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培忠 ]——(2003-8-27) / 已閱33843次
一是爭端解決機構已經采納了依據任一貿易協議所規定的正式爭端解決程序發布的報告或裁定,確定美國依據任一貿易協定所享有的權力,沒有被否定或外國的法律政策或做法沒有違反美國的權益,也沒有與美國的權力不一致,也沒有否定、取消或損害美國依據任一協議所享有的權力①。
二是有關國家正在采取令人滿意的措施,給予美國依據某一貿易協議所享有的權力,有關國家已經同意取消或逐步取消違反協議或否定了美國依據協議享有的權力的法律、政策或做法;有關國家統一立即解決對美國商業所造成的復發但或限制;有關國家雖然不能承認美國一貿易協議所享有的權力或不能消除有關的法律、政策或做法,但同意向美國提供領貿易代表滿意的貿易權益補償②。
三是例外情況,若貿易代表確定在非常情況下,采取貿易制裁措施對美國經濟砸承德腹面影響遠大與其所帶來的利益或有可能危害美國的國家安全時,可以不采取制裁措施③。
第二、自由裁量措施。如果某一外國的法律、政策或做法是不合理的或歧視性的,并且對美國商業造成了負擔或限制且美國采取的措施是適當的,貿易代表就可以采取報復性措施,對該國實施貿易制裁④。
第三、權力范圍。301條款,詳細規定了貿易代表可以采取的強制性制裁措施。包括在設計與該條款所說的與外國有關的貿易協議時,中止、撤銷或不適用為執行該協議而作出的貿易減讓;在貿易代表認定適當的時間,對該外國的貨物征收關稅或采取其他進口限制措施;對該外國的服務征收費用和采取限制,而不論其他法律如何規定。另外,對服務業市場準入的授權。針對具體情況,貿易代表可以以其認定適當的方式和程度限制此種授權的條件和要求或拒絕簽發此種授權。由于分權與程序是美國貿易法的最大特點,不同部門之間有不同的分工配合,所以涉及對某一外國的服務征收費用或進行其他限制之前,如果有關的服務由聯邦政府的或州的機構管理,貿易代表應在適當時與有關機構的首腦磋商。
最后是對強制性制裁措施及自由裁量措施的補充性規定。貿易代表采取制裁措施,可以是不加區別針對有關外國并且不論此種貨物或經濟部類是否涉及該措施所針對的法律、政策或做法。也就是說制裁措施可以針對該國的經濟整體,迫使該國改變其法律政策或做法。貿易代表采取制裁措施,應優先考慮征收關稅,而不是采取其他進口限制。進口限制除關稅外有許多種,諸如中止貿易協定利益、取消優惠限制等。但關稅作為增加財政收入,保護貿易的最佳手段,能起到壁壘作用,更符合301條款的要求。
第四、定義與特別規則。了解301條款種的主要術語,對于深刻理解301條款制度大有裨益。其中比較重要的有以下幾個:“商業”①、“不合理的法律、政策或做法”②、“不公正的法律、政策或做法”③等一系列專業詞匯。
總之,一般301條款不僅有實體內容上的規定,也有程序性規定。
三、美國“301條款”法律制度的法律本質和經濟動機
以保護其美國利益的 “301條款”法律制度是美國人利用貿易政策推行其價值觀念的一種手段,其威力不在于條款本身,而在于它所帶來的報復性后果。核心是以美國市場為武器,強迫其他國家接受美國的國際貿易準則,以此維護美國的利益。按照“301條款”的有關法律規定,如果其他國家的商品進入美國市場,就必須以同等條件開放市場,一旦美國人認為開放國的貿易政策和行為不符合美國利益和標準,美國就會動用“301條款”制裁,以此達到強迫貿易伙伴改變其貿易政策的目的。參見美國301條款案件統計一覽表。
美國“301條款”案件統計一覽表
案件數量
及百分比%
爭議事實
法律依據
301條款
的法律作用
評價
案件進展
概況
113
81%
實物貿易爭議,涉及國家之間的貿易糾紛和政策爭議,主要的貿易對手不僅涉及一般的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而且涉及美國的政治盟友,如日本和歐盟。
一般301條款
發起案件調查,雙方的磋商,談判和最終達成協議,直至雙方滿意或者美國滿意之后,美國對案件不了。這從雙方,尤其是從美國的立案調查的目的的層面看,美國的301條款的法律作用的目的已經達到。
幾乎全部發起案件調查,最后通過案件雙方的磋商,談判和最終達成協議,直至雙方滿意或者美國滿意之后,美國對案件不了了之。美國的“301條款”法律制度相互補充,形成一個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
19
19%
知識產權貿易爭議,涉及國家之間的貿易糾紛和政策爭議,主要的貿易對手涉及一般的發展中國家和,如中國和印度等發達國家。
總共4頁 [1] 2 [3] [4]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