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德山 ]——(2011-11-9) / 已閱16090次
作者:
王德山:男,1962年生,漢族,副教授,河南人。
作者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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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情勢變更制度的適用要件
(原文載《法學雜志》2008年第1期,第57-60頁)
摘 要
當事人主張使用情勢變更制度予以救濟,僅有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還不夠,還應當具備情事變更的后果要件。本文針對情勢變更制度的后果要件進行了詳細論述,提出適用情事變更制度予以救濟的后果要件包括:第一,情勢變更致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第二,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第三,合同不能履行。本文核心論述了下列問題:
一、顯失公平及其認定
(一)文章比較了普通意義上的顯失公平和情事變更中的顯失公平。情勢變更中的顯失公平應當有別于普通意義上的顯失公平,即在當事人主觀方面、可預見性等存在較大差異,不能以普通意義上的顯失公平標準直接衡量情勢變更中的顯失公平。
(二)目前,有關顯失公平認定的論述基本上都是抽象性、概括性的描述。文章首次提出,以成本核算來界定顯失公平。通過經濟成本核算,以經濟成本作為衡量尺度,以“正負零”作為判斷標準,即如果因情勢變更而導致一方所獲利益顯著低于其成本,也就是該項交易嚴重虧損,遭受較大經濟損失時,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如果情勢變更使得一方當事人獲得的利益僅僅是相對降低或減少,但從成本角度分析,仍然可以獲得經濟利益,只是獲利多少的問題,不能以此認定為顯失公平并適用情勢變更制度。同時提出,對當事人所獲經濟利益不能進行縱向和橫向比較,不能僅以收益多少來衡量與評判是否構成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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