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項谷 ]——(2011-12-29) / 已閱11480次
一是正確界定“重大案件”的標準。高檢院對檢委會的議案范圍,從《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的“重大案件”拓展到了《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再細化到《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和工作規則》規定的“重大社會影響、重大意見分歧、抗訴類、復議類等案件”。但對于何謂“重大案件”并無解釋。筆者認為應當從案件決定程序、案件訴訟類型、案件嚴重程度、案件社會影響以及案件疑難復雜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避免僅從訴訟程序決定議案范圍的單一認定做法,從而確保真正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進人議案范圍。。
二是注意將“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納入議案范圍。這類案件主要包括上級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有關組織協調的案件、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敏感案件等,其往往涉及國家政治、經濟安全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容易引發社會矛盾、影響社會穩定。這類案件通過檢委會集體討論,可以全面考量各種因素,排除干擾阻力,確保案件得到依法公正處理。
三是增加“疑難復雜”案件討論比例。辦案機關對案件定性處理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或者法律適用中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案例,為統一執法尺度、準確適用法律,還應提請檢委會審議決定。此外,對于立法新增罪名或者司法實踐中沒有處理的新類型案件,其處理情況對今后的執法辦案具有指導意義的,也應提請檢委會審議決定。
(二)切實加強對檢察業務工作的宏觀指導
當前,基層檢委會普遍存在“議案多、議事少”的現象,檢委會議事也僅局限于審議業務規章制度。部分基層檢察院單純把檢委會的職能定位在對重大、疑難案件的處理上,而把本應由檢委會研究決定的一些重大事項拿到黨組會、院務會上去討論解決。檢委會與黨組會、檢察長辦公會之間的職能劃分不清,弱化了檢委會的宏觀業務指導作用。宏觀性是檢委會決策的一個重要特征。因此,檢察機關應把檢委會宏觀業務指導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發揮檢委會既議案又議事的職能,做到議事和議案并重。
一是厘清檢委會與黨組會、檢察長辦公會各自的職責范圍。檢委會、黨組會和檢察長辦公會均是檢察機關的決策機構,但職責分工不同。檢委會是檢察業務決策機構,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重大業務問題;黨組會的職責主要是討論和決定隊伍建設、政治教育、思想、組織人事中的重大問題,并指導本機關黨組織的工作;檢察長辦公會是協助檢察長組織執行的決策機構,主要討論和決定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方面的重大事項。因此,只有明確檢委會、黨組會和檢察長辦公會的職責劃分,各司其職,嚴格遵守各自的議事決策范圍,從制度執行上確保應當由檢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全部交由檢委會審議,才能發揮檢委會的宏觀指導作用。
二是明確檢委會宏觀業務指導的重點。檢委會要加強對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政策等重大問題的審議;加強對貫徹執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等重大問題的審議;加強對貫徹執行上級檢察院工作部署、決定的重大問題的審議;加強對重大業務規范性文件的審議;加強對重大專項工作和重大業務工作部署的審議。
三是實現從個案決定到類案指導的轉變。建立案例指導制度,對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防止執法偏差,規范自由裁量權具有重要作用,能有效減少“同案不同判”情況的發生。因此,應注意選擇法律適用問題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件,或者屬于現行法律規定比較原則的案件、可能多發的新類型或疑難案件等加強研究。
(三)切實加強對檢察業務管理的指導
檢察管理是運用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功能,以求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監督作用的一種國家活動。[4]檢察管理分為檢察業務管理、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其中,檢察業務管理是核心管理,一切檢察管理工作都是圍繞檢察業務,為執法辦案服務的。當前,“案多人少”、“質量與效率”等矛盾日益凸現,迫切需要加強建設檢察業務運行和管理機制,保障和促進執法辦案工作。實踐中,檢察業務管理決策有檢察長決策和檢委會決策兩種方式,但普遍存在“重檢察長業務管理決策、輕檢委會業務管理決策”的現象,為此,要充分發揮檢委會對檢察業務管理機制的決策指導作用。
一是加強案件質量管理。一要實行質量風險預警和控制,根據檢察業務發展規律,設置預警標準,重點關注不立案、立案后撤案、不批捕、不起訴、無罪判決的案件,以及檢法在定性量刑方面存在重大差異的重點案件。二要形成案件評查工作的常態化機制,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涉檢信訪案件,容易滋生貪贓枉法、違規辦案的案件要堅持定期評查、專項評查和重點評查相結合,對發現的執法方面的突出問題,檢委會要及時研究采取整改措施,修訂完善相關執法管理規定,改進薄弱環節。
二是加強案件效率管理。一要優化配置司法資源,根據形勢任務的變化,及時調度和配置辦案人手。二要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和辦案專業化,明確簡易案件和疑難復雜案件的分類標準,完善簡易案件的快速辦理機制,對金融犯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等專業性較強的案件實行專業化辦案,提高辦案效率。
三是加強案件績效管理。要設定科學的績效考評指標,定期對各業務部門的辦案質量、效率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和評估,并將考核結果記入辦案人員的執法檔案,與崗位目標考核掛鉤,與評優評先、晉職晉級掛鉤,堅持獎勤罰懶、獎優罰劣,有錯必罰、有責必究,充分運用案件績效考評結果,引導和激勵辦案人員樹立質量意識、效率意識和責任意識。
注釋:
[1]參見《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和工作規則》第3條。
[2]“一個條例”是指《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七個文件”是指《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和工作規則》、《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題標準(試行)》、《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選任及職責暫行規定》、《關于改進和加強檢察委員會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規則(試行)》、《關于認真做好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事項督辦落實工作的通知》和《關于加強和改進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工作的意見》。
[3]以湖南為例,2007年至2009年3年里,基層院提交檢委會討論的案件類型中,作不起訴處理的案件約為90%,復雜疑難案件約占10%
[4]王桂五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制度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5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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