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忠勝 ]——(2012-4-18) / 已閱9560次
關鍵詞: 純粹經濟損失 第三人 損害賠償
內容提要: 純粹經濟損失作為一個橫跨侵權法與契約法邊界的概念,具有明顯的獨立性、無形性和不利益性。它不僅反映了對受害人經濟利益的一種救濟保護,在更多的情況下還要求加強對第三人利益的保護。不同國家在純粹經濟損失是否賠付以及賠付范圍的限制等問題上爭議頗大,我國也只在特殊情況下對純粹經濟損失進行賠付。為彌補第三人純粹經濟損失的法律制度漏洞,通過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先進立法與處理手段,對建立我國的第三人純粹經濟損失賠付制度進行探討。
一、純粹經濟損失內涵解析
純粹經濟損失是近三十年來在侵權法領域頻繁出現的名詞,也是最具爭議的話題。其在英美法上被稱為“pure economic loss”,在大陸法系主要代表德國法上被稱為“reines Vermgenschaden ”,即“純粹財產損害”。作為目前少有的以法律形式明確純粹經濟損失概念的國家,瑞典在其《賠償法》第2 條中規定: “根據本法,純粹金錢上損失是一種在任何方面與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都沒有關聯的經濟損失。”[1]該法條明確闡釋了純粹經濟損失的特點,將其定義為一種不依附于人身、財產損害的獨立損失。D. W.Robertson 教授認為,純粹經濟損失是指“并非通過對原告的人身和確定的財產造成的實質損害而產生的費用損失。”[2]
我國現行立法中并無明確的“純粹經濟損失”一詞,學界對該問題的理論探討才剛剛起步。臺灣學者王澤鑒教授認為,純粹經濟損失是“受害人直接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物被侵害而發生。”[3]楊立新教授認為: “純粹經濟損失,是指并非通過對原告的人身和確定的財產造成的實質損害而產生的費用損失,即通過金錢予以救濟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有形損害之外的一種財產損失。”[4]
通過對該概念立法和學理上的簡單界定,可以明確,無論在何種模式下進行純粹經濟損失的定義,都必須體現出該種損失所具有的直接性、無形性、不利益性特征。因此,基于這些根本特征的考慮,我們可以將純粹經濟界定為被害人所遭受的直接的、與有形的人身、財產損害沒有關聯性的經濟上的不利益或金錢上的損失。
純粹經濟損失作為一種獨立的不依附于人身或財產利益的損失,與我們通常所說的間接經濟損失在是否屬于肯定受償范圍、是否與受損財產直接關聯等方面有著根本的區別。間接經濟損失又稱為消極損失,是指可得利益的損失即未來財產的減損,例如利潤損失、孳息損失等。間接經濟損失在侵權法中通常被認為是由于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的侵犯而導致的預期可得利益損失,該種損失目前已經被大多數國家通過法律形式明確歸入了可賠償的范圍,通常將其作為一種有形損失來看待。而純粹經濟損失在許多國家原則上是不能獲賠,即使有特殊的例外情況存在,也通常有著較為嚴格的限制性標準。如瑞典、英國和德國等對純粹經濟損失的賠付態度相對比較開放的國家,也通常對獲賠主體進行了嚴格的限制,規定了只有受害人本人才有權主張純粹經濟賠償。此外,間接經濟損失是受害人因直接經濟損失后再次發生的損失,并與財產、人身權利損害等直接損失緊密相關。它的根本特征是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包括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和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以及由于違約行為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另外,純粹經濟損失強調損失的“獨立性”,即不依附于現實的人身或財物損害而獨立發生的期待利益損害,屬于一個獨立的財產集合范疇。它還強調損失的“無形性”,即純粹經濟損失屬于一種無形的財產損失,它是受害人或相關利益人因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財產總量的積極的或消極的減少。
