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國明 ]——(2003-8-17) / 已閱47914次
論 專 利 侵 權 責 任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施國明
內容提要:本文從專利侵權入手,首先論述了專利侵權的形態、規則原則、構成要件等,然后著重闡述了我國專利法對于專利侵權的懲罰措施即專利侵權的責任。以期通過此來減少我國專利侵權案件的發生,促進我國專利的發展和經濟的進步。
目錄:一、專利侵權行為概述
二、專利侵權行為形態
三、專利侵權歸責原則
四、專利侵權構成要件
五、專利侵權證明責任
六、專利侵權的責任
七、結束語
關鍵詞:專利侵權 專利侵權責任 專利法 專利行為
正文:
一、專利侵權行為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于1985年4月1日起實施,是新中國第一部專利法。為了更好地促進我國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我們不斷地對他進行修改和完善,到2000年8月25日第九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其進行了第二次修正,并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專利法的不斷普及,我國專利申請量已達每年十幾萬件,相應地,專利糾紛也大幅增加,因此,我們有必要研究一下專利侵權責任問題。
自上世紀80年代開始,全球范圍內的專利制度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基礎上進入了一個更高的發展階段,這以1995年1月1日生效的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為重要標志。而相應地我國為了加入世貿組織,也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對于專利侵權行為也做了更符合世界趨勢的規定,從傳統的“損害填補”原則發展為采取懲罰性的補救手段以充分保障權利人的權益和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
我們認為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內,行為人未經權利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下面我們就專利侵權行為所引發的責任問題做一簡要論述。
二、專利侵權行為形態
侵權行為形態是制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是依據不同的標準對侵權行為做出的不同分類,這對于明確專利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責任構成等專利侵權責任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專利侵權的具體形態根據《專利法》可分為二類:
(一) 實施他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未經權利人許可;(2)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根據《專利法》第11條的規定,具有以下三種具體形式:
1、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明專利產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
2、使用他人發明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3、制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此類專利侵權是指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根據《實施細則》第84條規定,有以下四種形式:
1、 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2、 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 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 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另外,《專利法》第59條還規定了另一種違法行為,即“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此種行為不是專利侵權的表現形態,也就不是專利侵權,不承擔專利侵權責任,僅承擔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予以處罰。
除法律規定外,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還存在另兩種侵權行為:一個是“過失假冒”,指行為人本意是冒充專利,隨意杜撰一個專利號,而碰巧與某人獲得的某項專利的專利號相同,這時,該行為即使無假冒故意,其行為結果仍然構成了假冒他人專利;另一個是“反向假冒”,指行為人將合法取得的他人專利產品,注上自己的專利號予以出售,這種行為顯然不夠成“假冒他人專利”,但事實上侵害了合法專利權人的標記權,仍是一種侵權行為,應向被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三、專利侵權歸責原則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指在行為人的行為或物件致人損害的情況下,根據何種標準和原則確定行為人的侵權民事責任。在民法領域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等不同的形式,那么,在專利侵權中其歸責原則是什么呢?
根據TRIPS協議第45條第2款的規定:“在適當場合即使侵權人不知道或無充分理由應知道自己從事之活動系侵權,成員仍可以授權司法當局責令其返還所得利潤或令其支付法定賠償額,或二者并處。”這應當屬于無過錯責任原則,但不是絕對的,還應該注意其中的“在適當場合”這一限定條件。我國專利法沒有采用絕對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某些場合用了一種混合的歸責方法——即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相結合。
我國《專利法》第63條第2款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銷售或使用者只有符合“不知道”且“來源合法”時,才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應注意的是仍然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害和消除影響的責任。也就是對善意的銷售或使用者來說,停止侵害和消除影響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賠償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這種混合原則的使用范圍不能延及制造或進口專利產品的行為。專利法對專利產品的制造和進口采用的是“絕對保護”,制造或進口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與行為者的主觀意圖無關。
從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過錯不是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在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時,對停止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而賠償損失責任則按不同的場合分別適用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對同一專利侵權行為可以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來確定不同的民事責任,這與傳統理論對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的認識相比,是一項重大的突破。
四、專利侵權構成要件
專利侵權責任是指在專利權的有效期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其專利的行為。這里所講的實施,對產品專利而言,是指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該專利產品,對方法專利而言,是指使用該專利方法或者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對于工業產品外觀設計而言,是指制造、銷售、進口該外觀設計產品。其中,許諾銷售是新修正的專利法增加的內容。
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通常包含四個方面:違法行為,損害結果,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有過錯。那么對于專利侵權責任,我認為其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侵犯的對象應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即首先是中國專利,而不是美國,日本或其他國家的專利,因為專利是有地域性的,依據某國或某地區的法律獲得的專利權,只能在該國或該地區有效,并受到保護。其次,專利是有有效期的,在我國發明專利的有效期是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是10年,只有在保護期內專利權人才有獨占權,如果過了有效期,則該發明創造就進入了共有領域,任何人都可實施,也就不存在專利侵權問題了。另外,如果專利因為其他原因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則該專利被視為自使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實施也不夠成專利侵權。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