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雄文 ]——(2012-1-12) / 已閱16181次
“‘產權’較多地用于指稱或指代某種具體的財產權利,而且,這種指稱或指代常常被用于交易實踐,以及對于交易實踐的理論和分析。”[14]由此可見,知識產權法是以市場為本位的私法,只有側重于商業運營的價值層面,才能真正發揮知識產權作為“利益之柴薪”的作用。 (四)利益平衡
利益衡平是民法精神和社會公德的要求。“應維護私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這一價值理念在知識產權法中的應用,離不開市場競爭中自由競爭、市場秩序等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的關聯。知識產權法所強調的利益衡平,實質上同一定形態的權利限制、權利利用制度相聯系。這些制度和市場的緊密關系就在于,利益平衡效果是在市場中見分曉的。只有知識產權經濟利益平衡得以維持,才會使知識產品的生產和交換保持高效率,各種知識資源得到充分利用,國家競爭力也才能得到良性的發展。因此,對知識產權市場本位的認可和重視,對知識產權利益平衡來說是至關重要的。要做到這一點,應關注三個方面的問題:其一,知識產權的私權性應得到保護,它是知識產權人展開市場行為的基礎;其二,禁止知識產權的濫用,維護市場秩序;其三,法律與政策中,知識的價值實現必須借助于市場的理念。惟有這些關涉市場的價值目標的實現,才可最終達到私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
為解決相關利益的沖突,各種知識產權制度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基礎上,又創設了一些權利限制制度,如合理使用制度、權利窮竭制度、先用權制度等。這些體現私權神圣與利益平衡理念的具體限制制度,在知識產權法的市場本位視野下,是通過約束或者劃定知識產權人的商業利益來實現的。所謂權利的限制,應是在充分保護權利能夠獲得市場收益基礎上的必要限制;所謂權利的保護,應是在實現社會利益前提下對知識產權人收益的必要保護。
(五)正義觀念
法應當體現正義,知識產權法也是如此。有學者指出,“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并非知識意志的高揚,而常常是資本意志的體現”。[15]這一現象其實也反映出了知識產權的市場本位。因為這一現象更準確的說法應是:保護智力投資帶來的利益而非智力勞動產生的權利。這種保護制度,強調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在這種轉化中,資本與知識之間實現交換。首先,在知識爆炸的時代,個人主義的創造理念制約著創造的質量和效率,而在絕大部分的重大項目開發中,如基因、數據庫等,可以說知識的創造越來越強調團隊合作,由此需要有投資機構集中資金優勢推動合作的形成。于是,在知識與資本的交換中,知識由于其市場的不確定性和團隊合作的需求而處于弱勢地位,資本卻因其市場的稀缺性而居強勢地位。但不管怎樣,創造越來越需要團隊合作,這是現代社會促進創造的關鍵所在,也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知識產權制度在實踐運作中將知識市場化,并不能由此得出結論,認為這樣就直接或間接損害了智力勞動者的權益。或許,借助知識產權市場所具有的定量功能,由市場來確定何種程度的激勵才是明智之舉。
三、市場本位的價值:知識產權法的勞動價值理論
既然知識產權法的發展歷史和相關理念均顯示出知識產權法的市場本位,那么這一市場本位是由什么決定的呢?本文認為,這是由創造在勞動方面的性質和知識價值的實現所決定的。 (一)創造在勞動方面的性質
勞動是勞動價值理論的中心內容,馬克思把商品的實現稱為“驚險的一躍”,跳得過去就是有用勞動,跳不過去就變成了無用勞動。在有用勞動中,經濟學還以是否生產價值為標準,把勞動進一步區分為生產性勞動和非生產性勞動。
“科學勞動”一詞是馬克思提出的。他指出:“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直接勞動在量的方面降到微不足道的比例,……同一般科學勞動相比,同自然科學在工藝上的應用相比,卻變成一種從屬的要素。”馬克思還說:“應當把一般勞動和共同勞動區別開來。二者都在生產過程中起作用,并相互轉化,但它們也有區別。一般勞動是一切科學工作,一切發現,一切發明。……共同勞動以個人之間的直接協作為前提。……從人類精神的一般勞動的一切新發展中,以及這種新發展通過結合勞動所取得的社會應用中,獲得最大利潤的,大多都是最無用和最可鄙的貨幣資本家。”[16]
