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載云 ]——(2012-4-26) / 已閱10421次
在探望權制度的設置中有必要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這類群體的探望問題。主要從如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未婚父母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后,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未婚父母一方應享有探望權。未婚父母之間沒有離婚程序,同居關系一旦解除,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理應享有探望權。
第二,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應享有探望權。我國《婚姻法》增立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盡管無效或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但父母子女關系并不因婚姻無效而被解除,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當事人對所生的子女應享有探望權。
第三,對于通奸、強奸、賣淫、嫖娼等所生之非婚生子女,據《婚姻法》第25 條規定,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因此,這些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依其身份關系亦享有探望權。
5.執行中止事由具體類型化
何種情形屬于影響子女身心健康,構成探望權的法定中止事由,婚姻法應當采取列舉式立法模式。根據古今中外的例子及生活中積累的經驗來看,以下的行為可認定為對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影響: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的傳染性疾病及精神病;探望權人有不良嗜好,如釀酒、吸毒、賭博或教唆子女從事非法活動;探望權有暴力傾向、品行不端、生活作風不檢點;探望權人脅迫、教唆未成年人實施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規定的幾種不良行為,如曠課、夜不歸宿、打架斗毆、辱罵他人、偷竊、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 其次,審查當事人申請中止探望權的理由,正確判斷其申請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中止的理由,同時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三、結語
探望權的行使應遵循不干涉對方正常生活和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法律賦予未與子女共同生活方探望權并非意味著該項權利不受限制,而是應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行使,不得干涉對方的正常生活。人倫親情作為權利被提出,并非簡單的只是為了滿足父母看望子女的需要,其最終目的是要將離婚對子女的損害減少到最低點,以最小的成本來實現子女最大的利益。這就要求在行使探望權時應以有利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行使。另外由于我國國情的特殊性,探望權制度在完善的道路上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下去。必須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與我國的傳統文化來談制度的構建與完善,否則就會舍本求末,其結果必然是失敗的。
作者單位:江西省萬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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