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家泉 ]——(2012-4-16) / 已閱13026次
五、我國實用藝術作品的司法保護實踐:
(1)樂高案----不排除外觀和版權的雙重保護
(2)歐可寶貝訴佳寶兒童用品案;
(3)胡三三與裘海索、中國美術館案;
(4)法國瓊•保羅•戈爾捷訴汕頭市佳柔精細日化有限公司“人體香水瓶”案;
(5)南通市嘉宇斯貿易有限公司訴被告周立波案;
(6)美國復興地毯訴山東特藝品進出口公司(地毯)案;
(7)實用藝術作品(鼠標)首度獲得深圳知識產權局版權執法保護(廣東知產即科委、版權、工商合一)。
六、專利保護、著作權保護的對比
1、專利(外觀)需要系列手續、程序方能獲得,需要一定的時間且保護很短的時間,對于迫切需要立即保護的生命周期較短(如3個月)的無法提供保護;對于生命周期較長的(超過10年)也無法保護;
2、著作權的取得為完成即取得,且保護期也較長,《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將“實用藝術作品”保護期定為25年;但與專利保護相比,其獨占性及排他性程度弱,著作權的效力只及排斥那些對獨創性部分未經許可的利用,而不能排斥他人對獨立完成與之近似甚至相同的作品的利用。
七、雙重(混合)保護模式建議:
1、實用成分和藝術成分能否分離的藝術作品,均是實用藝術保護的對象,只不過版權要重點保護實用“藝術品”,而非“實用”藝術品;對實用性的保護可由專利法調整;
2、 對于可分離的,分離的藝術成分部分具有獨創性,權利人可選擇就藝術成分部分單獨主張50年保護,或就整體主張25年的保護;不能分離的,對藝術整體予以實用藝術保護(25年);
3、對符合版權法要求的實用藝術作品可實行雙重保護,即對符合版權法要求的實用藝術作品如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則可提供專利和版權的雙重保護,采取哪種保護由權利人自行選擇;
4、一旦主張了一種權利保護(案由只能是版權,或外觀,而非版權和外觀同時主張),就同一案件則必放棄主張另一權利保護的權利,即避免就同一事實提起雙重訴訟;
5、在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期滿后,可將繼續受版權保護,直至該版權保護期期滿為止。但對請求保護對象是否應受外觀設計專利法或版權法保護須附帶條件加以區分,以防止一些藝術性、創造性低的設計納入版權保護范圍。
6、優 點:混合模式,可以充分利用版權極易獲權的特點,從而給予權利以不間斷的法律保護,避免權利遭受他人侵犯,同時版權保護保護期限長,這樣又可以給權利以足夠長的保護時間,又可以充分吸收外觀設計專籬保護程度高、保護力度大的優點,從而能夠使權利人的權利一直處于安全的狀態。而且,可以充分利用版權、專利權的各自優點,達到互補,從而使權利人的權利始終處于一種立體、全面的保護狀態。
高文律師所
商家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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