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士平 ]——(2003-10-7) / 已閱37782次
【28】《論法的精神》〔法〕孟德斯鳩著,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6頁。
【29】《法律秩序與法律變革》(中譯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90頁。
四、因果關系標準的結構性要素闡釋
筆者分析后發現,以往兩大法系各國關于因果關系標準的學說雖各不相同,但在一個問題上卻存在著驚人的類似,這就是各家學說提出的標準,都是在單一層面、孤立角度和相對狹隘的基礎之上,去判斷因果關系標準的成立或中斷,存在一偏概全傾向。別說這些捉摸不定、難以把握的標準指導意義不大,在很大程度上因果關系存在與否還是依賴法官的自由裁量,即便嚴格按照前述相關學說的標準進行判斷,結論也是顧此失彼,難以周延的。這里不妨以英國著名的科里斯訴斯科特案【30】為例作個分析:依規范目的說、必然因果關系說,則原告的羊群被沖入水中與被告未將羊群用圍欄圈起來運輸之間,因超出法律規定設置圍欄的目的和偶然風暴不具有必然性,故不存在因果關系。若依預見力說、條件說和直接結果說,則結論正好相反。而若依相當說和蓋然性說,就很難作出判斷。因此,因果關系存在與否,須要憑借多種知識技能和方法的有機結合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這個包含著各種要素的有機結合體,就是筆者提出的因果關系結構性要素標準。結構性要素標準由以下要素構成:
───────────
【30】Corris v·Scott (1874) L·R·9 Ex·125·轉引自《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王家福主編,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90頁。原告將羊群交給被告作為艙面貨物運輸。按成文法規定,羊群在作為艙面貨物運輸時必須用圍欄圈起來,但被告并沒有這樣作,結果遇到風暴羊群被沖入水中。審理結果,原告的賠償請求被駁回。駁回的理由是,法律規定設置圍欄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傳染病在動物中蔓延,而不是保護它們免于海難的危險。
(一)法哲學要素。法哲學作為法律理性的思辯,其介入部門法已有一個多世紀,將其引入民商法中的因果關系標準理論,并非筆者的獨創和突發奇想,而是筆者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慎重作出的選擇。因為舍棄法哲學的指引,則無法揭示原因現象與結果的內在本質及其聯系。法律因果關系判斷中引進哲學要素,有利于從整體上對損害結果和來自于不同主體的一個或多個可加害行為進行唯物的和辯證的判斷。這個判斷在結構性要素標準中只是一個宏觀上的把握和初步思考,與必然因果關系說套用哲學上的因果關系標準得出的最終結論是不同的。并非象有的學者所擔心的那樣,哲學上因果關系標準的介入會導致法律上因果關系標準的混亂。恰恰相反,因果關系的成立,正是在于事物內部原因要素發生了質的規定性的改變,相應的結果才得以出現。結構性要素標準中融入法哲學要素,旨在提供一種最基本的思維工具和分析方法。比如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客觀性、時間的順序性、內因外因定律以及反證法、剔除法、代替法等,所有因果關系的共同屬性和判斷標準,都是結構性要素標準中法哲學要素的范疇。
(二)法醫等司法技術學要素。法醫等司法技術,本來就是服務于司法審判的應用科學,旨在為司法審判提供盡可能準確的判斷信息,是衡量因果關系存在與否最基本、也是最為可靠的手段和方法。從一定意義上說,法醫等司法技術學要素是判斷因果關系成立與否的事實上標準。無論是契約還是侵權損害賠償,因果關系成立與否,都須要經相關客觀科學的檢驗證明方能確定。法醫等司法技術檢驗和鑒定幾乎可適用于所有民事、商事糾紛中因果關系的審查判斷。除傳統法醫技術等學科外,隨著免疫學、病理學、分子生物學等相關學科的迅猛發展和許多新技術、新理論、新方法的運用,為因果關系的判斷提供了新的層面和新的視角。近年來,一些國家還新發展了“賠償醫學”,由法醫學家、法學家專門研究人身損害參與度、后遺癥判定等因果關系理論。日本學者渡邊富雄提出的“損害參與度”理論,將致害的可能率按百分比劃出十個等級,對民商法中因果關系的判斷,特別是對多因一果損害賠償案件中,各個加害行為或事件原因力大小的判斷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是因果關系結構性要素標準中的重要成份。
(三)法律規范要素。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是純自然的因果關系,如果不上升到法律上進行認識,則不具有法律意義。因此,判斷因果關系成立與否,必須兼顧法律規范要素。只有這樣才具有法學上的有理論和實踐價值。需要強調的是,本文此處提到的法律規范,不僅包括民事、商事法律規范和有效司法解釋,還包括民事、商事主體在民事、商事活動中要約、承諾和有效成立的合同。法律規范要素是結構性因果關系標準中法定要素,在判斷原因、結果及其聯系時,還必須滿足法律規范預先設定的各個構成要件。當前世界各國民事、商事法律規范中關于因果關系的規范尚處于非常簡陋階段。但隨著因果關系理論和實踐的深入,這種局面定會改觀。
(四)價值要素。因果關系的確定,不能不考慮因果關系諸價值要素的權衡與選擇,應自覺實現各價值要素的和詣與統一。對此前面已經論及,這里不再贅述。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本文提出的結構性要素標準,是一個相對確定的標準。一方面它是確定的,是法哲學、法醫司法技術和法律規范等要素構成的有機整體;另一方面它又是開放的,隨時可以吸收接納兩大法系各國一切便于因果關系判斷的新要素。
作者簡介
付士平,男,湖北省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近年來發表學術論文十余篇,并多次在全國及省市獲獎。著有《行政執法相關理論與實務》一書。
總共4頁 [1] [2] [3] 4
上一頁