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 曉 ]——(2003-9-7) / 已閱21791次
(4) 被告“小肥羊”注冊商標的使用與原告使用的“小肥羊”商品表示是否存在商品出所的“混淆”,以及被告注冊商標是否具有自他商品識別機能;
(5) 被告先于原告取得“小肥羊”商標有無“不正當目的”。
通過以上分析將得出對周知性、在先使用、混淆、不正當目的等要素的考察結果,據此,法庭可以做出公正裁決。
作者簡介:
林曉,日本神戶大學法學碩士,專攻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現任北京市金橋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首席律師,北京金橋慧達知識產權法律研究所主任研究員。
主要著作:《破產法通論》1987年湖南大學出版社,謝邦宇、林曉共著。
專題電視紀錄片《捍衛智慧――中國知識產權訴訟追蹤》北京電視臺1998年,制片人:牛克、林曉、程永順,總撰稿:林曉。
說明:2003年8月26日,本人經最高人民法院新聞辦公室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新聞辦同意,旁聽了本文議論的案件。本文純屬基于專業興趣的有感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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