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力 ]——(2012-5-4) / 已閱15776次
(三)選拔和培養少數民族干部,重視對民族事務的管理
如上文言到,自治權的性質有民族自治權力與國家地方權力的雙重性,但在現實行使中,自治機關往往重視于國家地方事務的管理忽略民族事務的管理。這當然是有很大現實因素:隨著社會的發展,少數民族異于漢族的習慣也在慢慢消失,漢化越來越嚴重。自治地區的人們已經適應了與其它一般行政地方一樣的生產生活方式,民族事務與國家地方事務趨于融合。但少數民族正是因其習慣異于漢族而存在,如不重視起來對民族事務的管理,便有悖于當初建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初衷。在湘西州州政府與以下各縣市政府都是設民族事務委員會來主管理本地區民族事務。其職權運作有限,往往工作就是協助其它政府部門解決民族之間的經濟糾紛或保護民族語言文字、風俗習慣等,并沒有實際管理民族的經濟行政事務。而為了體現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我們應該大量選拔與任用行使自治的民族的優秀人才,讓其加入自治機關,給民族事務管理部門一定的實際權力,重視民族事務的管理。
(四)完善民族法制體系的工作必不可少
依法治國的觀念早已深入人心。各種實現自治的方式方法都要通過法律規范的形式才能得到保障。而市場經濟又是法制經濟。不同的法律調整,往往會造成不同的經濟效益。《民族區域自治法》形成于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時期。隨著我國經濟行政體制的改革,《自治法》中有關經濟行政方面的一些條文規定已難落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地方性自治法規由于與現行體制存在著一些矛盾而難以出臺,造成了與《自治法》配套法律法規的闕如,因而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著理解分歧、互相掣肘和難以操作等情況[15]。如《地方組織法》明確規定和級人民政府必須執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和命令,完成交辦的各項事務便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章第二十條[16]存在沖突。對《民族區域自治法》進行修改和補充,完善民族法制體系是必不可少的確保民族自治地區自治實現是必不可少的。
結語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自治權的實現是落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保證。故而自治權的廣泛實現是發展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關鍵。隨著改革開放來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民族自治地區政治、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民族自治地區的自治程度存在不斷提高的可能。本文從與其最為相關的自治權視角進行了相關分析。自治權的有效實現在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中的作用是廣泛而深遠的。無論是歷史還是現實均證明了這一點。它亦為我國特有的一種法律現狀。本文從自治權在自治機關工作中的體現、影響其實現因素和在現實行使中存在的問題出發,提出了以保障民族自治機關充分行使立法權、擴大民族自治地方經濟自治權、完善民族法制體系為主要手段科學實現民族自治。鑒于自治權行使是一個可變性大的現實運作問題,一些問題如自治權在變動因素中如何實現未能深入探討,望有志趣者能進一步研究。
注釋:
[1]張文山,《自治權理論與自治理論研究》,4頁。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章第十九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章第二十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七、二十八、四十五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章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章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條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二、二十三條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章第四十三、四十四條
[12]鄧小平文選(第一卷) 167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3]楊昌儒。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民族區域自治的思考〔J〕。貴州民族研究,1997,(4)。轉引自廖楊、修臣,《論西部大開發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完善》摘自《黑龍江民族叢刊》200004期
[14] 黃恒學,《公共經濟學》,北京大學出版社,451頁,2002年版
[15] 覃乃昌。論制定自治條例的困難及推進民族立法的新思路——以廣西壯族自治區為例〔J〕。廣西民族學院學報,1995,(3);王戈柳。關于自治權和優惠政策探析〔J〕。北京:民族研究,1997,(5),轉引自廖楊、修臣,《論西部大開發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完善》摘自《黑龍江民族叢刊》200004期
[16]《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章第二十條規定,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該上級國家機關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六十日內給予答復。
(作者單位:湖南省桃源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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