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參見羅豪才主編:《行政法學》(修訂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8月修訂第一版,第102-103頁。
⑦參見方世榮主編:《行政訴訟法案例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168-169頁。
⑧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案例。
⑨參見余明永:《對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法律界定》,載于陳光中、江偉主編:《訴訟法論叢》第1卷,第499頁。
⑩見方世榮主編:《行政訴訟法案例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166-167頁。
⑾參見陳桂明、馬懷德著《案例訴訟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4月版,第329-333頁。
⑿這里使用了"可能提出"有關職權爭議的主張的字眼,說明不是"必然會提出",也就是說第三人也可能放棄提出任何主張的機會。雖然我國行政訴訟法目前對行政訴訟第三人立法上未作區分,筆者認為,在行政訴訟法上作這種區分是很有必要的,只有這樣才能解決此種情況下行政機關作為第三人的問題。本文在后面的討論中,將對此問題進行一步論證。
⒀這不同于在訴訟進行過程中,作為第三人的行政機關因證明自己行為的合法性而提出的證明性訴訟主張。第三人提出這種主張與加入訴訟時提出的基本訴訟主張完全不同。
⒁胡錦光、楊建順、李元起著:《行政法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306頁。
⒂王紅巖:《行政訴訟第三人探析》,載于《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1991年第4期,第33頁。該文指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是指對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為了自己的權益而申請參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審判實踐看,行政訴訟第三人主要指這種第三人而言。有間接利害關系第三人,是指與當事人雖然沒有行政法上的利害關系,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申請參加訴訟或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⒃參見余明永:《對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法律界定》,載于陳光中等主編:《訴訟法論叢》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505頁。文章指出,必然性利害關系第三人是指第三人與原告處于受到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同等拘束的地位,而使其與本案的處理結果必然地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或然性利害關系第三人是指第三人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某些部門有權利義務關系,與本案的處理結果只是可能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預決性利害關系第三人是指因第三人與被訴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存在著一種法律上認可的、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工作或協作關系,案件的處理結果對其權利義務具有預決作用。
⒄參加趙正群:《論行政機關不宜成為行政訴訟第三人》載于《經濟與法》,1993年第8期,第14-15頁。
⒅民事訴訟附帶行政訴訟,這個問題尚未取得學術界的共識,但卻符合訴訟經濟的要求,筆者將另文專門論述。
⒆參見余明永:《對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法律界定》,載于陳光中、江偉主編:《訴訟法論叢》第1卷,第502-5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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