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濤濤 ]——(2012-5-2) / 已閱15391次
引言
環境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污染環境而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對象的保險。
環境與人們的生存生活息息相關,而今人們也愈來愈認識到保護環境的重要性與迫切性,環境權的觀念更是日益深入人心。現在國內的相關立法不僅注重污染事故發生之前的預防措施,還規定了造成污染的責任人需要承擔的責任。但是,事實是環境污染的責任承擔始終難以實現。
究其原因,我想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環境污染所造成的影響范圍之廣、程度之深是其他社會危害所不能比擬的,一般企業單位的責任能力有限。所以為更好地治理污染就需要更強有力的責任人來承擔賠償責任。
而保險制度就是為分擔風險、共擔責任而設立的一種救濟制度,如果把這項制度應用于環境污染,則會百益而無一害。所以,2007年國家環保部《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和2011年10月20日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都強調:要改革創新環境保護體制機制,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開展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試點。
當然,任何強制責任保險在其推行過程中,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難題,比如如何認定環境侵權責任的歸屬,如何確定理賠的根據,如何計算損害的大小,等等這些都是需要我們一一解答的。
由于這項制度在很多其他國家諸如如英國、美國和日本已經推行很久,所以有很多經驗值得借鑒。研究這些國家的立法可以更好地指導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接下來筆者就從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意義和作用以及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現狀與完善三個方面分述。
關鍵詞
環境污染 保險 強制責任 侵權 責任承擔 法律關系
一、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概念和特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是指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在這項條文中,保險的含義并不包括責任保險。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責任保險越來越為人們所親睞。2006年3月21日國務院更是頒布實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不僅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納入保險制度范圍,更是強制機動車用戶購買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所以,有理由說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是歷史的必然。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近代發展起來的一項以因被保險人原因造成環境侵權而對被侵害人的人身財產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對象的一項保險制度。 因為是責任保險,故其中包括兩層法律關系,即第三人對被保險人的請求賠償關系與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的保險契約關系。責任保險是通過轉嫁的方式,有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人承擔的賠償責任。【1】侵權要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如果購買了責任保險,則又可轉移這種責任的承擔。故相對于其他侵權行為和其他普通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有以下主要特征:
保險對象為被保險人應付的賠償責任
我們知道,在民事侵權法律關系中,侵權人的責任承擔方式有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停止侵害、返還原物等,其中最直接有效最常用的就是賠償損失。所以這里的“責任”應不包括刑事罰金、行政罰款等財產責任。但是是否包括民事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國內外轉接學者們各有說辭,但是筆者還是認為應當包括。比如說縱觀近幾年,畸形嬰兒概率越來越大,這給父母親人們的精神造成了的創傷無可估量,給予相應的精神撫慰并不為過。
責任范圍具體明確或有明確的認定方式方法或依據
因為損失的計算是定量的,是以實際遭受的損害為根據的,而且根據環境保護部文件環發【2011】60號《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已經確定了“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
該方法規定了損害的范圍:“指環境污染事故和事件造成的各類損害,包括環境污染行為直接造成的區域生態環境功能和自然資源破壞、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及其減少的實際價值,也包括為防止污染擴大、污染修復和/或恢復受損生態環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在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利益的喪失,污染環境部分或完全恢復前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期間損害。”
即賠償責任的范圍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應急處置費用、調查評估費用、污染修復費用等五項。
