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曉東 ]——(2003-5-17) / 已閱42715次
第三,從政治方面來看,他們都對已有的法規既有繼承并有革新。春秋時期,三代以及西周所奉行的
人格政治暫失優勢,但禮之遺風尤在。故管子提出“修舊法擇其善而業用之。” ,并主張以法理政,以法
統軍,以法治民,并將三者在制度上結合起來。即“作內政而寄軍令焉。” 其“舊法”是指西周的禮制和
刑罰,但范圍較廣。管子把禮、義、廉、恥視為“國之四維”,強調“飾四維”、“張四維”,強調禮義的強
制作用 。同時對禮的一些方面有所突破,諸如“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尊尊” 、“刑不可知”
等,以達“禮以導民”, 任用賢能,及以法令作為人們言行之準則。官子在齊設立“三國五鄙制”, 將齊
人分成士、農、工、商四民,使四民分居定業。梭倫則繼承德拉古之法律并有革新。就如亞里士多德所記
載那樣:
在阿里斯泰喀摩斯執政期間,德拉科(德拉古---摘注)定立了他的法規:9位執政官從那些擁有不少
于10米那之自由財產的人中選出,其他諸種較低官職則選自得以具備武裝的人。將軍與騎兵將官從那些顯
明其擁有不少于100米那自由財產并且其處于合法妻室的子女也已超過10歲人中選出。(官員必須為其官
職交保,且擔保人資格嚴格限制。---摘注)……議事會由401人組成,從公民中通過抽簽產生,這一官職
以及其他官職由年齡超過30歲的公民抽簽決定;在所有人都輪到過之后,將重新開始抽簽,在此之前同一
人不得任職兩次。(對未到會(議事會、公民大會)有罰金制。---摘注)……戰神山議事會(元老院---摘
注)為法律保護者,并且監督各類官員,以使其依照法律來統治。……這一政體中的組織形式就是這樣一
種性質,大多數人為少數人所奴役,平民們起來反對顯貴階層,派別之爭十分激烈,而且各派別長時間的
相互對峙。
他(梭倫---摘注)建立了一個政體,并另行制定了法律,人們停止使用德拉科除關于兇殺之外的各種
法令。他確立的法律延續上百年之久。根據財產把人劃入四個階層,與先前的劃分一樣,500麥第姆諾戶、
馬戶(騎士)、有軛牲戶、雇工;其各種官職分配給前三個階層中的人擔任,如9名執政官、財政官(司庫)、
主買官(監契官)、“十一人(獄吏)”和掌俸官。各種官職按各階層財產多寡進行分派,屬雇工階層者僅僅
得到參加公民大會和公審法庭的權利。……他組建了一個400人的議事會,每一部族出100人;但他指派
戰神山議事會負責保衛法律,就像它先前作為政體的監督者而存在那樣。(梭倫并對早先時候由戰神山議事
會召集并自行決定適合于每種官職的人選,任期一年的制度進行了改革,由每一部族選出10位候選人以角
逐9名執政官之職位,再從這些候選人中抽簽而定。---摘注)
從外在表現來看,官子與梭倫都以全民皆兵的形式寄政于軍,又都將轄下之人分為四等,但他們所取
得的功效卻大相徑庭,截然不同。管子在人格政治漸失效用之時,從社會現實中選擇了“引薦”、“挑選”
制之來形成國家管理官員的構成方式。而梭倫則以“級級自選”并互有制約之制來形成其官員的構成方法。
管子將齊人四分并離居定業(以身份為基,但相互間存在一定的可變性)。梭倫則以財產為基將民四分,而
各自等級之間的流動性要較管子所設的要大。
分析其各自策略得源頭,則可知華夏民族自原始之末,氏族向國家過渡的時候就是以各部落的自足為
先,部落間的互換為次。每每部落之間發生爭端,往往會有一存一亡之果。故而漸次形成“以食為天”、“自
給自足”的主要發展模式,而此種模式下必然要形成一個群體中要有統一意志,綜合成有序的規范。故三
代至周形成王為獨尊,官員皆歸屬于王之下。盡管王的中央集權并不能全部貫徹于全部領地,但王在名義
上是獨尊的。管子之改革自然不能完全脫離這一框架,也只能最大限度的突破,通過曲折的方向來對王的
獨權作一番制約。其所用“引薦”、“挑選”都是上位者通過在下位者的推薦,然后根據其意志而選,甚至
于上位者可以不依引薦而自選。所以其構成之模式是以從上向下的。管子將人四分也是依據其治世之需。
士為謀治之主,故將士列在首位;農為人食的基礎,故緊列其次;工商則在當時為主輔的行業,故列三四
之位。而管子之策更推進了此種模式的發展。管子對各民的自身權利未給予強調,而主要強調的是社會秩
序怎么穩定。而希臘民族則可以從亞里士多德的記述所示,希臘民族是眾多的城邦構成的,以城邦立國,
并且大多數為小國寡民。而小國要自給自足則難度相當大,其生存之道就不能盡靠自產之食來維系,必須
通過各國之間的互換。而互換必然引起人們的流動,推進商業,進而要求行動之自由。故梭倫之改也必然
在其民族習俗的基礎上來格制創新。所以他所采用的“級級自選”制度形成自下而上的官員構成模式,且
官職之間存在制約。依此形成的法就不是某一個人的個人意志,而是眾意。而眾意又需有機構來保護,于
是就有了元老院之制來保護法律。又因希臘民眾的流動性較大,其政治之基為全民,物質基礎是工商經濟,
梭倫必然依據財力將民四分。這更能符合希臘當時之現實。梭倫的立法不僅根據希臘的民風,而且進一步
推動了希臘民族的社會意識的發展,為希臘的民主憲政奠定了基石。
第四,從社會改革方面來看,官子主張“禮以導民”、“伸張君主權威”,在一定程度上可用“使人服政、
循政”來概述。梭倫則主張國民參政,并創立陪審制度來賦予貧民司法權。服政、循政往往是人們處于被
動的地位,故對自身的權利的主張及義務的遵循始終不處于積極狀態,而參政使人們能處于政治活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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