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國明 ]——(2003-8-17) / 已閱47971次
(二)有違法行為存在。即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但應該注意的是我國《專利法》第63條規定了五種不認為是侵權的行為,包括:
1、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5、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五點即是專利侵權責任的例外規定,如果行為人不能此作為抗辯理由,則應當認定行為人構成專利侵權,并依法承擔責任。
(三)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如侵害人明知某產品為專利產品,卻擅自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該產品;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過于自信而實施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如發明創造人不知自己獨立完成的發明創造與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相同,而使用或轉讓該發明創造的行為。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承擔侵權責任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原則,但也有例外。例如《專利法》第63條第2款的規定,即使行為人主觀無過錯,也構成專利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罷了。
(四)一般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我國《專利法》第11條規定了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后,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而實施即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因此,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也應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
另外,關于損害結果,在專利侵權中不要求必須有實際損失為前提。因為權利人遭受的損失是一個較為抽象的概念,既包括直接的損失,又包括間接的損失。前者表現為受到的直接經濟上損失和精神權利遭到損害,還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去出的直接費用。后者表現為權利人預期合理收入的減少,即通常所說的可得利益。
五、專利侵權證明責任
所謂證明責任是指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構成要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時,當事人因法院不適用以該事實存在為構成要件的法律,而產生的不利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負擔。在一般的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是按照一定標準在原被告之間分配的,而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會出現一種證明責任倒置的情況。《專利法》第57條第2款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就是典型的證明責任倒置。
發明專利分為產品發明專利和方法發明專利,而由于制造方法只有在產品的制造過程中使用,要求權利人進入生產現場,進行調查,取得被控侵權人使用了專利方法的證據是比較困難的。因此,從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出發,根據證據距離將證明責任予以倒置。這與TRIPS協議的規定也是相一致的,也是符合實際情況的,在實踐中被廣泛應用到各種專利訴訟中。
六、專利侵權的責任
侵犯專利權是違反《專利法》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使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因為專利涉及到專利發明創造的所有關系和流轉關系,影響到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合法受讓人、被許可人的權益;同時也關系到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為了防范來自各方面的侵犯,有必要運用立法手段設置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包括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法律保護措施,確認權利,調整關系,維護秩序,保障有關專利的各種權利的實現。
專利權受到侵害時,不論是專利權人還是利害關系人都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專利管理機關按照行政程序處理侵權案件,這種行政程序一般來講比較簡單,處理較為迅速,節省人力物力。當然,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程序來處理,其中,行政程序不是終局裁決,當事人對行政處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他在法定的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專利管理機關的決定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論是行政程序還是司法程序,其處理都包含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種形式。
(一)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專利法對專利侵權主要是采用民事制裁,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在處理侵權的時候,主要是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和賠償損失。停止侵權是最有效、最直接的防止繼續侵權的方法。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任何人未經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實施了侵犯專利的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停止侵權。同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還可以請求采取預防措施,如處置已經生產出來的侵權產品等,人民法院可以做出訴訟保全的裁定,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訴訟保全措施等。專利權人一旦證明了侵權的事實,就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應當貫徹公開原則,使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損失能夠得到合理的補償!秾@ā返6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0條和第21條對專利侵權賠償數額作了如下規定:1、按權利人受到損失確定,其計算基準是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2、按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確定,其計算基準是每件侵權產品的營業利潤或銷利潤售;3、上述二項都不能確定時,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確定;4、無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法院可以在5000元至30萬元之間加以確定,最多不超過50萬元。
另外,由于專利侵權行為不僅使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經濟利益受損,而且往往使他們的業務信譽受到損害。因此,專利權人不僅可以要求經濟損失賠償,而且還可以要求采取恢復專利權人的業務信譽的措施。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訴訟時效的起始日期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也就是說,從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其專利權受到侵犯之日起兩年內,可以對侵權人起訴,超過這個時效期限,法院就不予受理了。
(二)侵權行為的行政責任。我國《專利法》對侵權行為中的假冒他人專利、泄露國家機密、徇私舞弊等行為規定了行政責任。另外,我國專利法還對侵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責任。其目的在于維護科技人員和進行科研創造的其他人員的合法權益,以保護和激勵他們進行發明創造的積極性。除此之外,2000年《專利法》還獨列一條作為第59條:“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樣,專利管理機關可依法主動出擊,有力地打擊假冒專利的違法行為。這對于維護專利的聲譽,更好地發揮專利制度的作用,加強市場經濟條件下專利管理機關的執法職能,維護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保證專利制度的健康發展,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侵權行為的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侵權主要給予民事制裁,但有時也需要刑事制裁。因為侵權不僅僅涉及專利權人的財產權,有時也涉及公共利益。對違反公共利益的最有效的制裁是刑事制裁。我國專利法對假冒他人專利、泄露國家機密以及徇私舞弊這三種行為規定了刑事責任,分別規定于《專利法》第58、64、67條。1、假冒他人專利是指非專利權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人為地標注專利權人的專利標志或者專利號,冒充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以假亂真,以劣充優,在市場上銷售的行為。2、我國專利法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首先向我國專利局申請專利,并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后,委托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規定這樣的申請、審查程序,目的是保守國家的機密。對于違反法律,擅自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機密的,由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比照刑法以泄露國家秘密罪論處。3、徇私舞弊是指在受理、審批專利申請的工作中或者在接受申請人委托辦理專利事務的工作中,或者在處理專利糾紛工作中,明知是不符合授予專利權的條件而授予專利權,或者明知是符合授予專利權的條件而駁回申請,或者剽竊申請人的技術等行為。執法、司法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不僅給直接受害人造成損害,還妨害了國家法律的實施,破壞了法制的尊嚴,因此必須依法堅決制止并予以制裁。
七、結束語
專利侵權是嚴重的侵犯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2000年《專利法》為了適應經濟發展和我國加入WTO的需求,從各方面嚴格規定了對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懲罰措施,而且無論民事、行政還是刑事責任的規定都更加細致和標準。
我們相信隨著我國新專利法的不斷實行,專利侵權將得到遏制,我國專利將向著更加健康的軌道前進,促進我國經濟的新騰飛。
參考書目:
黃勤南主編:《新編知識產權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王利明、楊立新:《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修訂版。
常怡主編:《民事訴訟法(第三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TRIPS協議中文本,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所鄭成思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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