三、被保險人主觀上無故意
環境污染責任除了行政責任還有侵權的民事責任。其行政責任在我國的環境法律法規中已規定甚多,但是民事侵權責任只在我國2010年施行的《侵權責任法》中第八章共四條予以明確:
“第六十五條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六條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十七條 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第六十八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根據以上條文可知,我國對于環境侵權責任采取的是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相結合的歸責原則。
由于被保險人是從事有危害環境危險的生產經營內容,那就應該認識到有危害環境導致侵權結果發生的可能,所以只能是應該認識到而沒有認識到或是認識到但是輕信能夠避免的過失,所以不存在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抵抗的意外事件。就是說,就算污染是由于意外事件而引發的,侵害人的責任還是不能免除。但是一般的人身財產保險可以是意外事件。
所以保險人的保險金賠償責任的承擔需要被保險人沒有主觀上的故意,如果侵權人主觀上有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故意,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賠償責任。
四、保險內容獨特性、專門性
環境責任保險的對象雖都是被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的責任,但是它所承保的標的千差萬別,各種污染的損害程度不同。如石油化工企業、鋼鐵企業、輕工業等,他們的污染物各不相同,污染能力、治理難度都不一。這就要求承保的各項標的都需要專門的技術人員調查評估確定其保險費率。所以不可能像一般的人身、財產保險那樣制定統一的格式合同,而要針對不同的被保險對象制定獨特的、專門的合同。
二、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意義和作用
我們知道,環境污染所造成的損害影響之大、范圍之廣是其他侵權行為所無法匹敵的。污染后的治理、對受害人人身財產損害的賠償都需要大量的資金維系。但是個體的責任能力是有限的,如果呆板地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觀點,則會令很多企業瀕臨破產。
責任保險制度首先在法國施行和開展,此后德、英、美相繼效法建立責任保險制度。該制度建立之初的設想是將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人,而保險人又將責任轉嫁給成千上萬的投保人即潛在的侵權人,達到侵權責任承擔的社會化。
所以,環境侵權責任保險的意義和作用除了能保障公眾的環境權益、緩解政府壓力,為保險公司開發新的保險產品,更重要的還是分散企業的環境責任風險。這從其實踐意義中更可以明顯看出。
請看全國首例案例: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華公司發生氯化氫氣體泄漏事件,導致周邊村民的農田受到污染。這家企業于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國平安集團旗下平安產險承保的環境污染責任險。接到報案后,平安產險立即派出勘察人員趕赴現場,確定了企業對污染事件負有責任以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相應保險責任。依據《環境污染責任險》條款,平安產險與村民們達成賠償協議,在不到10天的時間內就將1.1萬元賠款給付到村民手中。這起牽涉到120多戶村民投訴的環境污染事故得以快速、妥善解決。【2】
三、 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現狀與完善
俗話說萬事開頭難,我國正處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建立的起步階段,不免遇到大大小小的各種難題。
一、企業的投保率低。雖然目前太平洋保險公司等保險公司已經在政府的干預下,承保環境責任險。但是,由于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的量小,而且各污染企業又能夠按照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要求安裝使用一系列環保設施,所以很多企業都抱著僥幸心理、鋌而走險拒不投保。加之每年的保費也是筆很大的支出,對于盈利較少的商家來說“能省則省”。也有很多企業認識不足,只注重眼前利益,以為就算發生污染事故,也是由政府牽頭出面,大不了破產。“我們雖然投了保,但也是因為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透了這么些年也沒有出過險,這個保險的作用還沒感受過。”深圳一家已投保環境責任保險的較大型的危險品經營人士如是說。【3】
二、相關的法律法規尚未完善,沒有專門的立法予以明確,《環境法》與《保險法》均沒有相關規定,可查的就只是系列的政府文件。很多企業對剛剛才在我國嘗試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沒有很好地認識,對它的理賠的手續、程序和承保的范圍以及保險費率等還抱有懷疑的的態度。
三、保險公司也只是采取觀望的態度。因為任何保險最基本的要求是有廣大的投保人,如此才能實現風險承擔的社會化。而環境責任保險中的這些潛在的侵權人即投保人如果極少數投保,則必會加重保險公司的負擔。如此,保險公司也很難開展其保險業務,這樣便形成一種惡性循環。
總之,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推行的現狀不容樂觀,亟待進一步發展完善。
如今,我國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已處在緊張積極的試點工作中。全國已經在河北、湖南、湖北、江蘇、浙江、福建、遼寧、上海、重慶、四川、云南和廣東等12個省(市)已在全省或部分地區開展了試點工作,但是各試點的工作并不像我們預期的那樣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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