馬克思指出“一般勞動”的“新發展”,要通過所謂的“結合勞動”即“共同勞動”取得“社會應用”,而且“一般勞動”雖然區別于“共同勞動”,但通過“相互轉化”,“一般勞動”可變成“共同勞動”。這也告訴我們,一切科學工作、一切發現、一切發明等之所以成為一般勞動而創造價值,是因為它們在“生產過程”中的應用。馬克思并沒有認為科學技術的發展與價值創造直接相聯系,直接相聯系的是“自然科學在工藝上的應用”,科學技術的應用程度越高,勞動生產率也就越高。可見,在馬克思那里,“勞動”是指商品生產中的勞動,或創造商品價值的勞動,而不是泛指所有勞動。因此,從廣義上說,創造活動是一種勞動;但在狹義上,僅從知識產品這一層面來說,或者說在僅僅得出某項知識這一特定產業環節上,創造不屬于勞動價值理論中創造價值的勞動(生產勞動),創造只有在其成果被產業工人消化運用到商品的生產之后,才能被看作生產勞動。“創造不同于勞動。創造的獨立性是個重大的問題,既是個邏輯問題,更是個事實問題,還可能成為回答知識產權正當性問題的基礎。”[17]
(二)知識價值的實現
知識產權法律關系是一種知識產權主體實現創造的價值所形成的社會關系,主要依靠的是通過技術資本化的經營活動。技術資本化就是“把智力資源這一核心生產要素人格化、物化、法律化、科學量化為資本和其他生產要素一起,直接參與到生產、投資和分配中去,參與到經濟活動的全過程中去。”[18]
從上面對勞動的分析可以看出,科學勞動的成果不是商品,科學勞動得出的發明、發現是無所謂價值的;只有在發明、發現被直接或間接地運用于生產過程,才能成為社會總生產勞動的一部分,從而創造出價值。這一規定性在馬克思以下論述中表現得更加明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特點,恰恰在于它把各種不同的勞動,因而也把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或者說,把以腦力勞動為主或者以體力勞動為主的各種勞動分離出來,分配給不同的人。但是,這一點并不妨礙物質產品是所有這些人的共同勞動的產品,或者說,并不妨礙他們的共同勞動的產品體現在物質財富中。”[19]在《直接生產過程的結果中》,馬克思更明確指出了在總體勞動中腦力勞動者的具體職能是在“直接商品形成過程”中得以實現的。所以,馬克思預見到“隨著大工業的發展,現實財富的創造較少地取決于勞動時間和已耗費的勞動量”,將更多地“取決于科學在生產上的應用”。[20]
在勞動價值理論中,價值只能通過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計算,知識不是一般的商品,它具備資本的自然屬性,可以帶來增值。但是創造沒有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由此創造的價值不能通過市場來量化,其分配額應當是多少也是無法確定的,只能通過對知識的使用即“知識的產出”而體現其價值,并通過知識被使用后所產生的效益來計算它的價值量,這與創造知識過程中附帶投入的物質財富的消耗無關。該投入價值是固定的,而知識的效益是一個未知數。知識產權作為財產,其價值并非知識的價值,而是利用知識所能帶來的價值。[21]知識產品只有進入市場、進入企業與有形資本相結合,才能實現其使用價值和市場價值,釋放其蘊藏的能量。馬克思也并沒有認為科學技術的發展與價值創造直接相聯系,而是科學技術的應用程度越高,勞動生產率也就越高。[22]
由此,本文認為各國立法者并非僅圍繞著保護創造者的私權和促進知識傳播的二元目標來規制知識產權,而應是三元目標,即保護創造者的私權、促進知識傳播和促進知識產品的利用。盡管因地、因時而有程度上的差異,但關于促進知識產品的利用始終是知識產權立法活動的重要方面。
無論從傳統還是現實制度上看,現代意義的市場理念在中國社會都缺乏堅實的根基和良好的發展環境。按照英國學者懷特海對科學的影響所作的分類,[23]可以認為,當今社會科學對社會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技術的運用”和“知識的專業化”這兩個方面。知識產權立法應大力推動智力成果的利用,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繁榮,增進社會財富的增長。因此,知識產權法的市場本位體現為,根據知識產品的特性,依據市場的規律,確定交易的規則,促進知識產品的創造、流轉和應用。完善和落實市場本位的理念,將是中國知識產權法進步的一個標志。
