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1-8-14) / 已閱24701次
由于我國沒有建立人事訴訟(身份關系)訴訟制度,理論上對人事訴訟研究不夠,人們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不甚了解,對離婚之訴、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婚姻無效之訴、婚姻撤銷之訴的合并審理,更是知之甚少。因而,不敢或不會適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至于婚姻事件合并審理,在實踐幾乎閑置不用。例如,原告提出離婚,被告主張婚姻不成立或婚姻無效,這實際上是一個反訴,應當合并審理。但通常的做法是終止婚姻民事訴訟,另行打行政官司。
(二)缺乏對婚姻法和相關法律統籌把握和整合研究
婚姻法(親屬法)涉及的問題及其復雜,要真正了解和準確把握婚姻法的實質,正確適用婚姻法,至少要解決如下幾個問題:
1、親屬法與其他民法的關系,親屬法能否適用民法總則,以及如何適用民法總則?
2、財產訴訟與身份訴訟的關系,普通訴訟程序與人事訴訟的區別,普通程序中哪些適用身份關系訴訟,哪些不適用身份關系訴訟?
3、婚姻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關系,身份關系訴訟到底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身份關系是否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審理?婚姻行政案件應當界定在哪些范圍內才是正確的?
4、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能是什么?能否處理婚姻登記糾紛或者能否賦予其處理婚姻登記糾紛的職能?
可以說,這是研究親屬法的最起碼的基本方法,只有對上述問題有一個整體把握和整合分析判斷后,才能對相關問題有發言權。但目前對婚姻法的研究則缺乏統籌和整合,存在三大缺陷:
1、實體法與程序分離;2、財產訴訟與身份訴訟關系分離;3、婚姻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分離。而且多數親屬法學者不研究身份關系訴訟(人事訴訟)問題。因而,在討論身份關關系訴訟時,往往漠不關心,或者發表錯誤意見。又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對婚姻行政訴訟與婚姻民事訴訟的研究方法也是分離的,缺乏比較研究,難以發現二者的優劣。因而,往往誤認為,行政訴訟是解決婚姻登記瑕疵的唯一手段或最好手段。
(三)傳統習慣勢力或傳統習慣的影響
由于我國過去沒有婚姻無效制度,有些婚姻在法律上不能承認其效力時,則由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登記。應該說,這是當時的一種權宜之計。因而,修改后婚姻法對此做了完善,明確規定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盡管現行法律制度發生重大變化,但習慣勢力或傳統習慣做法根深蒂固,總是習慣于由行政機關或行政訴訟處理婚姻瑕疵糾紛。
(四)立法者的知識結構和法律導向的影響
由于婚姻案件一審都在基層法院,二審在中院,省級以上的法院都不審理婚姻案件。因而,不直接審理和接觸婚姻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專門研究婚姻法者當然極少。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組成人員(大法官和高級法官)中,據我所知,大法官幾乎沒有人發表過有關親屬法的文章,高級法官研究親屬法者也不多,只有極少數發表過親屬法文章。由于立法者不接觸、不研究婚姻法,往往只能憑自己的一般價值判斷,或者哪一方觀點學者聲音大(學術地位高),就聽誰的。而一些研究人事訴訟(身份關系訴訟)的學者地位低,一些基層法官的聲音遠,立法者就當然難以聽見。
(五)認為在現行法律體制不能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婚姻登記糾紛
有學者認為,在現行法律體制下,難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婚姻登記糾紛。這實際上是一個誤區。在民事訴訟中適用婚姻關系確認之訴解決,有其充分的法律根據和理論根據 。
1、婚姻法第八條是關于婚姻成立與不成立的規定,婚姻關系確認之訴有其充分的法律依據。而且,確認婚姻關系之訴也是落實該條規定的需要。否則,對于涉及婚姻法第八條的婚姻糾紛就難以解決。
2、在民事訴訟上,也有確認之訴。婚姻關系確認之訴在民事訴訟中沒有法律障礙。
3、在一些國家和地區有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立法,可供我們借鑒。如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均設有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
4、婚姻案件合并審理,在民訴法上也有充分根據。對同一訴訟標的或同一法律關系應當合并審理,這是民訴法的基本要求。如果原告認為婚姻有效提出離婚,被告反訴婚姻無效或不成立,這當然要合并審理。因為婚姻案件是民事案件,民訴法的合并審理當然適用婚姻案件。而且只有合并審理才是合法的,駁回起訴是違法的。
5、婚姻登記機關和行政訴訟無法有效地解決婚姻登記瑕疵糾紛,民事訴訟是必然選擇。
6、我國在審判中已經有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的判例,效果很好(見《人民法院報》2010年11月11日7版)。
五、司法解釋(三)第一條立法缺陷的司法救濟
(一)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婚姻瑕疵糾紛
對于婚姻登記瑕疵糾紛,由于“行政復議不能”和“行政訴訟無能”,司法解釋(三)第一條通過精心遣詞用語,只規定了行政性質訴訟(即“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不能通過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其他的情形則不在其列。這就為民事訴訟解決婚姻登記糾紛預留了巨大空間,即解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可以通過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但不禁止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婚姻瑕疵糾紛。
事實上,司法解釋也不能禁止或無權禁止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婚姻瑕疵糾紛。因為這將違反民事訴訟法和婚姻法。
比如,一對夫妻因婚姻登記瑕疵發生爭執,一方認為雙方的婚姻關系成立,一方認為雙方的婚姻關系不成立,當事人根據婚姻法第八條及其相關規定,通過民事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其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對此,法院能夠駁回當事人起訴嗎?當然不能。因為駁回起訴沒有任何法律根據。1、當事人爭執的法律關系是婚姻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 .2、當事人訴訟主張的實體法是婚姻法第八條及其相關規定,有法可依。而且婚姻法屬于民事法律范疇。3、確認之訴是民事訴訟法的基本訴種之一。無效婚姻也是通過民事訴訟確認的。僅憑上述三條(這里還不說有些婚姻登記糾紛,婚姻登記機關或行政訴訟根本無法解決,如超過行政訴訟時效等),法院就無法駁回當事人起訴。駁回起訴就是違法。
(二)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婚姻瑕疵糾紛具有優越性
不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婚姻瑕疵糾紛,而且比行政訴訟具有更多的優越性。詳見《解決婚姻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打架”之路徑》(《法律適用》2011年 第2期)以及其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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