純粹經濟損失作為一種特殊的損失,并不能完全涵蓋在我們目前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中。盡管民事侵權領域列舉的損害行為種類繁多,如包含了經濟財產利益的損害與非財產利益的損害、實際性損害與間接損害、預期履行利益損害與信賴利益的損害等,但由于純粹經濟損失所具有的獨立性、無形性,使得我們尚不能將純粹經濟損失歸入任何一種現有民事損害類型之中,因此它所體現出的某種利益損失在現有民事侵權損害救濟體系下尚得不到直接和具體的保護。
純粹經濟損失并不僅僅是侵權法領域的問題,合同法中也存在純粹經濟損失,像合同法中的履行利益損失和信賴利益損失中的機會損失其實也屬于純粹經濟損失[5]。因此,純粹經濟損失在救濟賠償手段上也并不統一。然而從歐美國家相關立法來看,大多將其置于侵權法中加以規定,救濟方式也以侵權救濟為主,這主要是由于發生純粹經濟損失的受害人與加害人之間往往并不存在合同關系的原因所致。然而,純粹經濟損失又和合同有一定聯系,有時這種聯系還較為密切,如在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中即如是。故在德國法中,囿于侵權法保護對象的有限性,常通過對契約制度或準契約制度做擴張解釋來解決此問題[6]。
二、純粹經濟損失與第三人
純粹經濟損失的賠付問題實質上反映了如何對受侵害第三人( 即間接受害人) 的利益進行更好的保護。在一些侵權案件中,雖然第三人的人身和財產并未受到具體的直接損害,但是由于其與直接受害人之間存在著某種連接因素,如親情、信賴利益等關聯因素,第三人也可能遭受類似于直接受害人所受的傷害,其法益也會遭受一定的侵害。因此,從公平原則來考慮,第三人的關聯經濟利益也應得到具體的保護。這一觀點得到許多國家的認可,例如在第三人的精神損害賠償方面,除了受害人本人外,受害人的配偶也能因無法和對方生活而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另外,由于“賠償請求權以權利遭到侵害為前提”這一原則逐漸被淡化,這就意味著非絕對法意義上的法益侵害也能獲得相應的賠償,這從某種程度上承認了那些涉及雇主和業務伙伴因失去重要助手而受損害案件中純粹經濟損失的可賠償性。
雖然目前各國法律在劃定純粹經濟損失請求權人的具體范圍方面尚未取得統一,但出于對現實經濟與社會需求的考慮,越來越多的國家已經認識到,在法律利益高度依存的世界中,對一項利益的具體損害勢必會同時給其他利益帶來深遠的影響。因此,正視純粹經濟損失中第三人的利益損害已成為侵權救濟開展的必要前提。而在不同種類的純粹經濟損失里,第三人損害發生場合不同,所受損害不同,其訴訟地位亦各不相同,其中與第三人利益保護密切相關的純粹經濟損失主要有:
( 1) 反射性利益損失。又稱為關聯經濟損失,在本類純粹經濟損失中,直接受害人的財產或人身明顯受到實際損害,而由于存在某種關聯關系,這種損害會進而引發第三人權利的受損,也即利益第三人遭受純粹經濟損失。在該種損失中,利益第三人始終是作為經濟損害的次級受害人獨立存在的,它所遭受的利益損害是前一侵害行為反射的結果。
( 2) 轉移損失。該種損失是由于人為因素的介入,本來應由必然承受人承擔的損失被轉移到偶然受害人身上[7]。也就是說,雖然利益第三人并不對受損物或財產、權利享有支配權、所有權等絕對權利,但是侵害行為的發生從某種程度上促使了第三人繼受了損害后果。這種損失后果的轉移通常發生于財產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租賃、買賣、保險協議或其他定期租賃合同。
( 3) 公共設施損害導致的損失。此種情形中的經濟損失不存在具體的侵害人,各種關聯行為互相作用共同導致了一種過失損害的發生,致使公共市場、高速公路、橋梁被關閉,或者公共海域受到污染,進而使得使用這些資源和設施的利益相關者遭受一系列的純粹經濟損失。該種損失中第三人利益受損的判定標準是: 雖然沒有具體有形損害的發生,但是由于第三人與公共損害行為之間存在著必然的、確定的、可證實的因果關系,公共設施的關閉或公共環境的污染會在很大程度上產生一系列的漣漪效應,造成該類主體在經濟上的連鎖損失,因此這種形式的純粹經濟損失對利益第三人而言具有明顯的可賠付性。
( 4) 對特定信息披露、服務的信賴所導致的損害。現實生活中,提供專業建議、信息、服務的主體通常都具有較強的注意義務。他們大都知曉與其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會信賴其提供的客戶信息,若其因故意或過失提供了錯誤建議或虛假信息,雖然沒有合同責任的約束,但對此產生信賴的第三人會明顯遭受純粹經濟損失。目前,在我國現行法中已有明確的虛假陳述類型的純粹經濟損失規定,如《證券法》第 63 條即為典型。由于發布的信息并非專門為利益第三人所提供,發布者與其之間既無合同關系,也無侵權關系,因此利益第三人因非基于自身財產和人身損害而發生的損失亦明顯屬于純粹經濟損失的范疇[8]。
