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3-8-27) / 已閱41787次
訟中的庭前會議制度。庭前會議應由庭前準備人員來組織,實行主審刑事與主持
庭前會議的組織或人員相對分離,避免審判權擴張到庭前會議上。在庭前進行交
換證據,整理爭點的基礎上,在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情況下,組織當事人進行
調解。庭前會議制度可在當事人“得到充分信息”的基礎上,理智地進行意思表
示,保證調解的公正性,從而也促進刑事調解程序的正當性和效率性。
隨著法治社會建設不斷深入,平等的司法理念越來越突出,但在刑事訴訟中
被告人身上這一點似乎滯后了一些,具體來保證他們平等參與訴訟措施少一些,
比如“米達蘭規則”中的沉默權要在中國作為一項原則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目前幾乎不可能。 在大多數人眼里認為,刑事被告人幾乎就是罪犯,對他們
講那么多權利沒有多大必要,然而當我們著力在建立一套能保證無罪的人不被追
究刑事責任制度時,這一切平等給予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就必須考慮,否則具有平
等意義的法治將不復存在。
(漳平法院葉文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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