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德山 ]——(2011-11-9) / 已閱16091次
二、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合同訂立后情勢變更維持原合同效力,使得一方當事人,甚至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xiàn),即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形下,當事人可以主張情勢變更制度。
三、履行不能
如因情勢變更致使當事人客觀上不能履行合同,當事人可以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制度。履行不能即有別于顯失公平,也有別于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論文最后一部分論述了情勢變更與商業(yè)風險。商業(yè)風險與情勢變更之間屬于種屬關系,即情勢變更屬于商業(yè)風險之一種,并對理論界將二者所作的比較提出質疑。二者不存在的所謂的區(qū)別,客觀上也無法作出科學、準確劃分,不能將二者對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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