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輝 ]——(2012-3-1) / 已閱16724次
對于事實性陳述而言,真假性的判斷是第一位的。美國《侵權行為法重述》認為,“公布誹謗性事實的行為人,如果該陳述屬實,不須承擔誹謗責任。” 事實陳述的真實性對名譽權的抗辯是強有力的。若陳述屬實,則無論陳述目的何在、行為人主觀惡意與否,都不應被認為是對名譽權的侵害(當然,若是對他人與公益無關的私生活的描述,即便屬實,亦不可避免地構成隱私權的侵犯)。因為名譽權所保護的對客觀的社會評價,對權利人基于信息的不對稱而獲得的虛高評價,法律是無須加以維護的。值得注意的是,真實性抗辯僅限于對誹謗的阻隔,如果表達構成了對他人的侮辱,則是無法引用內容的真實性加以抗辯的。
日本法中,以“真實性、相當性”法理作為一般民事上的名譽權毀損的免責要件。其內容是:作為民事侵權行為的名譽毀損,如果該行為事實是與公共利益相關的事實,且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如果能夠證明所揭示的事實具有真實性,那么上述行為就不具有違法性,所以理解為侵權行為不成立是恰當的。如果對上述事實無法證明其真實性,但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事實的時候,對上述行為因不具有故意或過失,結果也不應當理解為侵權行為不成立。[18]雖然其中“相當性”的抗辯功能主要在于否定過錯,但是試圖使真實性抗辯突破客觀真實,而向主觀真實的延伸的做法,還是值得我們加以借鑒的。
2.公正評論抗辯
涉及評論與名譽權的糾紛中,最常被提及的便是英美法中的“公正評論抗辯”原則。其主要指在涉及公共性事務時,評論是自由的,只要是出于公共利益而非侮辱他人的目的,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所作的評論,即使觀點片面、表達激烈,甚至客觀上造成了被評論者社會評價的降低,也不應因此而對評論人苛以責任。公正評論是建立在事實和意見的劃分的基礎上的,是意見自由在公共利益之上取得的絕對優勢。
簡單地說,“公正評論”是指“為了公共利益“而誠實地作出”評論。[19]就其構成要件,英國法認為,第一,被告要證明其評論涉及的是有關公共利益的事項;第二,被告必須證明其評論具有事實上的根據;第三,被告還要證明其評論不是惡意的。[20]我國學者則更加詳盡地指出,如果對有關社會利益的公眾事件進行評論,以及就某些學術觀點進行爭論和批評,只要評論人從維護公共利益出發,善意地表達自己的真實見解,而非故意貶損他人人格的,一般不應認為侵害名譽權。[21]因此,就本案而言,文藝批評當屬學術爭論和批評,被告出于促進文藝發展的目的,在陳述事實的基礎上,對以原告為代表的文藝現象作出批評,應屬于“公正評論”,得以免除責任的承擔。
注釋:
[1] 張平華:《權利位階論——關于權利沖突化解機制的初步探討》,載《法律科學》2007年第6期。
[2] 張新寶:《名譽權的法律保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04頁。
[3] 林來梵、張卓明:《論權利沖突中的權利位階——規范法學視角下的透析》,載《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6期。
[4] 梁治平:《名譽權與言論自由:宣科案中的是非與輕重》,載《中國法學》2006年第2期。
[5] 張翔:《基本權利沖突的規范結構與解決模式》,載《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
[6] 王利明:《人格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30頁。
[7] 蘇力:《<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藥案和言論自由》,載《法學研究》1996年第3期。
[8] 梁治平:《名譽權與言論自由:宣科案中的是非與輕重》,載《中國法學》2006年第2期。
[9] 廖文:《文藝批評:為人民而擔當》,載《人民日報》2010年06月25日。
[10] 黃展人:《文藝批評學》,暨南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42頁。
[11] 周忠厚主編:《文藝批評學教程》(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20頁。
[12] [日]五十嵐 清:《人格權法》,鈴木賢、葛敏 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57頁。
[13] 楊立新、張新寶、姚輝:《侵權法三人談》,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9頁。
[14] 魏永征:《把事實和意見分開:名譽權案的重要原則——評點《新聞記者》點評假新聞文章引起的名譽權案”》,載《新聞記者》2011年第8期。
[15] 楊立新:《人身權法論》(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593頁。
[16] 張新寶:《名譽權的法律保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51頁。
[17] 李華章:《真心•善意——文藝批評斷想》,載《當代文壇》1983年第11期。
[18] [日]五十嵐 清:《人格權法》,鈴木賢、葛敏 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頁。
[19] 徐愛國編:《英美侵權行為法(二)》,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4頁。
[20] 楊立新:《新聞侵權抗辯22個關鍵詞(上)》,載《檢察日報》2008年7月23日。
[21] 王利明:《人格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5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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