四、市場本位的意義:知識產權法性質與定位的重塑
知識產權法市場本位的直觀表現是促進知識產品創造、知識產權市場交易和知識產品利用,提高國家核心競爭力。對于知識產權市場本位是否具有合理性、在何種意義上具有合理性的反思,并不意味著我們要拋棄鼓勵創造的目的,也不意味著我們要刻意迎合發達國家的需求,而是指出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律也應具有市場本位的品格。在當今經濟全球化時代,以掌握了話語權的發達國家意志為主而制定的知識產權規則必定會加速財產的單向流動,在對待知識產權問題上,特別是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問題上,僅僅持一種謹慎或者警惕的態度并不足夠。“知識產權保護的是國際貿易體制的基本規則”,[24]對此,發展中國家別無選擇,既要加快自身的經濟和法治建設,努力縮小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另一方面也要結合創新模式變革,充分運用TRIPs等各協議提供給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和權利,為實現實質平等和真正的自由而努力。
我國目前技術知識產權工作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1)缺乏以知識產權為核心進行資本化運作的意識,沒有意識到將技術產權作為一種可以給企業帶來可觀利潤的無形資產進行培育和資本化運營的重要性。(2)專利技術產業化環境差、水平低。中國的科技成果轉化率遠低于發達國家。(4)重評獎輕專利,缺少以市場為導向、追求市場價值的科技人員。(4)企業專利工作落后,研發投入強度低。[25]欲解決上述存在的問題,強化知識產權的市場本位是最為重要的理念轉變。以知識、技術來配置其它生產要素的知識經濟的發展趨勢,迫切需要關注技術資本化。
“高新技術和新興產業在知識經濟時代的有償應用,更是擴大了傳統商行為的內容。”[26]中國知識產權法要有建樹,不在于理念上將民法和知識產權法合攏,而在于能否在吸收市場本位思想的基礎上,對知識產權法作全面而成功的現代轉化。
就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社會關系的一般性需求而言,現代民法在相當程度上滿足了調整知識產權市場關系的一般規則的需要。但是,民法與以個別領域調整為特征的知識產權法之間仍先天地存在差異,這為補充制定知識產權市場規則留下了空間。因此,必須尊重實踐對知識產權市場本位的需求。
知識產權主體需要成為“商人”才能得到知識產權法所保護的“柴薪”。既然知識產權主體一般是經營性的,又怎么能不以營利為目的?又怎么可能將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呢?為解決這種矛盾,不應主觀地為了“特殊”而人為地在私法行為中劃出一塊,而應將知識產品獲利程度作為標準,來限定知識產權的創造、傳播與利用等行為在客觀上表現出“營利”的特殊性所導致的權利擴張。
我國知識產權法引入市場本位還應從具體制度層面展開。著眼于市場本位特性,利用市場為知識產權法的空白提供調整規則,這樣的做法在很多時候更能滿足知識產權領域的新事物的需求,更加公平和有效地滿足具有營利性特征的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共性和一般性需求。目前世界各國知識產權法出現了趨同化傾向,主要表現為對交易迅速、便捷的關注。如授權程序定型化、權利證券化、程序簡易化等。現代知識產權法追求效益價值,重視市場對知識產品價值實現的有效性。而我國目前知識產權法的主體規范及行為規范過分注重安全(歸屬)價值,忽視效益價值,應盡快將價值重心由歸屬向流轉適度傾斜。
知識產權法的市場本位不是人為的,而是在立法與實踐要求的互動中顯現出來的,它產生于生動活潑的知識產權實踐。全球知識產權制度正處在價值變革與制度轉型的過程之中,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設也應重視這種市場本位方面的變化,對現有制度體系進行合理的梳理,強化知識產權法與相關的產業政策、市場政策、科技政策、金融政策等政策之間的協調與互動,完善以知識產權法為內核的國家創新政策體系,促進知識產權制度價值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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