三、歐美法中有關第三人純粹經濟損失賠付的一般性規則
總體來看,純粹經濟損失在歐美各國的立法、司法和學理的認識上有很大差異,即使在同一法系國家立場也會迥異。以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國家多采取開放式的積極態度,通過大量案例認可了純粹經濟損失保護的必要性,大陸法系的法國立場也相對積極,而英國法與德國法立場較為保守,其學者還在激烈論爭。
概括起來,歐美法律對于利益第三人的純粹經濟損失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一) 責任排除規則的嚴格適用
責任排除規則作為早先處理純粹經濟損失之過失侵權賠償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了訴訟閘門理論、價值序列理論和可預見性理論等。它在限制侵權責任不合理泛化、避免侵權責任的過度擴張、保障社會自由、公正的層面上具有重大的積極意義。該規則設立的初衷是為了避免訴訟泛濫,減低侵害人不可預見的責任,保護位階較高的法益,嚴格控制各種利益相關的第三人提起有關純粹經濟損失賠償請求。
隨著經濟和法律的發展,責任排除規則在純粹經濟損失的絕對適用過程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例外,責任排除規則內容本身也暴露出了種種弊端,尤其是它在某種程度上大大限制了有關第三人利益保護的擴張,特別是排除了近因第三人的合理救濟請求權。例如責任排除規則中的訴訟閘門理論由于沒有基于比較法的考量,所以沒有從根本上很好地協調間接受害人實際損害與侵害人適度責任之間的關系。在利益受損第三人及其損失范圍都具體確定的情形下,倘若僅僅因為訴訟數量和司法成本的巨大就排除確定第三人的法律救濟,那么勢必會明顯違背公平原則,放任加害人的過錯責任。因此,正是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第三人之純粹經濟損失的請求利益,各國均開始由絕對適用責任排除規則轉變為有選擇性的適用,并開始對該規則設定嚴格的適用條件,在極力保護受害人純粹經濟損失的同時,開始注意到對數目確定、范圍明確、具有可證實性的第三人的純粹經濟損失進行賠付。
( 二) 侵權法上開放式的擴展性利益保護
所謂開放式的純粹經濟損失保護方式,是指在各國( 法國、意大利、比利時等) 的法典中存在著這么一個單一性的條款,其并未完全排除對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恰恰相反,它作為一個軟性條款,試圖努力通過其靈活適用來力爭通過侵權法的調整解決純粹經濟損失賠付問題[7]。在這些主張放任式救濟純粹經濟損失的國家中,一般都主張賠償不僅僅限于對絕對性權利侵犯而導致的有形財產損失,對任何其他侵害法律利益的行為均應禁止。其他受侵犯利益,尤其是不特定第三人所遭受的損害利益,也應納入保護的范疇當中。這一點尤其在法國以及意大利的侵權法中得到明確的體現。
法國法將受保護利益擴展至第三人的范圍。由于法國在歐洲乃至世界獨一無二的立法例,即合同法與侵權法之間互不重合,決定了其在處理純粹經濟損失賠償問題上具有極大的方便性。只要利益第三人能提出具體的因果關系證明,即損失與損害之間具有充分性、近因性以及可預見性,而且損害行為觸及了法益,就可以獲得經濟賠償。意大利則通過“梅羅尼規則”來支撐對第三人純粹經濟損失賠償的救濟。該規則將合同相對人利益進行了擴展,由于純粹經濟損失已不僅局限于絕對權力和合同相對性,那么對合同外的第三人利益損害進行賠付就成為了可能。
( 三) 侵權行為不法性在追究責任時的應用
