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春燕 ]——(2012-2-9) / 已閱11323次
可見,行政組織作為行政活動的主體,與其相關的行政組織法的變革,必然會引發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的“地震”。我們應抓住公共行政改革的契機,以完善行政組織法研究為支點,撬動行政法基礎理論前行的車輪,在彌補傳統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缺漏與空白的同時,對行政實踐的新發展,作出行政法學研究應有的回應。
注釋:
[1] 孫立平:《總體性社會研究——對改革前中國社會結構的概要分析》,載《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3年第1卷。
[2] 行政任務是國家任務的一種形式,是指由行政機關及其他公權力主體負責實施的,經法律規范確定的公共任務。參見詹鎮榮:《國家任務》,載《月旦法學教室》第3期(2003年1月)。
[3] 新公共管理理論不僅要求投入產出意義上的效率價值,更要求實現政府目標意義上的新效率觀,即一種行政效能。See David H. Rosenbloom, James D.Carroll, Jonathan D.Carroll, Constitutional Competence for Public Managers: Cases and Commentary, F.E.Peacock Publishers, Inc, 2000, pp.125-126. [4] 參見應松年、薛剛凌:《行政組織法與依法行政》,載《行政法學研究》1998年第1期。
[5] 如姜明安、沈巋:《法治原則與公共行政組織——論加強和完善我國行政組織法的意義和途徑》,載《行政法學研究》1998年第4期;曾祥瑞:《論日本行政組織類型及公物、營造物》,載《行政法學研究》1999年第4期等。
[6] 李漢林:《中國單位社會:議論、思考與研究》,世紀出版集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6頁。
[7] 吳剛:《類行政組織發展與行政體制改革》,載《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0年第3期;薛剛凌:《WTO與行政組織法改革》,載《政法論壇》2002年第1期;應松年:《非政府組織的若干法律問題》,載《北京聯合大學學報》2003年第9期;李建勇、程挺:《非政府組織在城市治理中的作用、問題和對策――以上海為例》,載《憲法學、行政法學》(人大復印資料)2004年第6期等。
[8] See David Osborne, Peter Plastrik, The Reinventor's Fieldbood: Tools for Transforming Your Government, Jossey-Bass, Inc.a John Wiley & Sons, Inc.company.2000, p11.
[9] 制度保障,意指某種基本權利,不僅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受到保護,更是形成了完善的制度體系加以全面保障。有關制度保障的介紹,可參見[日]蘆部信喜:《憲法》,李鴻喜 譯,臺灣月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3頁以下。
[10] 沈巋:《公共行政組織建構的合法化進路》,載《法學研究》2005年第4期。文章對傳統行政組織法理論以形式法治的完備,應對公共行政組織發展的單一原因論、理想的形式規范主義和絕對的建構理性主義傾向,作出了批判,并提出了多向原因論、經驗的實質規范主義和復合理性主義的行政組織法研究方法。
[11] 陳愛娥:《國家角色變遷下的行政組織法》,載《月旦法學教室》第1期(2002年11月)。
[12] [德]馬克思•韋伯:《經濟與社會》(下),林榮遠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279頁。
[13] 如我國行政法學界對上級違法命令下公務員地位的討論,就借鑒了法國的相關研究:“公務員的服從義務不是絕對性質,公務員對于明顯而嚴重的違法命令,有拒絕服從的義務。”參見王名揚:《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749頁。
[14] 中國政法大學的薛剛凌教授新近出版的《行政體制改革研究》中,才辟專章討論了財政體制改革的問題。參見薛剛凌:《行政體制改革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3章。
[15] 陳愛娥:《行政任務取向的行政組織法》,載《月旦法學教室》第5期(2003年3月)。
[16]Carol Harlow.Richard Rawlings, Law and Administration, Butterworths, London, Edinburgh, Dublin.1997.p136.
[17] David Osborne, Peter Plastrik, Banishing Bureaucracy: The Five Strategies for Reinventing Government, Preseus Publishing, A Subsidiary of Perseus Publishing, 2000, p.147.
[18] 林三欽:《考績懲處之合憲性及其救濟程序》,載《憲政時代》第25卷第4期。
[19] 李洪雷:《其他承擔行政任務的主體》,載應松年主編:《當代中國行政法》(上),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377頁。
[20] 許宗力:《國家機關的法人化──行政組織再造的另一選擇途徑》,載《月旦法學雜志》第57期(2000年2月)。
[21] RICHARD J.PIERCE, The Inherent Limits on Judicial Control of Agency Discretion: The D.C. Circuit and the Nondelegation Doctrine, 52 ADMIN.L.REV.63.
[22] [美]理查德•B•斯圖爾特:《美國行政法的重構》,沈巋 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196頁。
[23] Joseph.P.Tomain,Sidney.A.Shapiro, Analyzing Government regulation, 49 Admin. L.Rev.380. 1977.
[24] 皮純協、王叢虎:《行政主體的行政法律責任的演進》,載《行政法學研究》2000年第2期。
[25] 許文義:《從憲法規范觀點論公務員懲戒制度與實際》,《憲政時代》第25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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