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濤濤 ]——(2012-5-2) / 已閱15392次
所以針對前面列出的實踐中存在的不足,并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外國相關立法,筆者認為以下幾點可供參考。
盡快立法,把強制性納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從國際上看,目前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以美國和瑞典為代表的強制責任保險,一是以法國為代表的任意責任險。雖然任意性是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的基本要件之一,但是由于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害是無法估量的,而且往往受害人是不特定的多數人。而且我國已經有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立法,再加上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也不難。
把是否購買污染責任保險作為企業考核的指標之一。比如說企業要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懸掛在與營業執照一樣的醒目位置。在其注冊商標或者申請馳名商標或是其他榮譽時,條件之一便是要提供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
根據“綠色信貸”帶給我們的啟示,我們何不把辦理環境能夠責任險作為辦理貸款審批的條件之一?現在,各企業如果想要擴大規模但是遇到資金不足時,最簡便的途徑就是向銀行申請貸款。如果其不能提供環境污染責任險的保險合同就不能獲得銀行貸款,這樣也能夠促使企業參保環境責任險。
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關于費率逐年變動的條文,我們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立法中也可借鑒。對于沒有發生過污染事故的企業,可以適當降低其下一年度的保險費;對于發生過污染事故的企業,就可以適當的增加其下一年度的保險費。
由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賠率較大,保險公司也可出于自身考慮,對保險費再加以利用,例如轉投資或是再保險等。此外,還有學者提出保險基金理論。這樣,把風險再進一步分散,更能達到“共擔風險”的效果。
從國外的立法來看,細致是一大特點。如英國推出的“聲震保險”,承保因噪聲污染而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法國在1977年制定了特別保險單,承包范圍不再限于以前單一的、偶然的、突發的事故,而包括了長期的、漸進的、反復的污染損害。
結語
綜上,相信我國正向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完善方向發展。但是,前途是美好的,道路是曲折的。希望我的幾點建議能夠為這個目標的實現奉獻一點綿薄之力。另外,本人才疏學淺,文中難免有疏漏之處,還請廣大老師學者批評指正。
注釋:
【1】韓長印、韓永強《保險法新論》第292頁。
【2】來源于百度百科,地址http://baike.baidu.com/view/2415867.htm#2。
【3】深圳特區報2011年7月7日。
參考文獻
1、鄒雄等著《環境侵權法疑難問題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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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楊立群《環境污染責任法如何突破》中國環境報2011.11.21。
5、許瑾良《保險學原理》。
6、韓長印、韓永強《保險法新論》。
7、曾衛《保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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