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磊 ]——(2012-3-16) / 已閱10344次
對于那些夫妻之間矛盾較多、積怨較深的情形,當事人到法院起訴離婚,其同意在法院的見證下簽署的“保證書”往往有著以下幾重考量: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的“保證書”恰好給了提起訴訟的當事人一個“心理臺階”下,其認為自身會在心理上較對方有優勢,給雙方婚姻一個機會,若因此雙方日后和好,此種行為也不失為一種理性的選擇,“保證書”自無存在的價值;若做出承諾的一方違反此“保證書”的約定,因為此“保證書”是在法院的見證下達成的,再次起訴離婚時其能作為婚姻破裂一個重要證據,此“保證書”乃是當事人收集證據的方式之一。
通過上述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一方面,法院與民眾的心理距離還有待我們拉近,因為在當前能動司法的語境下,我們法官應當有更多的作為,更應問計于民,問需于民,善于傾聽人民群眾的呼聲,以體現司法的時代特性;另一方面,民眾的法治意識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人們的證據意識增強即是例證,客觀上要求我們法官更要保持中立,依法裁判,努力培育民眾對法治的信仰,逐步樹立司法權威。
五、結束語
幸福的婚姻是“社會人”和諧美滿生活地有力保證,婚姻關系的穩定對于社會的安定有序有著不容忽視的影響。多數情況下,當事人可能會因一時的沖動而造成無法挽回的婚姻悲劇,作為為人民司法的專業審判機關,應當審慎應對,妥善地化解婚姻家庭矛盾,撫慰社會的創傷。同時,針對審判實踐中產生的新情況,要保持高度的敏銳度,為當事人婚姻關系的穩定提供強有力的“保證”,為社會發展注入司法活力,切實做到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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