英美法系對于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始終遵循著這樣一條規則,即根據原告遭受損害的性質( 故意或過失) 決定了被告是否存在避免導致純粹經濟損失的義務。這條規則同樣也適用于針對第三人提起的純粹經濟損失請求,即通過判斷侵權行為是否具有不法性來判定被告的責任。然而由于第三人這一主體具有的不特定性,因此對于不法性的判斷主要依靠注意義務來反映。為了保護第三人純粹經濟利益而不加任何限制的對侵害人實施懲罰是有違公平的,因為從第三人純粹經濟損失發生的原因來分析,其損失的發生在任何方面都不與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直接相關,而且損害在多數情況下可能是難以預料、難以控制的,受損害主體的具體范圍也是難以劃定的。倘若在這種難以預見的情形下,一味地適用絕對責任原則將會使加害人承擔過多、過重的不確定責任。因此,為避免無限的訴訟請求,侵權行為不法性原則在審理第三人請求純粹經濟損失賠償案件中的適用成為了必要。該原則要求將被告面對的責任風險進行相應的定量限制,即具有單一的原告或至少有確定數目的原告群體。并且,該原則還要求在現實條件下第三人利益在客觀上確實可以事先被被告關切到。
( 四) 附保護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引入
在德國法中,無論是對受害人本人還是對利益第三人的純粹經濟損失救濟請求,除明顯違反注意義務規定的情形外,一般在侵權法上均得不到支持。為了應對訴訟閘門過度開啟的問題,德國法將針對第三人損害的利益保護納入合同法的范圍內,加入了默示義務和締約過失責任等合同注意義務,引入了附保護第三人契約。尤其是對過失不實表示案件,德國判例學說的這一創造創設了新的契約關系,認為因當事人之間的特殊信賴即可成立契約關系。例如,對遺囑無效案件,實務創設了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契約,能使侵權行為法上不易得到保護的利益第三人獲得救濟[9]。這一做法從某種程度上降低了合同相對性對第三人進行救濟的門檻,充分地保護了相關第三人的利益。因為不要求第三人與損害行為之間必須要有特定關系,即使有聯系也不要求具體地特定化,因此從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侵權法在處理純粹經濟損失問題中絕對權利構成要件的保護要求,更好地保護了第三人的純粹經濟損失利益。
四、關于建立我國第三人純粹經濟損失賠付制度的建議
( 一) 我國應建立對第三人損害的社會賠付機制,由管理部門或專門性公共機構對重大社會事件中產生的第三人純粹經濟損失賠償
近幾年,礦難、食品安全、學生在教學場所遇襲、嚴重自然災害、交通重大擁堵事件頻發。由于損害尤其是公共損害數額特別巨大,而被告的賠償能力又有限,故其中很大一部分在實質上是無法獲賠的損害,為其設定具體的個體責任人顯然不現實,在存在第三人純粹經濟損失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因為由于第三人的間接性,由于純粹經濟損失的遠因性和無形性,使得被告大多情況下不可能在實施違法行為時對第三人的純粹經濟損失有所預見,司法機關一般不支持第三人的權利主張,也不會要求第三人承擔責任,其結果往往導致矛盾的進一步激化,甚至會演變成危及社會和諧的群體性事件。所以,國家必須建立合理的第三人純粹經濟損失賠償機制,正確處理侵害人的責任承擔問題。
故,在重大社會事件中的第三人純粹經濟損失賠償方面,管理部門或專門性公共機構必須承擔起更主要的責任。該種責任不應僅僅規定為道義責任、或然責任,更應以立法明確為法律責任、必然責任,這也是侵權責任法在當代日益歸附于公平歸責的內在要求[10]。
( 二) 在判定第三人純粹經濟損失的賠付構成要件方面,除了要求具備主體、客體等基本要素外,還應注意考量注意義務、因果關系等因素在賠付判定中的積極應用
由于第三人純粹經濟損失的發生不與受害人的財產或者人身損害相聯系,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和不確定性,所以讓被告承擔一切無論是可預見還是不可預見的責任顯然不合理,其后果是極大加重被告之負擔。注意義務作為侵害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符合公平利益原則,所以在對第三人進行賠付時應認真考慮這一判斷近因的標準。因此,引入注意義務,堅持對于不可預見的被害人被告不負賠償責任的原則似乎更顯合理[11]。
同時,在第三人遭受純粹經濟損失的案件中,損害的范圍往往會擴及到不確定的人、不確定的事和不確定的損失范圍,因此是否與損害具有直接性便成為重要的因果關系證明。只有與損害行為具有獨立性因果聯系,即只有直接受到預期可得利益損害的第三人才有權主張純粹經濟損失賠償,而且損失與損害行為之間因果聯系的中介,已不再僅僅限于絕對權利被侵害,只要利益第三人能提出確實的因果關系證明,證明損失與損害之間具有直接關聯性、近因性、可預見性,即可判斷為對法益造成直接侵害,第三人就當然可以獲得賠償。
( 三) 在對第三人純粹經濟損失進行保護的立法技術層面,應以侵權法一般條款調整為主,同時輔以附保護第三人利益契約
由于第三人純粹經濟損失在其基本構成要件,如侵害行為、主觀過失、損害結果和因果關系等方面具備了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而且其中的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通常無直接的合同關系,因此應首先考慮將其納入侵權法一般條款的立法模式。事實上,我國《民法通則》第 106 條第 2 款關于侵權行為的一般規定已間接地反映出我國侵權法對第三人純粹經濟損失的利益保護。具體說來,我國在對第三人純粹經濟損失進行侵權法保護時應當著眼于這幾個角度: 首先,將純粹經濟利益予以絕對權利化,即創設專門化、類型化的特定權利。其次,擴大權利的范疇,使之能及于物的使用。再次,在侵權法對純經濟損失提供救濟的同時,應當對其保護的范圍加以必要的限制,如對違反善良風俗的純經濟損失不予保護,只有在純粹經濟損失是加害人在通常可以預見的情形下才可以認定因果關系成立等。
另一方面,由于侵權法更多的是保護固有利益,因此在一定情形下,作為期待利益損失的純粹經濟損失很難被侵權行為法所完全囊括,單靠侵權法的救濟尚存在一定的困難。故可以考慮如果當事人之間有特殊關系,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行為人對被害人有保護( 注意) 義務時,可由法院認定有( 附保護第三人利益的) 契約關系,以契約法規范之。
( 四) 在第三人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范圍方面,要嚴格限定加害人對于純粹經濟損失的賠付范圍,選擇類型化的重點保護領域
1. 第三人因專業服務過失所導致的損失賠償。專業服務過失賠償主要涉及諸如律師、公證人、審計師以及其他信用評級機構因疏忽過錯而對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承擔的相應責任[12]。出于合同相對性的考量,我國對實際生活中發生的第三人因專家責任發生的損失不予賠償,所以第三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維護。為了督促專業人員提供更好的專業服務,切實保護利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為侵權者設定一定的責任標準是必要的。專業意見或服務提供者,如果在提供意見或服務時已合理預見或應當合理預見到自己的意見或服務會對接受者以外第三人的經濟利益產生直接影響,而且其未明示要求免責,那么他就應該承擔由于自己過失產生的對第三人的責任。
2. 對第三人承受的轉移性損失賠償。在轉移性損失中,第三人填補受害人的損害的原因可能是由于: 法定義務人; 合同義務人; 公共損害賠償義務人; 無義務人的補償。在前三種情形下,實質上加害人和第三人構成了不真正連帶債務。加害人作為終局責任人,第三人通常可以在對受害人提供給付后,向加害人追償。而在無義務人的補償情形下,由于第三人對加害人并無任何直接的請求權利,因此第三人的彌補行為不能導致受害人喪失對加害人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第三人只能行使代位請求權[13]。所以在這類純粹經濟損失中,只有通過法律、合同、公平價值等進行轉移的第三人損失才能得到賠付。
3. 產品責任引起的第三人純粹經濟損失賠償。產品缺陷可能招致大量的第三人純粹經濟損失。例如,產品因為瑕疵導致毀滅,致使產品使用者( 特別是利益第三人) 因為無法正常使用而發生修理費、毀損的損害。當前情形下,我國無論是侵權法還是合同法只保護人身權和財產權不受缺陷產品的損害,即排除了產品因不能正常工作而引起的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然而,在消費者權益越來越受到重視的今天,拒絕給予消費者遭受的純粹經濟損失提供保護是不公平的,也是與正義價值相背離的。當然,鑒于該種損害的范圍往往具有不確定性,有可能會超過生產者可預見的范圍,所以必須制定嚴
格的限制性賠付標準,使生產者的過錯與其所承擔的責任符合合適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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